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一)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擬訂農業機械化的發展戰略、政策、規劃、計畫並指導實施;起草有關農業機械化法律、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
(二)提出有關設施農業、農用航空、保護性耕作和節水農業裝備等重大經濟、技術政策,並監督實施。
(三)提出農業生產機械裝備的技術要求和發展要求,擬訂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目錄,引導農民使用新型農機產品;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四)提出農業機械化科研、技術推廣項目建議,承擔重大科研、推廣項目的遴選及組織實施工作;指導保護性耕作、秸稈機械化處理等農業機械化重點技術的試驗、示範;指導農業機械化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五)負責農機作業質量、維修質量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農機產品試驗鑑定;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機產品進行調查,並公布結果;擬訂農業機械化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
(六)依法組織實施農機安全監理,指導農機安全生產;負責農機安全技術檢驗、登記備案、核發牌證及農機駕駛操作人員考試、發證、審驗工作的監督管理,監督道路外農機違章行為查處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七)擬訂扶持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發展的政策措施。
(八)組織開展相關培訓和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負責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的監督管理。
(九)指導農業機械化生產,組織開展農機跨區作業;提出農用柴油供應、價格和補貼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機抗災救災工作。
(十)指導農機維修管理;提出農機更新報廢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
(十一)編制農業機械化基本建設規劃,提出項目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編制本領域財政專項規劃,提出部門預算和專項轉移支付安排建議並組織或指導實施。
(十二)承擔農業機械化信息和統計相關工作。
(十三)開展有關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指導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的業務工作。
(十五)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內設機構及職責任務
根據以上職責,農業機械化管理司設5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
1.協助司領導處理日常工作;承擔司內外綜合協調工作。
2.負責以司名義召開的有關會議和司內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司內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
3.起草司工作計畫、總結、報告及有關綜合材料;擬訂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4.承辦人事、財務、外事、宣傳、信息、信訪、保密、安全、辦公自動化和後勤等工作,協助黨群組織開展工作。
5.負責司內檔案核稿、公文運轉、印章管理和歸檔工作。
6.承辦農業機械化綜合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起草、修訂和監督實施工作。
7.完成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產業發展處
1.起草農業機械化的發展戰略、規劃、計畫、提出政策建議,並指導實施。
2.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3.擬訂設施農業、農用航空和節水農業裝備等發展政策和措施;承辦農用航空建設的有關工作。
4.編制農業機械化基本建設及重大財政專項規劃,提出農業機械化項目計畫建議,並組織實施。
5.指導農業機械化示範區和試驗示範基地建設。
6.承擔農業機械化統計有關工作。
7.完成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生產管理處
1.組織擬定農機服務體系建設發展政策、措施,指導基層農機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協調跨區作業等農機社會化服務工作。
2.研究提出重要農時、重點作物、關鍵生產環節機械化生產措施,組織實施重點農業機械化生產項目,協調、指導重大農業機械化生產活動,並指導農機抗災救災工作。
3.組織擬定農機作業市場規範、作業質量標準和管理規章,並監督管理。
4.研究提出農用柴油補貼政策和措施建議。組織農用柴油消耗情況統計分析,協調農用柴油供應和價格政策。
5.組織擬定農業機械報廢、回收和更新工作的有關規章、標準和經濟補償政策並監督實施。
6.組織擬定農機維修行業管理的規章、制度、規範和技術措施,並監督執行。負責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核發管理。指導農機維修學會、協會工作。
7.組織開展農機質量調查,指導農機質量投訴監督工作。擬定農機化技術規範、標準,並監督實施。
8.承辦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科技教育處
1.擬訂有關農業機械化科研、推廣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2.擬訂、推廣實施設施農業、保護性耕作和節水農業裝備技術政策、規範,並監督實施;開展有關農業機械化技術國際交流與合作。
3.擬訂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目錄,引導農民使用先進新型農機產品。
4.承擔農機試驗鑑定監督管理工作。
5.提出農機推廣體系改革與發展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機推廣體系建設。
6.指導農業機械化教育培訓和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7.指導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管理工作。
8.承辦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安全監理處
1.擬定農機安全生產的政策、規章、檢驗標準、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
2.承擔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登記備案、牌證核發和駕駛操作人員考試、考核發證、審驗等的監督管理。
3.依法組織開展農機安全監理管理工作,協調跨省級行政區域的農機監理執法行動。
4.組織開展農機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
5.監督道路外農機違章行為查處工作,指導道路外農機事故處置工作。
6.指導全國農機監理體系建設。
7.承辦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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