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動物衛生監督
1、負責全市動物防疫、檢疫、畜產品安全、獸藥與飼料質量、動物診療機構、執業獸醫等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動物及其產品檢疫組織實施工作;
3、負責全市動物疫情、畜產品質量追溯和畜牧獸醫行業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4、負責全市動物衛生監督的業務指導和執法人員培訓工作;
5、承擔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行政許可工作。
二、畜產品質量監測
1、負責國家、省及市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畜產品、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的監督檢驗、檢測工作;
2、負責無公害畜產品、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行政許可檢驗及社會委託檢驗;
3、承擔畜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技術集成推廣工作;
4、承擔全市畜產品、飼料質檢機構及獸藥等相關企業質檢人員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工作;
5、承擔畜產品、獸藥、飼料等相關標準、檢驗方法起草工作;
6、承擔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生產質量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