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部級推廣鑑定審查員和檢驗員管理辦法

為規範部級推廣鑑定審查員和部級推廣鑑定檢驗員的管理,保證部級推廣鑑定工作的有效實施,根據《農業機械推廣鑑定實施辦法》,制定《農業部部級推廣鑑定審查員和檢驗員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4月18日由農業部農機試驗鑑定總站以農機鑒〔2012〕69號印發。《辦法》分總則、審查員管理、檢驗員管理、監督管理、附則5章27條,自發布之日起實行,2009年4月2日發布的《農業部部級推廣鑑定審查員和檢驗員管理辦法》(農機鑒〔2009〕41號)予以廢止。

農業部農機試驗鑑定總站通知

農業部農機試驗鑑定總站關於印發《農業部部級推廣鑑定審查員和檢驗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機鑒〔2012〕69號
總站各專業站,各省(區、市)農機鑑定站:
為進一步規範部級推廣鑑定審查員和檢驗員的管理,促進審查員和檢驗員隊伍的發展,我站修訂了《農業部部級推廣鑑定審查員和檢驗員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農業部部級推廣鑑定審查員和檢驗員管理辦法
農業部農機試驗鑑定總站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農業部部級推廣鑑定審查員和檢驗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部級推廣鑑定審查員(以下簡稱“審查員”)和部級推廣鑑定檢驗員(以下簡稱“檢驗員”)的管理,保證部級推廣鑑定工作的有效實施,根據《農業機械推廣鑑定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審查員是指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中從事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鑑定生產條件審查和推廣鑑定證有效期內監督檢查等活動的人員。本辦法所稱檢驗員是指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中從事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鑑定試驗檢測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 審查員和檢驗員應經過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才能從事部級推廣鑑定工作,持證上崗。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審查員的申請、培訓、考核、確認、註冊、監督管理和檢驗員的備案管理。
第五條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負責審查員的申請受理、資質審查、培訓、考核、確認、註冊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負責對機構內審查員和檢驗員進行教育培訓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審查員管理

第七條 審查員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熟悉農業機械推廣鑑定工作相關法律、法規,掌握推廣鑑定大綱、審查通則等技術規則;
(三)熟悉相關農業機械產品生產工藝、產品標準和質量管理體系標準;
(四)具有4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第八條 審查員資格申請者,應當獲得申請者所在單位推薦,由所在單位於每年3月份前向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統一申請,申請包括以下材料:
(一)審查員資格申請表(加蓋申請人所在單位公章);
(二)申請者學歷證書複印件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複印件。
第九條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對申請者資質進行審查,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通知申請者在規定時間參加培訓考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者所在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根據報名情況組織審查員培訓和考核。
第十一條 對資質符合要求並經培訓考核通過後的申請者,由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頒發《審查員證》,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二條 審查員應當妥善保管審查員證,不得塗改、倒賣、出借或者轉讓。丟失、損毀審查員證申請補發的,應當及時向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提出書面報告並加蓋所在單位公章,經核查後,補發審查員證,審查員證號不變。
第十三條 審查員的工作職責:
(一)依據相關推廣鑑定通則對申請部級推廣鑑定的生產企業進行生產條件審查;
(二)受委託或指派對獲得部級農業機械推廣鑑定證的企業和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審查員的行為規則及紀律要求:
(一)嚴格按照有關部級農業機械推廣鑑定的檔案要求進行審查工作,不得擅自增減審查內容;
(二)尊重客觀事實,保證審查工作的公正性,在審查過程中,如實記錄被審查方的情況,對出具的審查報告負責;
(三)不斷學習審查所需的專業知識,參加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和審查能力;
(四)審查員之間要相互學習,相互幫助,提高工作質量和審查技巧;
(五)保守被審查方的技術秘密;
(六)不得接受被審查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有礙審查公正性的饋贈、消費和娛樂活動;
(七)審查工作期間,嚴禁攜帶親友接受被評審方的接待。
(八)主動接受企業、社會和所在單位的監督。
第十五條 審查員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應向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申請辦理資格確認和換證手續。
第十六條 審查員信息變更應及時向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備案。
第十七條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建立審查員檔案,記錄和管理審查員的考核、培訓、資格確認、註冊和信息變更等資料。

第三章 檢驗員管理

第十八條 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應按照《農業機械推廣鑑定實施辦法》要求及檢測實驗室相關要求制定檢驗員管理制度,對本機構內部的所有檢驗員實施規範性管理。
第十九條 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應按照內部管理制度要求定期組織檢驗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不斷提高檢測鑑定能力。農機試驗鑑定機構應將考核通過後的檢驗員名單上報農業部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檢驗員應嚴格按照工作規範要求和相應農業機械推廣鑑定大綱及相關標準開展部級推廣鑑定工作,不得編造、篡改試驗鑑定數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審查員和檢驗員應自覺接受所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企業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審查員或檢驗員被舉報投訴的,該審查員或檢驗員所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應當於3個月內對其被舉報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書面上報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
第二十三條 審查員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且情節嚴重的,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給予撤銷其審查員資格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檢驗員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且情節嚴重的,建議由所在農機鑑定機構取消其檢驗員資格,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對不能持續符合資格註冊要求的審查員給予暫停或撤銷其審查員資格的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2009年4月2日發布的《農業部部級推廣鑑定審查員和檢驗員管理辦法》(農機鑒[2009]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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