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業部績效管理辦法(試行)》及《職責履行績效管理評估實施細則(試行)》等5個實施細則的通知農辦發〔2010〕8號
《農業部績效管理辦法(試行)》及《職責履行績效管理評估實施細則(試行)》、《依法行政績效管理評估實施細則(試行)》、《領導班子建設績效管理評估實施細則(試行)》、《爭優創新評估實施細則(試行)》、《違規失職評估實施細則(試行)》等5個實施細則,已經農業部2010年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1.《農業部績效管理辦法(試行)》
2-1.《職責履行績效管理評估實施細則(試行)》
2-2.《依法行政績效管理評估實施細則(試行)》
2-3.《領導班子建設績效管理評估實施細則(試行)》
2-4.《爭優創新評估實施細則(試行)》
2-5.《違規失職評估實施細則(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管理辦法
農業部績效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服務型、責任型、法治型、廉潔型政府部門建設,規範績效管理,提高行政績效,根據中共中央有關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機制的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農業部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績效管理,是指運用現代政府管理理論及其科學的方法、標準、程式,對行政業績、效率、效果等進行評估與管理,促進績效持續改進和不斷提高的過程,包括績效計畫、績效實施、績效評估、績效結果運用等。
第三條績效管理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正確政績觀,運用先進的政府管理理念,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績效管理制度,增強執行力和公信力,全面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保證黨中央、國務院及部黨組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促進農業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績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 結果導向、注重過程;
(二) 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三) 統籌兼顧、突出重點;
(四) 簡便易行、務求實效;
(五) 公開透明、科學評價;
(六) 積極穩妥、逐步完善。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農業部行政司局和直屬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機關服務局(以下統稱“機關司局”)。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成立農業部績效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分管副部長任組長,駐部紀檢組組長、辦公廳主任、人事勞動司司長任副組長,辦公廳、人事勞動司、產業政策與法規司、直屬機關黨委、駐部紀檢組監察局為成員單位,其有關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在部黨組領導下負責績效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協調績效管理工作;
(二)制定完善績效管理規章制度;
(三)審定《年度績效計畫任務書》和《年度績效管理指標體系》;
(四)組織開展年度績效評估工作;
(五)審核年度績效評估結果及其運用建議;
(六)接受和處理績效管理中的申訴;
(七)研究和協調解決績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績效辦”),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績效辦設在辦公廳,主任由辦公廳主任兼任,成員單位有關負責人任副主任,成員單位有關處室工作人員為成員。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績效管理規章制度;
(二)指導《年度績效計畫任務書》和《年度績效管理指標體系》的制定,並負責初審;
(三)承擔績效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
(四)負責績效管理的日常監管和督促檢查;
(五)承擔年終績效評估實施工作,提出評估結果及運用建議;
(六)組織開展績效管理重大問題調研;
(七)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參與有關績效管理工作。
第九條績效管理以機關司局為單位組織實施,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
機關司局應當明確一名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績效管理工作,由綜合處(辦公室)牽頭組織實施,並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日常工作。
第三章績效管理內容
第十條績效管理內容主要包括職責履行、依法行政、領導班子建設等三個方面。爭優創新、違規失職作為附加內容。第十一條職責履行是指履行法定職責及完成主要目標任務的情況。
第十二條依法行政是指健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嚴格實行程式行政、加強行政執法和監督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三條領導班子建設是指思想政治建設、領導水平、工作實績、反腐倡廉、完成全局重點任務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四條爭優創新是指獲得重要表彰獎勵和工作創新的情況。
