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職責
(一)組織起草全區綜合性安全生產制度,擬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區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區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二)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區政府有關部門、街辦(鎮)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執行情況。
(三)按照分級屬地原則,承擔全區煤礦、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尾礦庫、民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職責範圍內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冶金、有色金屬、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執行情況。
(四)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和區關於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六)綜合管理全區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七)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八)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持證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從業人員的持證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職責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發證工作;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九)組織擬定全區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十)承擔轄區煤炭經營單位每天銷售票的核發監管工作。
(十一)承擔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政府安委會)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研究貫徹落實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措施和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區直有關部門、街辦(鎮)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全區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研究擬定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組織一般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指揮和協調一般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區政府安委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區政府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承辦區政府與區直有關部門、街辦(鎮)簽訂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完成情況的考核工作。
(十二)承辦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