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實行農藥生產許可制度
農藥屬精細化工產品,生產農藥的企業需要具備特定的設備、設施、技術條件及管理素質,方能保證產品質量,並使全國範圍內生產廠點有個合理布局,控制生產廠點的數量。為此國家規定: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包括聯營、設立分廠和非農藥生產企業設立農藥生產車間),應經企業所在地省級化學工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化學工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農藥生產企業被批准後,生產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農藥的,應當向國務院化學工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已有企業標準的農藥的,應當經省級化學工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化學工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發給農藥生產批准檔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檔案的農藥。
農藥標準
農藥標準是農藥產品質量技術指標及其相應檢測方法標準化的合理規定。它要經過標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分布實施,具有合法性和普遍性。通常作為生產企業與用戶之間購銷契約的組成部分,也是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市場上流通的農藥產品進行質量抽檢的依據,以及發生質量糾紛時仲裁機構進行質量仲裁依據。某廠某個農藥產品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則屬不合格的劣質品,廠家應負責產品的善後處理,並賠償買方或用戶相應的經濟損失。農藥標準按其等級和適用範圍分為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又有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標準和世界衛生組織(WHO)標準兩種。國家標準由各國自行制訂。
我國的農藥標準分為三級:企業標準、行業標準(部頒標準)和國家標準。
企業標準由企業制訂,經地方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准後分布實施。企業標準是農藥新產品中試鑑定、登記、投產的必要條件之一。企業標準只適用於制訂標準的那家企業,其他廠家不能套用。
行業標準,也稱部頒標準。例如農藥部頒標準是由全國農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由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批准並發布實施。當一種農藥產品已有多家生產、產量增加、質量提高,須制訂行業標準。一個農藥產品的行業標準一經批准頒布,國內各有關生產廠家必須遵照執行,原制訂的企業標準即予停止使用。
國家標準由全國農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並發布實施。一個農藥產品質量進一步提高並穩定後,應不失時機地制訂國家標準。國家標準為國內最高標準,其技術指標相當或接近國際水平。
農藥的每一個商品化原藥或製劑都必須制訂相應的農藥標準。沒有標準號的農藥產品,不得進入市場。
國家實行農藥登記制度
農藥屬精細化工產品,生產加工技術要求較高。農藥既是農業生產中的救災物資,必須具備一定的質量要求,確保藥效,防止藥害。農藥又是有毒物質,在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對人畜的安全性,在使用後對環境(水、土、空氣、動植物)的影響,均應有嚴格的要求。為此,國家實行農藥登記制度。生產(包括原藥生產、製劑加工和分裝)農藥和進口農藥必須進行登記。農藥在進入市場之前,生產廠家須向國家主管農藥登記的機構申請登記,經審查批准發證後,才能組織生產、作為商品銷售。農藥登記制度1947年始於美國,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已實行登記制度。我國農藥登記工作始於1982年,當年4月由國務院6個部委聯合頒發《農藥登記規定》,同年10月1日開始執行。
1997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規定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負責全國的農藥具體登記工作,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檢定機構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具體登記工作。
國內首次生產的農藥和首次進口的農藥的登記,按照下列三個階段進行:
田間試驗:由研製者提出田間試驗申請,經批准,方可進行田間試驗。田間試驗階段的農藥不得銷售。
臨時登記:田間試驗後,需要進行示範試驗(面積超過150畝)、試銷以及在特殊情況下需要使用而進行的暫時性登記,農藥臨時登記有效期為1年,可以續展,積累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2007年前為4年)。
正式登記: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農藥須申請正式登記。正式登記有效期為5年,可以續展。
每個農藥企業的每一個商品化的農藥產品,在農藥標籤上須有”三證”所三個號。”三證”不齊、或冒用其他農藥產品”三證”、或冒用其他廠家”三證”,產品屬為劣假冒範圍,屬違法行為。
一個農藥產品,有了”三證”,不按”三證”中規定的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產品質量達不到”三證”的有關規定,產品即為劣質次品,因此釀成後果,生產廠家要負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於1995年4月7日聯合頒布《農藥廣告審查辦法》將”三證”列為必審內容之一。新聞和聲像媒介在宣傳報導農藥產品時亦須注意”三證”齊全。在報導正處於研製階段的農藥新產品(品種)成果,雖無”三證”問題,但應明確指出該成果所處階段,以免讓讀者誤認為其已達商品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