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試行)

1999年5月14日信息產業部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通信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促進通信行業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健康發展,參照建設部有關檔案,結合通信行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 辦法。

第二條 凡從事通信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凡涉及土建工程監理資質管理執行建設部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通信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是指該 單位從事通信工程監理業務應當具備的組織機構和規模、人員組成、人員素質、資金數量、固定資 產、專業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監理業績等。

第四條 通信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資質由信息產業部綜合規劃司歸口管理。

第二章 監理單位的設立及定級

第五條 通信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新開 辦的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為臨時等級)。凡從事通信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 法進行資格審查。

第六條 申請資質等級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依照法定程式批准設立的機構;

(二)有明確的單位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照章納稅的獨立法人實體;

(四)符合所申請的通信工程建設監理資質等級標準。

第七條 申請成立通信工程建設監理的單位均應由其所屬的局級主管 部門初審合格後,向信息產業部綜合規劃司正式申報並填寫《監理單位設立申請書》(見附 表一),部綜合規劃司根據申請材料,對人員素質、專業技能、管理水平、資金數量、固定 資產以及實際業績進行綜合評價,經審查符合資質等級條件的,發給相應的《監理資質等級 證書》。臨時等級證書一律由部頒發;正式定級時甲級監理單位報信息產業部綜合規劃司初審 合格後,由建設部審批發證,乙、丙級監理單位由信息產業部審批發證。監理單位在取得《 監理資質等級證書》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監理業務 。

第八條 新開辦的監理單位申請資質等級為臨時等級。

申請通信工程建設監理臨時等級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一)申請單位所屬局級主管部門的正式申請;

(二)《監理單位設立申請書》2份;

申請書應如實逐項填寫,並由局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三)單位法人代表和技術負責人或組建負責人的任職職務證明、職稱證書及監理工程師證書複印件;

(四)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及監理工程師證書複印件;

(五)單位所有制性質及章程;

(六)註冊資金的銀行驗資證明;

(七)有關擔保的其他證明。

單位法人代表和技術負責人必須是本單位的在職人員,不得由離退休人員擔任。

第九條 監理單位在申請臨時等級兩年後,根據監理實績,再向信息 產業部綜合規劃司申請核定正式等級。申請定級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監理單位定級申請書;

(二)《監理申請批准書》、《營業執照》(副本);

(三)單位法人代表與技術負責人的任職職務證明、職稱證書及監理工程師證書複印件;

(四)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及監理工程師證書複印件;

(五)《監理業務手冊》;

(六)能反映單位業績的證明材料;

(七)其他有關檔案。

第十條 監理單位在定級兩年後方可提出資質升級的申請,一次只能 晉升一個等級,升級程式仍按定級程式進行。

第十一條 臨時等級、正式定級及升級均按本辦法規定的資質等級標準進行評定。

第三章 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標準與業務範圍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標準:

(一)甲級監理單位

1.單位主要領導資歷:單位法人代表應具有高級職稱,且從事通信工程的設計、施工 、 建設管理10年以上,並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且從事通信 工程的設計、施工、建設管理10年以上,並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

2.技術力量:單位總人數不得少於60人(不包括聘用期1年以下人員),其中具有監理工 程 師資格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80%(其中通信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0%,高級技術職稱 人員不少於10人,高級經濟師不少於3人)。專業配置合理,具有能承擔通信工程建設監理的各類技術人員。聘用離退休人員(年齡不得超過65歲),不得超過總人數的1/3。

3.技術裝備:擁有承擔相應工程的檢查、測量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有固定的與人員規模相適應的工作場所。

4.質量管理:管理機構設定合理,規章制度健全。

5.註冊資金: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200萬元。

6.業績和能力:監理過2個以上一類(分類見附表二)通信建設項目或4個以上二類通信 建設項目,且質量合格。且具有同時承擔2個一類通信工程的能力。

(二)乙級監理單位

1.單位主要領導資歷:單位法人代表具有高級職稱,且從事通信工程的設計、施工 、 建設管理8年以上,並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通信工 程的設計、施工、建設管理5年以上,並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