第十五條違規失職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被追究責任的情況,因失職瀆職被行政問責,以及因工作失誤或履職不當造成不良後果及嚴重社會影響的情況。
第四章績效計畫與指標
第十六條《年度績效計畫任務書》和《年度績效管理指標體系》是進行績效評估與管理的主要依據,應當充分體現本機關司局的法定職責,並與相關規劃相銜接,由各機關司局根據本辦法和實施細則起草,並按程式報批審定後實施。第十七條《年度績效計畫任務書》經績效辦初審並報分管部領導和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由分管部領導與機關司局主要負責人簽署。
《年度績效計畫任務書》一式三份,分管部領導、本司局、績效辦各保存一份。
第十八條《年度績效管理指標體系》經績效辦初審並報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由績效辦下達。
第十九條《年度績效計畫任務書》、《年度績效管理指標體系》的起草、簽署或下達,原則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條《年度績效計畫任務書》基本內容包括:職責履行中主要工作任務所要達到的預期目標,以及在依法行政、領導班子建設等方面的預期成效。
《年度績效計畫任務書》編寫的具體要求和格式由績效辦統一制定。
第二十一條《年度績效管理指標體系》基本內容包括:績效管理內容、指標、評估標準等。
指標原則上分二級設定。一級指標是對績效管理內容的具體化;二級指標是對一級指標的細化。二級指標應當儘量量化,不能量化的應當提出評估要點並明確標準。
評估標準應當提出二級指標的評分依據和評分標準。
第二十二條一級指標保持相對穩定,二級指標可根據年度工作重點進行動態調整。
職責履行的二級指標原則上不少於15項,年初立項分解到機關司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必須列入。
第二十三條年度績效管理指標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作調整。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確需調整的,須在當年10月31日前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報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後方可調整。10月31日以後,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對績效目標實現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可在年終評估前以書面報告形式向領導小組作出說明。
第五章績效實施與評估
第二十四條機關司局應當按照《年度績效計畫任務書》、《年度績效管理指標體系》的安排和要求組織實施,做到組織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實到位。第二十五條績效辦應當加強與機關司局的績效溝通,強化指導服務,組織開展日常檢查、年中抽查和年終評估,幫助解決績效計畫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年終評估工作由領導小組統一安排,成立若干評估小組集中開展。各評估小組分別由部領導或成員單位負責人任組長,成員從成員單位和相關司局抽調組成。
第二十七條年終評估時間從當年12月下旬開始至次年1月底前結束。評估程式包括自我評估、評估小組評估、成員單位核實、績效辦匯總、領導小組審核、部黨組審定。
第二十八條機關司局應當依據《年度績效計畫任務書》和《年度績效管理指標體系》,對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作出評價,並將實際取得的結果與預期績效目標進行比較打分,形成年度績效自評報告,提交績效辦。
自評報告內容應當包括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總體評價、取得的成效和經驗、存在的主要問題及績效目標未能實現的原因分析、改進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年終評估根據評估內容的性質分別採取下列方法:
(一)職責履行、依法行政,根據《年度績效管理指標體系》確定的評分標準進行指標評估。
(二)領導班子建設採取指標評估和滿意度測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三)爭優創新和違規失職根據相關實施細則進行評估。
第三十條年終評估採取百分制,職責履行50分,依法行政15分,領導班子建設35分。
爭優創新加分不超過10分,違規失職減分不超過10分。
各項分值根據實施情況報經領導小組同意可作適當調整。
第三十一條評估小組對所評估的機關司局分別寫出績效評估報告,報績效辦和各成員單位。
第三十二條經各成員單位核實後,績效辦對機關司局的各項得分及加減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提出評估結果建議,經領導小組審核後報部黨組審定。
第三十三條評估結果按得分劃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檔次。優秀檔次由得分高低確定,原則上按40%的比例掌握且得分應當在90分以上;良好檔次為得分在80分(含)以上、未進入優秀檔次的;一般檔次為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的;較差檔次為得分在60分以下的。
第三十四條出現下列情形,不得評為優秀或良好檔次:
(一)領導班子集體嚴重違紀違規的,或單位當年有3人次以上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本單位當年績效評估不得評為良好及以上檔次。
