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管理暫行辦法

審批機關: 年 月 日(蓋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有關種子管理法規,加強種質資源管理,促進我國農作物種子(苗)的對外貿易與合作與交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以下簡稱農作物種子)包括從國(境)外引進和向國(境)外提供研究用種質資源(以下簡稱進出口種質資源)、進出口生產用種子。

進出口生產用種子包括試驗用種子、大田用商品種子和對外製種用種子。

第三條 從事進出口生產用種子業務和向國(境)外提供種質資源的單位應當具備中國法人資格。禁止個人從事進出口生產用種子業務和向國(境)外提供種質資源。進出口大田用商品種子,應當具有與其進出口種子類別相符的種子生產、經營權及進出口權;沒有進出口權的,由農業部指定的具有農作物種子進出口權的單位代理。

第二章 進出口種質資源的管理

第四條 向國(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按照作物種質資源分類目錄管理。屬於“有條件對外交換的”和“可以對外交換的”種質資源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送交中國農業科學院作物品種資源研究所(以下簡稱品資所),品資所徵得農業部同意後辦理審批手續;屬於“不能對外交換的”和未進行國家統一編號的種質資源不準向國(境)外提供,特殊情況需要提供的,由品資所審核,報農業部審批。引進種質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品資所登記,並附適量種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五條 對外提供種質資源的申請和審批:

(一)向國(境)外提供種質資源的單位,向審核單位提出申請,按規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寫《對外交流農作物種質資源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一),提交向國(境)外提供種質資源的有關情況說明。審核單位同意後,報審批單位審批。

(二)審批單位審批同意的,由品資所統一開具《對外交流農作物種質資源準許證》(見附屬檔案二),加蓋“農業部對外交流農作物種質資源審批專用章”。對外提供種質資源的單位,持《對外交流農作物種質資源準許證》到植物檢疫機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對外交流農作物種質資源準許證》作為海關放行的依據。

第三章 進出口生產用種子的管理

第六條 進出口生產用種子,由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農業部審批。

第七條 進口試驗用種子應堅持少而精的原則。每個進口品種,種子以10畝播量,苗木以100株為限。

第八條 進口試驗用種子應在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的統一安排指導下進行種植試驗。

第九條 申請進口大田用商品種子,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品種應當經國家或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國內暫時沒有開展審定工作而生產上又急需的農作物種類品種,應當提交至少2個生育周期的引種試驗報告。

(二)種子質量應當達到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可以在契約中約定或參考有關國際標準。

第十條 從事進口大田用商品種子業務的單位應當在每年8月底以前將下一年度進口種子計畫上報所在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於10月底前報農業部。

第十一條 進口對外製種用種子,不受本辦法第九條限制,但繁殖的種子不得在國內銷售。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種子出口,但列入種質資源“不對外交換的”和未進行國家統一編號的品種及雜交作物親本種子原則上不允許出口。特殊情況,報經農業部批准。

第十三條 進出口生產用種子的申請和審批:

(一)進出口單位向審核單位提出申請,按規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寫《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審批表》(見附屬檔案三),提交進出口種子品種說明;辦理進出口對外製種用種子,應提交對外製種契約(或協定書);辦理進出口大田用商品種子,應提交《種子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通過品種審定、達到質量標準及種子進出口權的有關證明檔案。審核單位同意後,報審批機關審批。

(二)經審批機關審批同意,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進出口農作物種子審批專用章”。種子進出口單位,持有效《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審批表》批件到植物檢疫機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進口農作物種子辦理免稅手續的,由農業部出具《動植物苗種進口免稅審批證明》(見附屬檔案四),作為海關免稅放行的依據。

第四章 進出口農作物種子管理的監督

第十四條 品資所應當在每季度開始的第一個月10日前,將上一季度進出口種質資源審批情況報農業部;每年1月10日前向農業部報上一年度工作總結。

第十五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進出口審核、審批或檢疫審批的,由本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審批表》、《動植物苗種進口免稅審批證明》由農業部統一印製;《對外交流農作物種質資源申請表》、《對外交流農作物種質資源準許證》由農業部委託品資所統一印製。

第十七條 《對外交流農作物種質資源申請表》、《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審批表》的有效期為6個月,《動植物苗種進口免稅審批證明》、《對外交流農作物種質資源準許證》的有效期為3個月。超過有效期限或需要改變進出口種子的品種、數量、進出口國家或地區的,均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進出口農作物種子應辦理植物檢疫手續,具體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國外引種檢疫審批管理辦法》及有關植物檢疫規章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屬檔案一:對外交流農作物種質資源申請表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編號:(199 )第 號

申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接受國家 出境口岸

對外交流原因

申請對外交流農作物種質資源清單

作物種類 品種名稱 類 別 重量(克) 國家編號 地方編號

審校單位意見: 負責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蓋章)

審批單位意見: 審批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蓋章)

附屬檔案二:對外交流農作物種質資源準許證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編號:(199 )第 號

植物檢疫機構、海關:

經審查批准,同意  經由  市出境,向  國  交流

用的農作物種質資源  件,共重  克(公斤),其中包括  種作物

種質  等  個品種(詳見  號申請表)。

請予辦理檢疫、放行手續。

年 月 日

(審批專用章)

附屬檔案三: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審批表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編號:(199 )第 號

申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進(出)口口岸

代理單位(章) 電話號碼

地 址 郵政編碼

出(進)口單位 出(進)口國家

進(出)口種子作物種類 中文名稱

拉丁學名

品種名稱 數量(公斤) 質 量 用 途

計畫種植地區 外匯單價(美元/公斤)

總外匯額(美元) 人民幣金額(元)

審核單位意見: 負責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蓋章)

農業部審批意見: 審批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審批專用章)

註:

1、進(出)口農作物種子的用途分為試驗、對外製種、大田生產。

2、本表一式四聯,審批機關、審核單位、植物檢疫審批機構、申請單位各執一聯,

字跡清楚,塗改無效。

第一聯 審批機關留存

附屬檔案四:動植物苗種進口免稅審批證明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審批編號:

申請單位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進口口岸

進口代理單位 進口國家

物種(品種)名稱 中文名稱 拉丁學名或英文名稱 類 別 單 位 數 量 備 注

總外匯額(美元) 人民幣(元)

業務主管部門:

經辦人: 年 月 日(蓋章)

審批機關: 年 月 日(蓋章)

海關批註

備註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監製

第一聯 海關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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