2.技術力量:單位總人數不得少於40人(不包括聘用期1年以下人員),其中具有監理工 程師資格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80%(其中通信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0%,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8人,高級經濟師不少於2人)。專業配置合理,具有能承擔相應監理業務的 通信工程建設監理的各類技術人員。聘用離退休人員(年齡不得超過65歲)不得超過總人數的1 /3。

3.技術裝備:擁有承擔相應工程的檢查、測量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有固定的與人員規模相適應的工作場所。

4.質量管理:管理機構設定合理,規章制度健全。

5.註冊資金: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

6.業績與能力:監理過2個以上二類通信建設項目,質量合格。且具有同時承擔2個

二 類通信工程的能力。

(三)丙級監理單位

1.單位主要領導資歷:單位法人代表應具有中級職稱,從事通信工程的設計、施工、 建設管理5年以上,並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通信工程 的設計、施工、建設管理5年以上,並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

2.技術力量:單位總人數不得少於25人,其中具有監理工 程師資格工程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80%(其中通信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0%,高級技 術職稱人員不少於2人,經濟師不少於2人)。專業配置合理,應具有能承擔相應監理業務的通信工程建設監理的技術人員。聘用離退休人員(年齡不得超過65歲)不得超過總人數的1 /3。

3.技術裝備:擁有承擔相應工程的檢查、測量儀器和交通工具。有固定的與人員規模相適應的工作場所。

4.質量管理:管理機構設定合理,規章制度健全。

5.註冊資金: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50萬元。

6.監理過2個以上三類通信建設項目,且質量合格。且具有同時承擔2個三類通信工程的能力。

第十三條 各級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監理業務範圍如下:

(一)甲級單位可以監理一、二、三類的工程;

(二)乙級單位可以監理二、三類的工程;

(三)丙級單位可以監理三類的工程;

(四)各類監理單位可監理相應等級的與通信房屋建設工程相配套的通信工程。

第四章 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與罰則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由信息產業部綜合規劃司每年年檢一 次,年檢時監理單位同時提交《監理業務手冊》,由綜合規劃司進行核驗。對不能維持原資 質等級條件的,應予降級,或撤銷其監理資格。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需變更法人代表或技術負責人以及分立、合 並、歇業、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應在其發生上述各種情況取得具有法律性的檔案 後30日內向信息產業部綜合規劃司繳回或換髮原核發的各種證書,進行備案登記。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處 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並將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並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再次轉讓監理業務的,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發生重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必須在資質等級規定批准的監理業務範圍內從事 監理活動,不得越級或超範圍承接監理業務。對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 ,處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並將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對於再次 越級或超範圍承接監理業務的,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發生重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 禁止監理單位及其人員轉讓、出藉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 書、職稱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或本人名義承接工程任務。對違反本條規 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處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並將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作為 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對於再次轉讓、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 承接工程的,除依照上述規定處理外,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發生重大事故的, 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九條 對於不履行監理職責,未及時制止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設 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除賠償所得監理費外, 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對於與施工單位串通,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 ,依照上述規定處理外,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 。

第二十條 對於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在工程上使 用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強制性技術標準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 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 帶賠償責任。發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上述規定處理外,吊銷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和責任人的 監理工程師證書。

第二十一條 凡非通信行業監理單位未向信息產業部綜合規劃司辦理 註冊備案,未經審查批准,在通信工程中從事監理業務的,一經查出將停止其工程項目的監 理。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必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自覺抵制不正之風,不得收受賄賂,接受禮品,索要錢物;違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停 業整頓、吊銷監理資格證書或監理工程師證書,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不得進行同體監理。一經發現將追究單位領導 責任,且沒收監理所得,並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中涉及罰款條款的,參照建設部、監察部聯合部 令(第68號)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中的停業整頓,是指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期限內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任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信息產業部綜合規劃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通信工程監理收費標準參照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92)價 費字479號文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郵部[1994]755號文發 布 的《通信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中“通信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試 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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