(二)領導班子成員發生違紀違規問題,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或行政記大過及以上處分的,本單位當年績效評估不得評為優秀檔次。
(三)處級及處級以下幹部發生嚴重違紀違規問題,被給予留黨察看或行政降級及以上處分的,本單位當年績效評估不得評為優秀檔次。
第三十五條評估結果由分管部領導向所分管的司局反饋。
機關司局對評估結果如有異議,在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向領導小組書面提出覆核申請。績效辦應當在收到覆核申請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需向覆核申請司局說明理由;予以受理的,提請領導小組覆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第六章績效結果運用與改進
第三十六條年終評估結果為優秀檔次的機關司局,在農業部範圍內予以通報表彰。連續三年為優秀檔次的,授予“農業部績效管理先進單位”榮譽稱號。第三十七條年終評估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的重要依據。年終評估結果為較差檔次和連續兩年評估排在後兩位的,由分管部領導對領導班子進行誡勉談話;必要時,結合班子考核、幹部考察情況對領導班子作相應調整。
第三十八條年終評估結果作為機關司局(不含機關服務局)公務員評優比例調整的重要依據。
年終評估結果為一般和較差檔次的,其領導班子成員年度考核原則上不得評為優秀。在保持部機關優秀等次公務員總數不變的前提下,各司局分配比例統一調整為18%(按參加考核處及處以下人數乘18%,只舍不入),年終評估結果為一般和較差檔次的司局優秀等次公務員分配比例分別下調至15%和10%,調劑出的優秀等次公務員名額,分配給年終評估優秀檔次的司局。
機關服務局幹部職工評優比例按原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績效辦根據年度績效管理情況和年終評估結果,形成《農業部年度績效管理報告》,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總結績效管理成效和經驗,分析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報請領導小組審定。
《農業部年度績效管理報告》通過《中國農業信息網》等媒體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績效辦根據年度績效評估結果,向年終評估結果為一般和較差檔次的機關司局提出績效改進建議。相關司局應當在下一年度工作中進行整改,並在績效自評報告中反饋落實情況。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績效辦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績效管理信息系統,提高績效管理效率和水平。第四十一條主要農業農村經濟指標採集以國家統計局公布或農業部掌握的數據為準,其他行業數據以行業統計為準。
第四十二條機關司局在績效評估工作中,提交的數據和報告應當客觀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評估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工作紀律,嚴守保密規定,嚴格操作程式,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四十三條農業部此前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績效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2-1
職責履行績效管理評估實施細則(試行)第一條為規範職責履行績效管理評估工作,根據《農業部績效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農業部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職責履行績效管理評估是指對機關司局履行法定職責和完成主要目標任務的績效進行評估。該項評估占績效管理總分值的50%,共50分。
第三條職責履行績效管理評估堅持日常督查與定期評估相結合、定量評估與定性評估相結合、過程管理與結果評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評估標準:
(一)《年度績效計畫任務書》和《年度績效管理指標體系》制訂情況(1.5分)。其中,1.計畫任務書和指標體系符合法定職責、重點突出、清晰明了(1分);2.及時制訂並按時上報(0.5分)。
(二)職責履行和任務落實過程表現情況(3.5分)。其中,1.重點工作實施方案及時制定並上報(0.5分);2.圍繞《年度績效計畫任務書》、《年度績效管理指標體系》,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解決問題,確保各項任務如期保質保量完成(2分);3.職責履行及任務落實情況按時上報(0.5分);4.工作機制建立健全、責任落實到位(0.5分)。
(三)職責履行和主要目標任務完成情況(45分),根據各項二級指標重要性和難易程度賦分,每項賦分原則上最高不超過5分,最低不低於0.5分,保留小數點後一位,並按所設定的評分標準進行打分。
第五條職責履行指標分二級設定。一級指標由“立項督查”和“其他法定職責”兩項構成。
(一)立項督查的二級指標必須包括以下事項:
1.年初立項分解到本司局牽頭或負責的,需要農業部貫徹落實的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農業農村經濟工作的決策部署;
2.年初立項分解到本司局牽頭或負責的農業部年度農業農村經濟工作重要舉措;
3.立項分解到本司局牽頭或負責的為農民和部系統幹部職工辦理的實事;
4.《年度績效管理指標體系》下達前,以農業部督查形式立項督辦的其他重要事項。
《年度績效管理指標體系》下達後,以農業部督查形式立項督辦的重要事項和部領導重要批示件辦理情況,統一設定為“其他立項督辦事項”,列入二級指標,並根據預計工作量和完成的難易程度,可預留5分以內分值。
