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

為加強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管理,經國務院批准,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納入試點範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實施核定扣除辦法。2012年4月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財稅〔2012〕38號印發《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該《辦法》共16條。

法規信息

頒布部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法規名稱

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

頒布文號

財稅〔2012〕38號

通知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調整和完善農產品增值稅抵扣機制,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在部分行業開展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製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範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於生產上述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附屬檔案1)的規定抵扣。

二、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其購進農產品仍按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

三、對部分液體乳及乳製品實行全國統一的扣除標準(附屬檔案2)。

四、各級財稅機關要認真組織試點各項工作,及時總結試點經驗,並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報告試點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附屬檔案:1. 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

2. 全國統一的部分液體乳及乳製品扣除標準表(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實施辦法

為加強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管理,經國務院批准,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納入試點範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實施核定扣除辦法。

購進農產品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試點納稅人均適用本辦法。

農產品是指列入《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的初級農業產品。

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購進除農產品以外的貨物、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增值稅進項稅額仍按現行有關規定抵扣。

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方法

(一)試點納稅人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產出法:參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包括行業公認標準和行業平均耗用值)確定銷售單位數量貨物耗用外購農產品的數量(以下稱農產品單耗數量)。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依據農產品單耗數量、當期銷售貨物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含稅,下同)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率(以下簡稱“扣除率”)計算。公式為: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扣除率/(1+扣除率)

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當期銷售貨物數量(不含採購除農產品以外的半成品生產的貨物數量)×農產品單耗數量

對以單一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或者多種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的,在核算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和平均購買單價時,應依據合理的方法歸集和分配。

平均購買單價是指購買農產品期末平均買價,不包括買價之外單獨支付的運費和入庫前的整理費用。期末平均買價計算公式:

期末平均買價=(期初庫存農產品數量×期初平均買價+當期購進農產品數量×當期買價)/(期初庫存農產品數量+當期購進農產品數量)

2、成本法:依據試點納稅人年度會計核算資料,計算確定耗用農產品的外購金額占生產成本的比例(以下稱農產品耗用率)。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依據當期主營業務成本、農產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計算。公式為: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主營業務成本×農產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農產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產的農產品外購金額/上年生產成本

農產品外購金額(含稅)不包括不構成貨物實體的農產品(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購進農產品之外單獨支付的運費、入庫前的整理費用。

對以單一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或者多種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的,在核算當期主營業務成本以及核定農產品耗用率時,試點納稅人應依據合理的方法進行歸集和分配。

農產品耗用率由試點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定。

年度終了,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試點納稅人本年實際對當年已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納稅調整,重新核定當年的農產品耗用率,並作為下一年度的農產品耗用率。

3、參照法:新辦的試點納稅人或者試點納稅人新增產品的,試點納稅人可參照所屬行業或者生產結構相近的其他試點納稅人確定農產品單耗數量或者農產品耗用率。次年,試點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定當期的農產品單耗數量或者農產品耗用率,並據此計算確定當年允許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同時對上一年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調整。核定的進項稅額超過實際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其差額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核定的進項稅額低於實際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其差額部分應按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將進項稅額做轉出處理。

(二)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銷售農產品數量/(1-損耗率)×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3%/(1+13%)

損耗率=損耗數量/購進數量

(三)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於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耗用農產品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3%/(1+13%)

農產品單耗數量、農產品耗用率和損耗率統稱為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以下稱扣除標準)。

五、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應合併計算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六、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的農產品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按照註明的金額及增值稅額一併計入成本科目;自行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和取得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按照註明的買價直接計入成本。

七、本辦法規定的扣除率為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

八、省級(包括計畫單列市,下同)稅務機關應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核定方法順序,確定試點納稅人適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方法。

九、試點納稅人應自執行本辦法之日起,將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十、試點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準確計算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並從相關科目轉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未能準確計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十一、試點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十二、試點納稅人在計算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時,應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適用的扣除標準:

(一)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國統一的扣除標準。

(二)省級稅務機關商同級財政機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報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後公布的適用於本地區的扣除標準。

(三)省級稅務機關依據試點納稅人申請,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核定程式審定的僅適用於該試點納稅人的扣除標準。

十三、試點納稅人扣除標準核定程式

(一)試點納稅人以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扣除標準核定程式:

1、申請核定。以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試點納稅人應於當年1月15日前(2012年為7月15日前)或者投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扣除標準核定申請並提供有關資料。申請資料的範圍和要求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2、審定。主管稅務機關應對試點納稅人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並逐級上報給省級稅務機關。

省級稅務機關應由貨物和勞務稅處牽頭,會同政策法規處等相關部門組成扣除標準核定小組,核定結果應由省級稅務機關下達,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站、報刊等多種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告核定結果。未經公告的扣除標準無效。

省級稅務機關尚未下達核定結果前,試點納稅人可按上年確定的核定扣除標準計算申報農產品進項稅額。

(二)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購進農產品用於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扣除標準的核定採取備案制,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試點納稅人應在申報繳納稅款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備案資料的範圍和要求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十四、試點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根據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核定的扣除標準有疑義或者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自稅務機關發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稅務機關《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標準申請,並提供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覆。

十五、試點納稅人在申報期內,除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規定的納稅申報資料外,還應報送《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見附表)。

十六、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試點納稅人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扣除情況的監管,防範和打擊虛開發票行為,定期進行納稅評估,及時發現申報納稅中存在的問題。

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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