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通信建設工程質量而制定的。

該規定經2018年5月14日工信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8年5月17日公布,共五章三十五條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9日公布的《規定》(原信息產業部令第18號)同時廢止。

規定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令第47號

《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5月1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產業部2001年12月19日公布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原信息產業部令第18號)同時廢止。

部長 苗圩

2018年5月17日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通信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設立的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通信質量監督機構)依照本規定具體實施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四條 通信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下統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應當遵守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履行質量責任和義務,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五條 電信管理機構及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實施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簡稱質監管理平台),實行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信息化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信息庫,推進通信建設領域誠信體系建設。

第七條 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在監管經費中統籌安排。電信管理機構及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不得向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通信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 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信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部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以下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設立的通信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省通信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二)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集團公司管理的通信建設工程實施質量監督,協調省通信質量監督機構聯合實施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對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人員(以下簡稱質量監督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三)受理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參與調查處理通信建設工程質量事故;

(四)記錄通信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信息並錄入通信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信息庫;

(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省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以下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二)受理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參與調查處理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質量事故;

(三)記錄通信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信息並錄入通信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信息庫;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確定的其他工作。

省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承擔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通信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健全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制度,加強對質量監督人員的管理,建立與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條件。

第十二條 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可以聘請通信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通信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匯總、整理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情況並報送電信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和質量監督人員名錄庫,統一向社會公布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名錄。

第十五條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通信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對其考核。

第三章 質量監督內容和程式

第十六條 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實施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檢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執行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和通信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檢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和義務、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度情況;

(三)檢查影響工程質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關鍵部位和環節;

(四)檢查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設備的質量;

(五)檢查工程防雷、抗震等情況;

(六)檢查工程質量監督申報、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及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通信建設工程開工5個工作日前辦理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手續。投資規模較小的通信建設工程項目可以集中辦理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手續。

建設單位辦理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手續,應當通過質監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和以下檔案材料:

(一)項目立項批准檔案;

(二)施工圖設計審查批准檔案;

(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等級證書;

(四)其他相關檔案。

第十八條 通信質量監督機構收到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後,應當根據通信建設工程的特點,制定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案,確定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具體內容、方式和監督工作計畫,並通過質監管理平台將《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 通信質量監督機構採用抽查方式對通信建設工程實施質量監督,並填寫《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記錄表》。

第二十條 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實施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發現有影響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的問題時,應當通知有關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責令限期改正。

有關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應當按要求改正,並通過質監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設工程質量問題整改情況反饋表》。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通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通過質監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及通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通信質量監督機構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應當重點對基本建設程式、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竣工驗收資料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建設單位改正後,應當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 通信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建立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條 電信管理機構組織通信建設工程質量專項檢查,檢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建立工程質量管理制度情況、落實相關責任和義務等情況,並在《通信建設工程質量專項檢查表》中如實記錄專項檢查情況。

第二十四條 電信管理機構實施通信建設工程質量專項檢查,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通過質量監督人員名錄庫隨機選派檢查人員,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檢查情況及對違法行為的查處結果。

第二十五條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通報制度,對建設單位辦理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手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和義務,違法行為查處,以及相關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對工程質量問題改正情況等進行通報。

第二十六條 發生通信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參照通信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式處理。

第二十七條 電信管理機構及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實施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有權要求被監督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檔案和資料,進入被監督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和有關場所進行檢查,並採取檢測、拍照、錄像等方式進行取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情況並取得證明材料。

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應當接受、配合電信管理機構及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質量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未按要求對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進行整改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配合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

(三)通過質監管理平台提交虛假材料的。

建設單位未依法辦理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或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執行通信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並在行業內進行通報。

第三十條 瞞報、謊報通信建設工程質量事故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在行業內進行通報,並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第三十一條 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違反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電信管理機構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條 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違反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處罰;屬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集團公司管理通信建設工程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處罰。

電信管理機構和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表格式樣,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製作,並根據需要調整。

第三十四條 搶險救災通信建設工程和涉密通信建設工程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9日公布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原信息產業部令第18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2018年5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修訂後的《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7號,下稱《規定》)。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負責同志對《規定》進行了解讀。

問:修訂《規定》的背景是什麼?

答:修訂《規定》,是貫徹落實網路強國戰略的需要。2001年《規定》頒布以來,對提高通信建設工程質量、促進通信建設市場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通信網路是國家網路的基礎和骨幹。近年來,隨著網路強國、寬頻中國、“網際網路+”等戰略的實施,對通信網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加快建設高速率、廣覆蓋、低時延的通信網路。為了確保和提升通信建設工程質量,需要通過修訂《規定》,進一步完善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制度和措施。

修訂《規定》,是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的需要。通信建設領域不斷深化“放管服”改革,先後取消了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等5項行政審批事項。這些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部機關和各省級通信管理局在通信建設領域不再開展事前的許可,而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需要通過修訂《規定》,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問:修訂過程中,主要開展了哪些工作?

答:按照國務院關於“放管服”改革等相關要求和立法程式,主要開展了如下工作:

一是做好基礎研究。在總結監管經驗基礎上,按照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多次開展專題討論和論證,研究形成修訂草稿。二是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書面徵求了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各省級通信管理局以及基礎電信企業等單位的意見。三是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我部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四是赴部通信工程定額質監中心和北京聯通開展專題調研,聽取他們的意見。

5月1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規定》。5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7號公布了《規定》,將於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問: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六個方面:

一是修改不適應改革要求的內容。根據國家取消質量監督費的要求,《規定》刪除了有關質量監督費收取的規定,並明確要求在質量監督工作中不得向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收取任何費用。

二是建立事中事後質量監督體系。為了加強對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的事中事後監管,《規定》建立了涵蓋通信工程建設全流程的質量監督體系,包括:開工前的質量監督申報、監督方案制定、日常抽查、質量問題發現和整改、竣工備案、專項檢查、通報等環節。《規定》要求採用抽查方式進行質量監督。

三是建立“雙隨機一公開”制度。《規定》在明確電信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被監督檢查單位提供工程檔案資料、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並取證等監管措施基礎上,為了確保監管效果,按照國務院關於推廣隨機抽查的改革精神,要求電信管理機構在通信建設工程質量專項檢查中,隨機確定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進行工程質量檢查,及時公開檢查情況。

四是建立利企便民措施最佳化服務。為了最佳化服務,方便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辦理相關手續和接受質量監督,《規定》要求建立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平台,實施信息化管理。建設單位通過質監管理平台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申報、竣工驗收備案、反饋工程質量整改情況等手續。為了有利於節省建設單位的申報成本,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規定》規定對投資規模較小的通信建設工程項目,可以集中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手續。

五是完善專業化監管力量配置。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允許專業化質量監督機構承擔質量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的規定,為了解決通信行業監管力量不足問題,《規定》明確規定通信質量監督機構承擔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具體工作,並詳細規定了具體工作內容。同時,要求電信管理機構加強對通信質量監督機構的管理。

六是完善法律責任。為了確保《規定》的各項制度落到實處,《規定》對不配合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未按要求對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進行整改、提交虛假材料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徵稿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加強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通信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我部開展了《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原信息產業部令第18號)修訂工作,研究形成了《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入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略),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網址:略),進入“政法司”子站點擊“公開徵求對《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的意見”提出意見。

3.電子信箱:略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3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郵編:略),請在信封上註明“規章徵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7月6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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