(二)其他法定職責的二級指標應包括本司局圍繞法定職責確定的各項年度重點工作任務。
第六條在設定二級指標時,應對立項督查和其他法定職責確定的工作任務進行分解、歸併、提煉,做到重點突出、目標明確、簡單明了,避免重複。
二級指標原則上不少於15項,並儘可能量化,不能量化的也須設定明確的評估要點和標準。
確定二級指標時,黨中央、國務院或部黨組有明確目標要求的,以要求為準;沒有明確要求的,原則上不低於上年實際完成數或前三年平均水平。
第七條對每項二級指標都應制定相應的評分標準,並充分考慮採取的措施和所做工作,具體評分標準根據指標性質由各司局自行制定。完成的或超額完成的得滿分,未完成的按完成程度計分,或酌情扣分。
第八條過程管理。主要包括日常檢查和年中抽查。
(一)日常檢查。各司局應建立績效動態監管機制,及時發現、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每季度進行一次綜合分析研判,並將簡要分析材料報績效辦。
(二)年中抽查。每年7月份,績效辦在各司局全面自查的基礎上,組織開展一次重點抽查,總結上半年績效計畫實施進展情況,分析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研究提出下半年改進措施建議。
年度績效管理指標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確需調整的,須在當年10月31日前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報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方可調整。10月31日以後,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對績效目標實現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可在年終評估前以書面報告形式向領導小組作出說明。
第九條年終評估。與其他專項年終評估統一組織實施。評估程式包括自我評估、評估小組評估、成員單位核實、績效辦匯總、領導小組審核、部黨組審定。
(一)自我評估。機關司局應對本單位的各項職責履行二級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我評估,並按照各項指標的賦分和評分標準進行自我評分,形成自評報告報績效辦,並抄送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自評報告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
(二)評估小組評估。評估小組由部領導或成員單位負責人任組長。評估工作由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安排,採取聽取情況匯報、查閱相關資料以及與本司局領導班子成員、在職幹部職工、服務對象進行座談等方式進行。評估小組應對相關司局的自我評分進行逐項核實,並寫出績效評估報告報績效辦和各成員單位。績效評估報告應包括對相關司局績效計畫實施情況的總體評價意見、評分核實情況、主要做法與成效、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改進建議等。
績效辦應在各成員單位進一步核實的基礎上,匯總提出評估結果及運用、績效改進建議,按程式報請領導小組審核和部黨組審定。
第十條本細則由辦公廳、績效辦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2-2
依法行政績效管理評估實施細則(試行)第一條為規範依法行政績效管理評估工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農業部績效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農業部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依法行政績效管理評估是指對機關司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實施行政管理、開展行政執法情況的評估,包括健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嚴格實行程式行政、加強行政執法和監督等方面的內容。該項評估占績效管理總分值的15%,共15分。
第三條 依法行政指標分二級設定。一級指標由“健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嚴格實行程式行政”和“加強行政執法和監督”三項構成。
(一)健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二級指標包括以下事項:
1.農業法律法規草案起草及配套規章制度制定情況。起草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規定,列入立法計畫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按時完成起草任務,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間有無矛盾或牴觸之處等。
2.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清理情況。是否按時完成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部署的清理任務,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出台後是否及時對相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等。
3.突發事件應急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是否建立健全應急管理的各項預案、制度和工作機制,是否依法及時有效處置突發事件等。
4.學法普法情況。自學和參加法律知識培訓情況,開展法律法規和規章普法宣傳情況等。
(二)嚴格實行程式行政的二級指標包括以下事項:
