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
名片
在目前世界各國所經營的保險業務中,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屬於財產保險範圍內。進出口貨物保險是被保險人為了貨物在出口運輸過程中能安全地到達目的地,不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損失,向保險人交納一定的保險費,雙方訂立有保險契約,一旦貨物遭受各種災害和意外事故,進口商可以從保險人得到貨物損失的經濟補償。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業務
在國際貿易中廣泛採用的裝運港交貨一般有三種價格:離岸價(船上交貨價,即FOB價);成本加運費價(即CNF價);到岸價(包括成本加運費加保險費,即CIF價)。
一般來說,各國保險法及國際貿易慣例一般夠規定出口貨運險的保險金額在CIF貨價基礎上適當加成,加成率一般是10%,也可以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同的加成率,但一般不超過30%。保險金額=CIF貨價*(1+加成率)。
如果是CFR報價,則應折算成CIF價,CIF=CFR/[1—(1+加成率)*保險費率];如果是FOB報價,則需先在FOB價中加入運費,變成CFR後,再折算成CIF價。
主要險種
1、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
2、陸上運輸貨物保險
分為:陸運險、陸運一切險。
3、航空運輸貨物保險
分為:航空運輸險、航空運輸一切險。
4、郵包保險
分為:郵包險、郵包一切險。
5、附加險:該險是指不能獨立投保的險別,只有投保了主險,才能投保附加險。它包括:一般附加險、特別附加險、特殊附加險。
一般附加險: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短量險、混雜沾污險、碰損、破碎險、串味險、受熱受潮險、包裝破裂險、鉤損險、滲漏險、銹損險。
特別附加險:交貨不到險、進口關稅險、艙面險、拒收險、黃麴黴險等。
特殊附加險:戰爭險、罷工險
保險責任
本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一)平安險(FPAfreeofparticularaverage)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二)水漬險(WPAwithparticularaverage)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一切險(Allrisks)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保險責任期限
(一)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二)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許可權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
保險金額
在國際貿易中廣泛採用的裝運港交貨一般有三種價格:離岸價(船上交貨價,即FOB價);成本加運費價(即CNF價);到岸價(包括成本加運費加保險費,即CIF價)。一般來說,各國保險法及國際貿易慣例一般夠規定出口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金額在CIF貨價基礎上適當加成,加成率一般是10%,也可以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同的加成率,但一般不超過30%。保險金額=CIF貨價X(1+加成率)。
如果是CNF報價,則應折算成CIF價,CIF=CFR/[1—(1+加成率)]X保險費率;如果是FOB報價,則需先在FOB價中加入運費,變成CNF後,再折算成CIF價。
填制保單
凡按CIF條件成交的出口貨物,由出口企業向當地保險公司逐筆辦理投保手續。在辦理時應注意:應根據出口契約或信用證規定,在備妥貨物並已確定裝運日期和運輸工具後,按約定的保險險別和保險金額,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時應填制投保單並支付保險費(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公司憑以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投保的日期應不遲於貨物裝船的日期。投保金額若契約沒有明示規定,應按CIF價格加成10%,如買方要求提高加成比率,一般情況下可以接受,但加成不得超過30%,增加的保險費應由買方負擔。投保人
填投保人公司名稱(如為出口商投保請填公司中文名稱)。
投保日期
指填投保單的日期。
發票號碼
填寫此批貨物的發票號碼。
被保險人
即投保人或稱“抬頭”,這一欄填投保人公司的名稱。實務上,有些公司會填寫“見發票”字樣。
貨物出運後,風險轉由進口商負擔。因此,如屬出口商投保,可將自己公司的中文名稱填在“客戶抬頭”欄,而將進口商公司名稱填在“過戶”欄,便於貨物發生意外後進口商向保險公司索賠;如屬進口商投保,則直接將自己公司名稱填在"抬頭"欄,而"過戶"欄留空。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CIF貨價×(1+保險加成率)
在進出口貿易中,根據有關的國際貿易慣例,保險加成率通常為10%,當然,出口人也可以根據進口人的要求與保險公司約定不同的保險加成率。
由於保險金額的計算是以CIF(或CIP)貨價為基礎的,因此,對外報價時如果需要將CFR(或CPT)價格變為CIF(CIP)價格,或是在CFR(或CPT)契約項下買方要求賣方代為投保時,均不應以CFR價格為基礎直接加保險費來計算,而應先將CFR(或CPT)價格換算為CIF(或CIP)價格後再求出相應的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1)按CIF進口時:保險金額=CIF貨價×1.1
(2)按CFR進口時:保險金額=CFR貨價×1.1/(1-1.1×r),其中r為保險費率
(3)按FOB進口時:保險金額=(FOB貨價+海運費)×1.1/(1-1.1×r),其中海運費請在裝船通知中查找,由出口商根據配艙通知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