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和制度草案,制定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規範性檔案。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
(三)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依法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負責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
(十)負責商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商標智慧財產權戰略,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協調處理商標爭議事宜,推薦馳名商標、著名商標,認定知名商標,加強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和知名商標的保護工作。依法保護特殊標誌、官方標誌。
(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指導直屬事業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的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