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

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

《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共分為四章,從第一章的“文明和社會控制”入手,論述了文明、社會控制和法律三者之間的關係,強調隨著文明的發展,法律已成為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第2章強調了“什麼是法律”,認為歷史上三個完全不同的東西都曾使用法律的名稱,給人們討論“什麼是法律”這個問題告成了很多混亂,於是力圖用“社會控制”的觀念加以統一,並分析了有效法律行動的局限性,得出“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的結論。第3章“法律的任務”,論證法律的目的是正義,它能在最少阻礙和浪費的條件下儘可能多地滿足人們的利益,並把利益區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三類。第4章“價值問題”,提出了法律價值的理論,強調價值問題雖是一個困難問題,但它是法律科學所不能迴避的,並對當代的三種法律價值論進行分析評判,提出“真正合理的價值評價方法。”

基本信息

基本介紹

出版社: 商務印書館; 第1版 (1984年4月1日)叢書名: 法學譯叢 平裝: 67頁

正文語種: 中文

開本: 24

ISBN: 9787100048989

條形碼: 9787100048989

產品尺寸及重量: 22.6 x 15.8 x 0.8 cm ; 159 g

ASIN: B001O05MYO

內容簡介

《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共分為四章,從第一章的“文明和社會控制”入手,論述了文明、社會控制和法律三者之間的關係,強調隨著文明的發展,法律已成為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第2章強調了“什麼是法律”,認為歷史上三個完全不同的東西都曾使用法律的名稱,給人們討論“什麼是法律”這個問題告成了很多混亂,於是力圖用“社會控制”的觀念加以統一,並分析了有效法律行動的局限性,得出“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的結論。第3章“法律的任務”,論證法律的目的是正義,它能在最少阻礙和浪費的條件下儘可能多地滿足人們的利益,並把利益區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三類。第4章“價值問題”,提出了法律價值的理論,強調價值問題雖是一個困難問題,但它是法律科學所不能迴避的,並對當代的三種法律價值論進行分析評判,提出“真正合理的價值評價方法。”

編輯推薦

耶林說,背後沒有強力的法治,是一個語詞矛盾:“不發光的燈,不燃燒的火”。《法學譯叢: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中的法律也包含強力。調整和安排必須最終地依靠強力,縱使它們之所以33有可能,除了對一種反社會的殘餘必須加以強制,主要是由於所有的人都有服從的習慣。其實,服從的習慣在不小的程度上是依靠聰明人意識到如果他們堅持反社會的殘餘,那么強力就會適用於他們。

作者簡介

作者:(美國)羅斯科·龐德 譯者:沈宗靈 編者:徐顯明

目錄

第一章 文明和社會控制

第二章 什麼是法律?

第三章 法律的任務

第四章 價值問題

文摘

這裡最終的問題始終是“應當是怎樣”的問題。除非政府是為了自己而存在,或法官和行政官員是為了行使權力而進行審判和管理,否則我們就不能迴避這樣的問題:法律上關係的調整和行為的安排,到底有什麼目的或意義?我們不能把強力構想為手段以外的什麼東西。

自然法理論反對把法律當作強力,意思就是反對不根據任何原則,而只根據對於便宜行事、公共福利或個別官員的個人便利的各種主觀意見所施用的強力,在這一點上,它並沒有錯。縱使在司法和行政的過程中不可能將個人主觀成分完全排除出去,法律歷史表明,我們可以在這方面邁出很大的步子。文明有賴於擯棄專橫的、固執的自作主張,而代之以理性。即使在這方面我們尚未達到我們曾相信在上一世紀業已達到的程度,但是人們只要將上一世紀的法律和根據法律的司法同殖民34地時代的美洲的情況對比一下,就可以了解,我們現在認為是十九世紀的那種自鳴得意的自我恭維,有多少在當時畢竟是正當的。

人們告訴我們說,對各種法律理論的酸性化驗就是壞人的態度——他對於正義、公正或權利毫不在意,只希望知道他做或不做某些事情,將對他發生什麼後果。可是正常人的態度就不是這樣,他反對服從別人的專橫意志,但願意過一種以理性為準繩的生活,他參加選擇那些行使政治組織社會之權力的人,如同中世紀法學家所說的,預期著他們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行使權力並以此作為目的去行使權力。難道壞人的態度要比這種正常人的態度更可以成為一種試驗嗎?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