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草擬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二)負責全市性社團、市內組織的跨市(縣、市、區)社團、涉外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負責擁軍優屬和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負責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伍志願兵、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軍隊落實政策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轉業志願兵和退伍義務兵、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指導軍供站、軍休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負責救災救濟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七)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鎮務公開、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負責社區建設協調工作。
(八)負責地名管理工作;審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銷名工作,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行政區劃工作,研究和修訂全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縣(市)、鎮(鄉)、街道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縣(市)、鎮(鄉)、街道行政區劃界線變更, 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市際和縣(市)級界線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擔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
(十)負責指導婚姻登記、婚姻服務機構和婚姻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殯葬改革和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老年人、孤兒、棄嬰(童)、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
內設機構
連州市民政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起草、會議組織、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宣傳、信息、外事、後勤服務等工作;草擬地方性民政法規、規章,負責民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民政政策法規諮詢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編制、教育、計畫生育、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檢查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本級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費的預決算和承辦局機關日常財務管理。
(二)優撫安置股
負責擁軍和“三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老復員軍人和義務兵家屬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烈士褒揚;審核報批革命傷殘人員標準及調級換證;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立項申報;指導光榮院、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無軍籍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及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傷病殘軍人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實施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指導全市軍供站、軍人接待站、軍休所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三)救災救濟股
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定和上報全市災情;組織轉移、安置、慰問災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接收國內外的救災捐贈;負責扶貧周轉金的使用管理;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審批、管理工作。
(四)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
負責基層政權建設、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貫徹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加強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擬訂社區建設的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社區服務管理工作;研究制訂行政區劃、邊界爭議及地名管理的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鎮(鄉)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和報批;組織設定地名標誌和管理地名檔案;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市、縣、鎮(鄉)行政區域界線爭議並仲裁。
(五)婚姻登記股
負責婚姻登記、婚姻服務和婚姻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承辦涉外婚姻登記工作。
(六)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
擬訂保障城鎮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政策、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資格的審核報批和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全市收容遣送路線,指導收容站以及對流浪、乞討等7種人的收容遣送和自願戒毒所的管理工作;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和承辦涉外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殯葬改革和殯葬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經營性公墓的管理與審核報批和國家等級殯儀館評定的審核報批工作。
連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
負責全市性社團、涉外社團和市內組織的跨市(縣、市、區)社團的審批登記、管理;承擔省、清遠市委託的在連州的全省、全市性社團及其分支機構的管理、監督、年審工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等各項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社團登記管理工作和社團重大案件的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