1.農業立法過程中遵守法定程式情況。起草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是否廣泛聽取社會公眾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制定和發布規章是否嚴格遵守法定程式等。
2.農業行政執法過程中遵守執法程式情況。是否梳理並明確行政執法依據,執法過程中是否嚴格遵守法定程式,是否依法履行告知和說明理由的義務,是否給予行政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是否依法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組織聽證等。
3.政務信息公開情況。依法應主動公開的信息是否在法定時限內公開,對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是否在法定時限內答覆,做出的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是否符合有關要求等。
4.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情況。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是否按時辦結,辦理結果是否讓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及有關部門滿意等。
5.公文質量建設情況。公文辦理合格率,年度公文質量建設獲獎情況,印製成文的公文是否存在重大差錯等。
(三)加強行政執法和監督的二級指標包括以下事項:
1.行政審批項目實施情況。行政審批實施程式是否合法合規,行政審批申請是否在規定時限內辦結,行政審批事後監管是否到位,對已審批事項的執行情況是否有計畫地開展檢查等。
2.保密法貫徹執行情況。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是否落實到位,保密工作機構和幹部隊伍建設是否得到加強,保密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年度工作重點是否保質保量完成,本年度是否發生失泄密事件。
3.行政執法活動開展情況。執法隊伍建設工作部署是否符合部黨組要求,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執法職責是否全面履行,違法行為是否及時處理,執法檢查活動開展情況及效果等。
機關司局應結合年度工作實際,依據以上內容制定本單位的二級指標,並根據各項二級指標重要性和難易程度賦分,每項賦分原則上最高不超過2分,最低不低於0.2分,保留小數點後一位。
第四條 對每項二級指標都應制定相應的評分標準,並充分考慮採取的措施和所做工作,具體評分標準根據指標性質由各司局自行制定。完成的或超額完成的得滿分,未完成的按完成程度計分,或酌情扣分。
第五條年終評估。按照《職責履行績效管理評估實施細則(試行)》第九條規定統一組織實施。
第六條本細則由產業政策與法規司、績效辦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2-3
領導班子建設績效管理評估實施細則(試行)第一條 為規範領導班子建設績效管理評估工作,根據中共中央有關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機制的精神、中共中央組織部《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辦法(試行)》和《農業部績效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農業部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領導班子建設績效管理評估是指對機關司局領導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設、領導水平、工作實績、反腐倡廉和完成全局重點任務等方面實際成效的評估。該項評估占績效管理總分值的35%,共35分。
第三條領導班子建設績效管理評估堅持服務科學發展、促進科學發展,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注重實績、民眾公認,客觀公正、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四條領導班子建設績效管理評估採取指標評估與滿意度測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堅持過程管理與結果評估有機結合。其中,指標評估占15分,滿意度測評占20分。
第五條領導班子建設績效管理指標分二級設定。一級指標由“思想政治建設”、“領導水平”、“工作實績”和“反腐倡廉”四項構成(完成全局重點任務按照《職責履行績效管理評估實施細則(試行)》進行評估)。
(一)思想政治建設的二級指標包括以下事項:
1.政治方向(1分)。是否具有較強的政治鑑別力和敏銳性,工作指導思想是否正確。
2.全局觀念(0.5分)。是否堅持原則,認真貫徹中央、部黨組決策部署,服務大局,具有較強的責任意識。
3.理論學習(0.5分)。是否注重完善理論學習制度,運用理論解決實際問題。
4.團結協作(1分)。是否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項規定,班子成員團結合作。
(二)領導水平的二級指標包括以下事項:
1.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1分)。是否理論聯繫實際,突出重點,科學決策;是否注重統籌協調,善於處理各種利益關係,合理擺布工作,加強應急管理。
2.改革創新(1分)。是否求真務實,具有較強的改革意識和較強的工作推進力度;是否注重改進作風,加強調查研究,精簡高效。
3.選人用人(1分)。是否公道正派,具有較高的知人善任水平,樹立正確的用人導向;程式是否規範;選人用人滿意度情況。
(三)工作實績的二級指標包括以下事項:
1.履行職能(1分)。工作是否具有計畫性、時效性,工作質量如何;是否具有法治意識,依法辦事。
2.制定政策措施(0.5分)。政策制定是否具有科學性、可行性,實施效果如何。
