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經濟周期的存在使金融體系在經濟擴張時期加速風險的集聚,並且在經濟衰退時期集中釋放,從而進一步加劇金融體系和巨觀經濟的波動,這種現象被稱為金融體系新周期性。如何實施監管制度的變革,緩解銀行體系新周期性的負面影響,促使銀行業在經濟擴張時期集聚的風險在經濟衰退時平穩釋放,使巨觀經濟運行更加穩定,是後危機時代國際金融監管體制變革的應有之意。
逆周期監管理論認為,周期性會導致商業銀行在經濟上行時期大量放貸積聚風險,助推經濟泡沫,經濟下行時期引發信貸緊縮,從而擴大巨觀經濟在經濟周期不同階段的波動幅度,並最終加劇金融體制風險。
逆周期的作用
逆周期的作用是對周期當中的系統性風險在一定程度上進行對沖和緩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經濟模式都是在波動中發展的。這種波動大體上呈現出復甦、繁榮、衰退和蕭條的階段性周期循環,即為經濟周期。經濟周期的波動與循環是經濟總體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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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周期的調節方法
實現逆周期調節的政策目標,需加強財政、貨幣、信貸和產業等政策工具的協調運用。
第一,繼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並通過產業、科技、土地、貿易、勞動用工等政策協調配合,經濟擴張時要防止投資過熱、經濟過熱;經濟收縮時要擴大融資總量、增加財政投資、鼓勵產業投資。
第二,增加資本監管制度的“逆周期”要素,即根據經濟周期的變化動態調整資本充足率,以實現在經濟蕭條時適度放鬆監管標準,在經濟過熱時適時提高監管標準。
第三,建立逆周期的信貸調節機制,發揮資本、巨觀政策與市場機制對信貸增長的約束作用,平抑信貸周期。
第四,注重新工具的開發和運用,建立與新增貸款超常變化相聯繫的前瞻性撥備要求,設計與經濟周期變化有關的槓桿率和流動性要求,實現總量調節和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有機結合。值得注意的是,由於一些政策工具的政策傳導渠道可能相互重疊,特別是當實體經濟和金融周期走向不一致時,不同政策工具之間容易出現衝突。因此各種政策必須密切配合,協調一致。特別是逆周期調節作為一項跨周期的制度安排,其調控的有效性依賴於調節的前瞻性和適度性,只有同時把握好調控的時機和力度,打好“提前量”,才能使調控效果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