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徵
![逃脫罪](/img/2/fe3/nBnauM3XzQTO5cDO0MDN2gDN3QTM3IDO1gzMxADMwAzMxAzLzQzL3IzLt92YucmbvRWdo5Cd0FmLyE2LvoDc0RHa.jpg)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被關押的罪犯從被關押場所逃跑的行為,具體有如下方式:
1、秘密從監押場所逃跑;
2、在押解途中逃跑;
3、使用暴力強行逃跑;
4、使用威脅方式強行逃跑。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限於被依法關押的犯罪分子,包括已決罪犯和未決人犯。其他人不構成本罪。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上的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從被監押的場所逃跑,脫離監管的行為是故意行為,過失不構成本罪。
定罪依據
脫逃罪,根據《刑法》 第三百一十六條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