3.服務基層(1分)。是否積極、妥善幫助基層和民眾解決實際困難,堅持黨政(政務)公開。
4.行業(系統)管理(0.5分)。是否轉變職能,管理創新,努力提高行政效能。
5.機關建設(1分)。是否注重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幹部隊伍、人才隊伍的建設,單位和諧穩定。
(四)反腐倡廉的二級指標包括下事項:
1.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1分)。領導班子承擔反腐倡廉建設主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履行反腐倡廉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分工抓好職責範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情況。
2.加強反腐倡廉教育(1分)。落實廉政文化進機關、主要負責人講黨課、開展廉政談話和警示教育等措施,加強廉政宣傳教育情況。
3.完善並嚴格執行懲治和預防腐敗制度(1分)。執行《廉政準則》等廉政規定,結合實際,制訂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並嚴格執行情況。
4.加強系統政風行風建設(1分)。加強政風行風建設,密切黨群幹群關係情況;認真處理行業案件線索,防止有案不查,有案不報,嚴肅查處糾正違紀違法行為情況。
5.完成部黨組反腐倡廉分工任務(1分)。完成部黨組反腐倡廉建設分工中牽頭任務和協辦任務情況。
第六條對每項二級指標都應制定相應的評分標準,並充分考慮採取的措施和所做工作,具體評分標準根據指標性質由各司局自行制定。較好完成或完成的得滿分,未完成的按完成程度計分,或酌情扣分。
第七條領導班子建設績效管理指標年終評估。按照《職責履行績效管理評估實施細則(試行)》第九條規定統一組織實施。其中,年終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綜合測評結果排名為後五位的單位“選人用人”指標得分不得超過0.5分;如發生選人用人嚴重違規事項,計0分。
第八條領導班子建設績效管理滿意度測評分部領導測評和外部測評兩部分,分別占80%和20%的權重。
(一)部領導測評。部領導測評是指部長、副部長、黨組成員、國家首席獸醫師、總經濟師進行的測評。其中,部長測評權重占滿意度測評總分的40%;分管副部長測評權重占滿意度測評總分的20%;其他部領導測評權重占滿意度測評總分的20%。
(二)外部測評。外部測評主體為對口聯繫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司局主要負責同志,其中行業司局還應包括省級對口農業廳局的評價。外部測評占滿意度測評總分的20%。
第九條領導班子建設績效管理滿意度測評計分辦法:
領導班子建設績效管理滿意度測評工作和年度考核工作一併布置,與其他專項評估工作統一組織實施,由各測評主體按照《領導班子建設績效管理滿意度測評表》的要求對照填塗。測評結果由人事勞動司負責統計。表樣如下:
領導班子建設績效管理滿意度測評表 | ||||||||||
測評 項目 | 總體 評價 | 政治 方向 | 履行 職能 | 改革 創新 | 服務 基層 | 機關 建設 | 選人 用人 | 團結 協作 | 反腐 倡廉 | 完成重點任務 |
評價 意見 | [A] [B] [C] [D] | [A] [B] [C] [D] | [A] [B] [C] [D] | [A] [B] [C] [D] | [A] [B] [C] [D] | [A] [B] [C] [D] | [A] [B] [C] [D] | [A] [B] [C] [D] | [A] [B] [C] [D] | [A] [B] [C] [D] |
註:評價意見[A][B][C][D]分別代表好、較好、一般、差。 | ||||||||||
(一)領導班子建設績效管理滿意度測評計分公式:
領導班子建設績效管理滿意度測評分數= 部長測評分×0.4+分管副部長測評分×0.2+其他部領導測評分×0.2+外部測評分×0.2,滿分為20分。
(二)領導班子建設績效管理滿意度測評各測評主體測評分計分公式
測評分=總體評價“好”比重×20+總體評價“較好”比重×12+總體評價“一般”比重×8+總體評價“差”比重×0,滿分為20分。
第十條領導班子建設績效管理滿意度測評結果運用。領導班子建設績效管理滿意度測評9個專項中有1項測評內容的優秀率(較好票以上)低於70%,績效管理評估結果一般不得評為優秀等次;有2項測評內容的優秀率低於70%,績效管理評估結果一般不得評為良好等次;有5項測評內容的優秀率低於70%的,績效管理評估結果應評為較差等次。
第十一條本細則由人事勞動司、績效辦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2-4
爭優創新評估實施細則(試行)第一條為規範爭優創新評估工作,鼓勵機關司局爭當優秀,創新工作,根據《農業部績效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農業部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爭優創新評估,由爭優評估和創新評估兩部分構成。其中,爭優評估是指對機關司局當年獲得重要表彰獎勵情況進行的評估,創新評估是指對機關司局當年工作創新成果進行的評估。爭優創新專項評估是績效管理的附加內容,採取加分方式,總計不得超過10分,爭優和創新加分均不得超過5分。
第三條爭優評估內容與標準:
(一)機關司局獲得黨中央、國務院表彰獎勵的集體獎項,一次加5分;所在司局獲得個人獎項的一次加2.5分。
(二)機關司局以農業部名義獲得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表彰獎勵的集體獎項,對主要完成司局一次加3分;以司局名義獲得的,一次加2.5分;以內設處室名義獲得的,一次加2分;所在司局獲得個人獎項的一次加1.5分。
(三)機關司局以農業部名義獲得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省級黨委政府表彰獎勵的集體獎項,對主要完成司局一次加2分;以司局名義獲得的,一次加1.5分;以內設處室名義獲得的,一次加1分;所在司局獲得個人獎項的一次加0.5分。
