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追加投資政策
從事經國務院批准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其投資者在原契約以外追加投資項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單獨計算並享受稅法第八條第一、二款所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
(1)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的;
(2)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註冊資本50%的。以上稅收優惠須經企業申請,報省級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執行。各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將批准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外商投資企業對追加投資項目的生產、經營情況,與其先期投資的生產、經營情況應加以區分,分別設立賬冊、憑證,準確計算各自應納稅所得額。凡不能合理計算各自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企業收入、資產等比例合理劃分各自的應納稅所得額。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2002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追加投資業務,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就其按稅法有關規定確定的減免稅年限中自2002年1月1日後的剩餘年限享受優惠,2002年1月1日以前已徵稅款不再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