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中國民用航空局 財政部關於印發《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民航發〔2012〕111號
民航地區管理局,各通用航空企業:
為支持我國通用航空發展,充分發揮通用航空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服務和支撐作用,根據《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2〕17號),民航局、財政部聯合制定了《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民用航空局 財政部
2012年12月11日
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我國通用航空發展,促進國家民航業整體繁榮,充分發揮通用航空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服務和支撐作用,根據《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2〕17號)和財政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是中央財政從民航發展基金中安排的,用於支持通用航空企業(以下簡稱“通航企業”)開展通用航空作業、通用航空飛行員培訓,以及完善通用航空設施設備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安排遵循加強引導、鼓勵生產、突出重點、均衡發展和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支持範圍和標準
第四條 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和運行合格證的通航企業,均可申請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
第五條 從事以下四類作業的,可以申請通用航空作業補貼:
(一)服務於農林牧漁的飛行作業,包括:農林飛機播種、空中施肥、空中噴灑植物生長調節劑、空中除草、防治農林業病蟲害、草原滅鼠、防治衛生害蟲、航空護林、漁業飛行、人工影響天氣等;
(二)服務於工業的飛行作業,包括:石油服務、電力作業、航空攝影、航空物探、海洋監測、氣象探測、空中巡查等;
(三)服務於社會事業的飛行作業,包括:醫療救護、科學實驗、地質勘探、城市消防等;
(四)承擔國家應急救援任務的應急救援飛行作業(已有國家其他資金補償渠道的,僅對低於本辦法規定標準部分予以補貼)。
第六條 通航企業開展通航作業,按不同機型、不同起飛全重、不同作業類別,執行不同的補貼標準。作業時間以作業區內實際生產作業小時為準,調機時間不計算在內。
通用航空飛行作業補貼標準
單位:元/飛行小時
機型劃分 (起飛全重) | 農林牧漁 作業 | 工業作業 | 社會事業 作業 | 應急救援 作業 | ||
石油服務 | 電力作業 | 航空攝影、航空物探、海洋監測、氣象探測、空中巡查等 | ||||
固定翼 | | | | | | |
2噸以下 | 2100 | — | — | 300 | 300 | 2800 |
2(含)-5.5噸 | 3800 | 300 | — | 400 | 400 | 5200 |
5.5(含)-8噸 | 6800 | 500 | — | 1500 | 600 | 19000 |
8噸及以上 | — | — | — | — | — | 70000 |
旋翼 | | | | | | |
2噸以下 | 1400 | 300 | 300 | 300 | 300 | 6000 |
2(含)-4噸 | 4400 | 400 | 400 | 1200 | 600 | 23000 |
4(含)-8噸 | 8200 | 600 | 600 | 2000 | 1500 | 40000 |
8(含)-13噸 | 11000 | 1000 | 1000 | 3000 | 2500 | 60000 |
13噸及以上 | 18000 | 2000 | — | 4500 | 4000 | 78000 |
無動力航空器 | ≤200 |
第七條 為鼓勵通航企業淘汰老舊航空器,並減少行業壟斷,通用航空作業補貼標準按以下情況,進行上浮或下浮調整:
(一)對通航企業使用機齡較短航空器的,補貼標準上浮。其中:使用5年及以下機齡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開展作業,補貼標準上浮10%;使用5年以上10年及以下機齡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開展作業,補貼標準上浮5%。
(二)對通航企業為關聯方提供作業服務的,補貼標準下浮。其中:通航企業從各關聯方取得收入累計占其收入總額70%及以上的,其為關聯方提供的作業補貼標準下浮50%;通航企業從各關聯方取得收入累計占其收入總額30%(含)-70%的,其為關聯方提供的作業補貼標準下浮20%。
(三)對不能分機型統計作業時間的,按同類機型最低補貼標準補貼;對難以劃分類別的飛行作業,按照相近類別作業標準補貼。
第八條 為加快通用航空飛行員隊伍建設,對在補貼年度內完成飛行員初始培訓(不含改裝培訓和復訓)且取得商照的通航企業(除公務機公司),按單個商照不超過12萬元給予補貼。通航企業已獲補貼的執照對應的飛行員,自補貼發放年度起從事通航飛行不得少於5年。
第九條 對通航企業購置、更新和改造投資額在30萬元及以上的作業設備、安全設備的補貼標準執行有關固定資產管理規定,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章 資金申請、審核和下達
第十條 通航企業應於每年7月底前,向企業註冊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申報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期間內飛行作業量、飛行員培訓以及設備購置、更新和改造完成情況。具體申報材料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通航企業申報材料後,提出初審意見,並於每年8月底前匯總上報民航局覆核。民航局將審核後的項目在民航局政府網站公示10天,各方無異議後納入下一度民航發展基金預算,按規定程式報批。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設備補貼,按照固定資產投資審批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通航企業收到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後,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通航企業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要配合民航局、財政部的相關審核和檢查。
第十五條 通航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式,被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或按規定年檢不合格的,中央財政將暫緩或停止安排該企業當年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自飛行員執照培訓補貼發放年度起5年內不能持續從事通航飛行的(因飛行員自身健康原因或所在企業無法繼續經營等特殊情形除外),一經查實,民航局、財政部將追回已發放的補貼,並且在下一年度不予受理該飛行員所在企業的飛行員執照培訓補貼申請。
第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弄虛作假,虛報以及截留、挪用、騙取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相關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相關專業術語解釋見《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76號)。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