(四)機關司局以司局名義獲得農業部表彰獎勵的集體獎項,一次加1.5分;以內設處室名義獲得的,一次加1分;所在司局獲得個人獎項的一次加0.5分。
(五)機關司局以司局名義獲得農業部辦公廳、直屬機關黨委表彰獎勵集體獎項的,一次加0.5分;以內設處室或總支、支部名義獲得的,一次加0.2分;所在司局獲得個人獎項的一次加0.1分。
(六)某項工作受到中央領導同志批示提出予以表揚、表彰的,主要完成司局一次加1分;由部領導代表農業部在全國性會議上做典型經驗交流的,主要完成司局一次加1分。
以上表彰獎勵若有獎勵等次的,只算前三等,一等獎按以上標準得滿分,二等獎、三等獎分別按滿分的80%和60%計分。
獲得表彰獎勵以檔案、獎狀、獎牌、證書、領導批示複印件等為依據。因表彰獎勵頒發較晚,未能列入當年加分的,可延續至次年作為加分依據。一年內同項內容多次獲獎的,按最高等級加分,不重複計算。
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表彰獎勵項目範圍以《關於公布行政等系統中央單位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保留項目的通告》和《關於公布黨群等系統中央單位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保留項目的通告》為準。
第四條創新評估內容與標準:
(一)評估內容:主要評估機關司局圍繞各自職能職責,在政策、法規、制度、機制、管理等工作方面所取得的創新成果。
(二)評估標準:創新成果對推動工作、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科學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具有一定的引領示範作用。具體從立項是否科學、方案是否完善、實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顯著等方面進行評估。
第五條評估方法和步驟:
(一)爭優評估
1.申報。次年1月20日前,機關司局向績效辦提交申報材料,包括本年度獲得表彰獎勵的加分申請、表彰獎勵的檔案、獎狀、獎牌(照片)、證書、領導批示複印件各一份。
2.核定。績效辦對爭優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步意見,報領導小組審定。
(二)創新評估
1.申報。每年3月底前,機關司局可選擇設定1項創新項目,並將實施方案報績效辦。當年12月中旬,向績效辦提交創新項目完成情況報告。
2.評審。績效辦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機關司局的創新材料進行評審,並根據評估標準進行打分。評審結果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六條爭優評估從2010年開始實施,創新評估從2011年開始實施。
第七條本細則由辦公廳、人事勞動司、績效辦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2-5
違規失職評估實施細則(試行)第一條為規範違規失職評估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業部績效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結合農業部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違規失職評估是指對機關司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被追究責任,因失職瀆職被行政問責,以及因工作失誤或履職不當造成不良後果及嚴重社會影響情況的評估。該項評估是績效管理的附加內容,採取“一票否決”或減分方式。
第三條評估標準。對各司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出現下列情形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得評為良好及以上檔次,不得評為優秀檔次等“一票否決”措施或酌情減分,累計減分不超過10分。
(一)領導班子集體嚴重違紀違規的,或單位當年有3人次以上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本單位當年績效評估不得評為良好及以上檔次。
(二)領導班子成員發生違紀違規問題,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或行政記大過及以上處分的,本單位當年績效評估不得評為優秀檔次。
(三)處級及處級以下幹部發生嚴重違紀違規問題,被給予留黨察看或行政降級及以上處分的,本單位當年績效評估不得評為優秀檔次。
(四)單位或個人發生違規違紀問題,受到除本細則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以外處分的,或被部黨組在全部範圍通報批評的,減5-10分。
(五)領導班子成員中有被行政問責的,減5-10分。
(六)因失職瀆職,致使本單位發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火災事故、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減5-10分。
(七)在提供公共服務中,因態度生硬、作風粗暴等被投訴,造成不良影響,並已查實的,減3-5分。
(八)處理重大信訪事項過程中,因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影響的,減3-5分。
本單位主動查處、糾正違規違紀問題的,可不減分;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查處本部門工作人員違紀違規問題的,酌情少減分。
被處分人員有工作崗位變動的,對其主要錯誤事實發生時所在司局給予相應“一票否決”措施或進行減分。
第四條駐部紀檢組監察局會同直屬機關紀委,根據評估標準對機關司局進行違規失職情況的評估,確定減分分數,在次年1月20日前報績效辦匯總。
第五條本細則由駐部紀檢組監察局、績效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