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竅鼻炎膏
通竅鼻炎膏是由北京雅康醫藥科技有限公司集祖傳秘方和現代科技精心研製的鼻炎整體療法,由純中藥的天然秘方,不吃藥、不打針、不手術,可以根除各種急慢性鼻炎、單純性、肥厚性鼻炎、過敏性鼻炎、鼻竇炎等鼻炎類型。純中藥軟膏、無損傷、無痛苦、療程短、易操作,對付各種鼻炎徹底治癒永不復發。
【成 份】:蒼耳子、辛夷、枯礬、冰片、血竭、五倍子等。
【適用範圍】:各種急慢性鼻炎、鼻竇炎、過敏性鼻炎、鼻甲肥厚等。
用法用量
把鼻炎膏適量塗抹U型鼻塞棉簽的外側,輕塞入鼻孔大約2.5cm(U型鼻塞底部貼近鼻小柱)。睡覺前30分鐘使用,不宜躺臥,每次30分鐘。一般每盒藥膏可使用三天,一天一次,三天后使用滴鼻凝膠,恢復鼻腔黏膜早晚各一滴,輕者一周后痊癒。
【規 格】:鼻炎膏兩支(2g/支)、滴鼻凝膠一支(20ml/支)。
【批准文號】:豫衛消字(2008)第25號
【執行標準】:Q/SYZY0110S-2010
【有 效 期】:三年
臨床觀察
<整體療法治療慢性鼻竇炎500例療效觀察>-----《中國社區醫師》> 2010年11月12卷22期>論著【摘要】 目的:探討如何改進非手術治療慢性鼻竇炎的治療方法。方法:500例慢性鼻竇炎患者為一組,使用整體療法治療,進行分析。結果:治癒率94.2%。效果較滿意,但是在慢性鼻竇炎伴息肉型治療方面仍不能代替手術治療。
【關鍵字】 慢性鼻竇炎 整體療法
資料與方法
2007年5月~2009年5月收治慢性鼻竇炎患者500例。其中男327例,女173例。年齡12~78歲。病史0.5~60年。治療前均已使用過抗生素類藥物,血管收縮劑等治療效果不佳。
治療方法:鼻腔黏膜表面麻醉後,將自製通竅鼻炎膏(主要成分為血竭、冰片、制龍骨、五倍子等)用長約8cm,寬約1cm的扁平棉棒,均勻塗於下鼻甲前後部約30分鐘,使藥膏與下鼻甲黏膜充分接觸。拔出棉棒後鼻腔用凡士林紗條填塞1小時後拔出。治療後給予消炎藥物口服7天。
療效評定標準:根據自覺症狀,將療效分為三類。①治癒:自覺通氣良好,無或極少鼻涕。下鼻甲大小,黏膜色澤恢復正常,頭痛,頭暈症狀消失。②好轉:通氣改善,偶有鼻涕,下鼻甲體積較治療前縮小,未恢復至正常大小,頭痛頭暈症狀減輕。③無效:鼻腔通氣無改善,鼻涕多,頭痛,頭暈症狀無減輕。
結 果
治癒471例,好轉29例。治癒率94.2%。治療後隨訪1年,有16例自訴在感冒後膿涕增多,頭痛頭暈。服用消炎感冒藥物或輸液抗感染治療後症狀消失。
討 論
功能性鼻竇內鏡手術[1]理論認為,竇內黏膜是正常的,可恢復的組織,只是各種病因引起鼻竇竇口阻塞,而導致竇內膿液流出不暢,引起各種頭痛,頭暈症狀。主張治療慢性鼻竇炎只需開放竇口即可,術後輔以各種藥物套用,使鼻腔及竇內黏膜恢復正常功能。FESS手術很大的提高了慢性鼻竇炎的治癒率,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手術對鼻腔外側壁骨質破壞較大,並且有可能造成竇口開放過大,臨床上常可見像“大眼睛”一樣的開放後上頜竇口。將上頜竇口擴大後,有可能形成竇口的環形瘢痕,造成竇內黏膜纖毛系統與鼻腔黏膜“黏液毯”的連續性中斷,從而影響竇腔內纖毛系統輸送膿液的功能,使慢性鼻竇炎在手術後遷延不愈。對於伴有鼻甲肥大的慢性鼻竇炎患者處理方案中,有學者認為將肥大部分切除即可,有學者提出將下鼻甲骨折斷後內移的方法。認為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對鼻甲黏膜的損傷。但是據筆者觀察,如果術後下鼻甲經反覆感冒或炎性刺激持續肥大,阻塞鼻腔,又可使竇口鼻道複合體改變,阻塞竇口,造成鼻竇炎的復發。
整體療法認為,下鼻甲肥大或下,中鼻甲肥大是形成慢性鼻竇炎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說慢性鼻竇炎的主要病因就是慢性鼻炎病情的進一步發展所導致的。事實上,單純的,孤立地慢性鼻竇炎臨床上是非常罕見的,絕大多數慢性鼻竇炎患者都伴隨有下鼻甲或下中鼻甲肥大。前組鼻竇(上頜竇、篩竇前中小房、額竇)的慢性炎性病變大多與下鼻甲肥大有關。前組鼻竇的開口位於中鼻道,下鼻甲肥大後,鼻甲黏膜長期處於腫脹充血狀態,分泌物增加,必將影響前組鼻竇的引流。如果細菌進入竇腔,產生膿液,又導致膿液排出障礙,從而導致竇腔內壓力過高,產生頭痛,頭暈等神經症狀。
整體療法治療慢性鼻竇炎從治療鼻甲肥大入手,收到較好療效。本組患者有482例在治療7天后,即有大量膿涕流出,頭痛,頭暈症狀也隨之消失。中藥通竅鼻炎膏對鼻甲黏膜損傷極小。本組患者治療後下鼻甲體積較治療前肥大時減容1/3~1/4,可有效改善患者鼻塞症狀。而治療鼻竇炎的作用應是在腫大的鼻甲減容後,通竅鼻炎膏在下鼻甲下部輕度收斂,形成均勻的,以下鼻甲骨為支點的前後一致的拉力。從而使前組鼻竇竇口自然擴張,膿液順暢流出有關。從而保證了永久的鼻腔通氣通暢和鼻竇引流通暢。具有“保留結構,更加微創,更接近鼻部正常生理構造”的特點。本組無1例空鼻綜合徵發生,治療時也基本無痛苦。患者依從度高。
【參考文獻】
1 王榮光,許庚,郭保煌.鼻竇內窺鏡手術圖解.北京:解放軍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