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指清初脫離主人在逃的農奴或奴僕。滿洲社會在入關前後發展到了封建農奴制階段,八旗王公貴族擁有大批的農奴和奴僕,八旗兵丁也有少量的農奴和奴僕。
歷史
農奴或奴僕的來源主要有四:①戰爭中俘虜,以占據遼瀋和入關前對明作戰時俘獲的壯丁為多;②買賣的人口,入關前後均準滿洲買賣人口為奴;③罪犯及其家屬被沒為奴婢者;④投充人,畿輔之民或害怕圈地,或為逃避賦役,被迫攜帶土地,投充旗下。這些農奴和奴僕沒有人身自由,也極少有獨立的經濟,過著非人的生活。農奴在皇莊、王莊、官員莊田上種田、牧馬,承擔沉重的地租和繁重的差徭,稱為“壯丁”。奴僕從事家內雜役,或者隨主人上陣出征,或者出外貿易。他們不能任意離開主人,主人可以對他們非刑拷打,任意虐待,有被打死的,有被逼自殺的,迫使一部分農奴和奴僕展開逃亡鬥爭。順治三年(1646),“數月之間,逃人已幾數萬”(《清世祖定錄)卷 26)。順治十四年一年內逃人幾乎達到 3 萬。康熙二十七年(1689)逃人仍有 8800 多人。農奴和奴僕大批逃亡,並且帶走大量牲畜、農具,使八旗貴族在短期內無法恢復莊屯的農業生產,給農奴制經濟以沉重打擊,也影響了八旗的兵源。為了維護滿洲貴族的利益,清廷制訂了嚴厲的逃人法。順治三年規定:“逃人鞭一百,歸還本主,隱匿之人正法,家產籍沒。”(《清朝文獻通考》卷 195)順治六年十二月,特設兵部督捕衙門,專案揖捕。逃人法是以嚴懲窩主為重點的,惡棍誣告,貪官誣指,牽連治罪,引起社會動盪。這樣不但不能制止逃亡,反而“窮治癒力,逃者愈多”。奴僕逃亡使得封建農奴制解體,八旗貴旗莊屯生產向租佃制過渡,八旗士兵的旗地開始典賣。在這種形勢下,逃人法放寬了懲治,康熙三十八年將督捕衙門改為督捕司,改隸刑部,終歲“不治一窩隱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