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

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所屬現代詞,指的是由科技部和財政部共同實施的、農業部負責監理的、農業部部屬科研、教學、推廣單位承擔的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

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
【注音】nóngyèkējìchéngguǒzhuǎnhuàzījīnxiàngmù
【釋義】是指由科技部和財政部共同實施的、農業部負責監理的、農業部部屬科研、教學、推廣單位承擔的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
2006年2月發布的《農業部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規定》規定: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遵循“突出重點、擇優支持、規範管理、強化監督”的原則,提高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率。
農業部科技教育司(簡稱“科教司”)、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簡稱“中心”)和項目單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共同負責項目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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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農業科技發展綱要》,加速農業、林業、水利等科技成果(以下簡稱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提高國家農業技術創新能力,為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撐,經國務院批准,設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以下簡稱轉化資金)。為加強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提高轉化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轉化資金的來源為中央財政撥款,由科技部、財政部共同管理。
第三條轉化資金是一種政府引導性資金,通過吸引地方、企業、科技開發機構和金融機構等渠道的資金投入,支持農業科技成果進入生產的前期性開發,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符合農業科技發展規律,有效支撐農業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新型農業科技投入保障體系。
第四條轉化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扶持和保護農業、加強農業科技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遵守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能
第五條 科技部負責制定和發布轉化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和項目指南,審議轉化資金運作的重大事項,批准轉化資金的年度工作計畫,審定轉化資金支持項目,會同財政部下達項目預算,並對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財政部負責審批轉化資金年度預決算,參與審議轉化資金支持重點、項目指南、年度工作計畫及資金運作的重大事項,參與審定轉化資金支持項目,聯合科技部下達項目預算,對轉化資金運作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科技部、財政部會同農業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局等有關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成立轉化資金工作協調小組。科技部和財政部分別為正副組長單位,農業部、水利部和國家林業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參與審定項目指南、推薦專家和協調重大事項等工作。
第八條 科技部和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聘請具有一定權威的技術、經濟、管理專家組成專家諮詢委員會,對轉化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和項目指南提出諮詢意見。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重點
第九條 轉化資金根據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地域性強、周期長、風險大的特點,圍繞《農業科技發展綱要》的實施,支持有望達到批量生產和套用前的農業新品種、新技術和新產品的區域試驗與示範、中間試驗或生產性試驗,為農業生產大面積套用和工業化生產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
第十條 轉化資金的支持重點:
(一)動植物新品種(或品系)及良種選育、繁育技術成果轉化;
(二)農副產品貯藏加工及增值技術成果轉化;
(三)集約化、規模化種養殖技術成果轉化;
(四)農業環境保護、防沙治沙、水土保持技術成果轉化;
(五)農業資源高效利用技術成果轉化;
(六)現代農業裝備與技術成果轉化。
第十一條 轉化資金不支持已經成熟配套,並大面積推廣套用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不支持有智慧財產權糾紛的項目,不支持低水平重複項目。
第四章 支持對象和支持方式
第十二條 轉化資金支持對象主要為農業科技型企業。
轉化資金鼓勵產學研結合,鼓勵科技成果的持有單位以技術入股等多種形式參與成果轉化和市場競爭,鼓勵科研機構和大學通過創辦企業的方式申報轉化資金項目。以服務於農業、農村,以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為主、公益性強的轉化資金項目,可由科研單位和大學承擔。
第十三條 根據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和項目承擔單位的特點,轉化資金分別以貸款貼息、無償資助、資本金注入方式給予支持:
(一)貸款貼息:對已具備一定產業化能力,具有市場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規模、取得一定效益,並已落實銀行貸款的轉化資金項目,採取貸款貼息方式給予支持。轉化資金貼息金額原則上不超過第一年到位貸款所應支付銀行利息的總額,並視不同情況予以貼息。
(二)無償資助:對具有較大社會和生態效益,或不易直接取得市場回報的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資金項目,採取無償資助方式給予支持。轉化資金資助總額一般不超過200萬元,重大項目不超過300萬元。
申請無償資助的轉化資金項目,申請單位應匹配一定的自籌資金。
(三)資本金注入:主要用於支持有較高技術水平和後續創新能力,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及行業技術進步有較大促進作用,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項目。
有關資本金注入項目的申請、立項及管理、參照科技部、財政部關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資本金投入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對申請貸款貼息和無償資助的轉化資金項目,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五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十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每年向社會公開發布轉化資金項目指南,提出支持重點及申報要求。
第十六條 申報轉化資金項目的單位應具有從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能力,依法登記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產權清晰,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並具備一定的農業科技開發業績。
第十七條 轉化資金支持的科技成果來源包括:國家或國務院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區、市)]農業科技計畫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企業、科研單位自主研究開發形成的農業科技成果。
第十八條 轉化資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農業、農村經濟和農業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有利於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有利於增加農民收入,有利於改善農業生態環境,有利於提高農業國際競爭力。
(二)有較大推廣套用潛力或良好市場開發前景;
(三)技術水平高,核心智慧財產權歸申報單位所有;或者屬於已經引進吸收但需中試國產化、以利於掌握其核心技術的技術成果;
(四)科技成果必須經省(區、市)或國家有關專門機構認定或審定。
第十九條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填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申請書》並編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區、市)科技廳(科委)。
第二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司或省(區、市)科技廳根據轉化資金項目指南,組織項目申報,並對項目申報單位的資格、項目的先進性、真實性以及轉化可行性等進行審核,在申報書上籤署推薦意見後,報送科技部。
第二十一條 科技部將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審查不合格的項目,當年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二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科技部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經評審認定合格的項目,納入科技部項目庫管理。同時,提出當年安排項目建議清單,由協調小組進行認定。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由科技部、財政部、農業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局等部門和地方推薦,並由科技部、財政部聘任。
第二十四條 經認定的項目由科技部、財政部審核批准,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五條 經批准的項目將根據科技部科技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由科技部主管單位同項目承擔單位簽定項目契約。
第六章 項目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科技部根據實際需要,編列年度轉化資金項目管理費預算,經財政部核批後,由科技部負責具體管理和使用。項目管理費主要用於組織項目、開展項目評審、進行監督檢查等工作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七條 批准立項的項目,其項目經費的撥付,按照國家財政資金撥付的有關要求,直接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規章制度,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經費。單位財務部門要加強監督和管理,轉化資金要與其他資金來源統籌安排,並單獨設帳核算。不得將轉化資金用於金融性融資、股票、期貨及捐贈等支出。
第二十九條 為確保項目順利實施,對項目運行實行跟蹤管理,科技部、財政部組織專家對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可以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三十條 科技部依據項目契約,對項目執行情況實行監督。各有關單位要自覺接受和積極配合監督工作,接受監督檢查。對監理、評估不合格的項目,可採取緩撥、減撥、停撥後續資金或中止項目契約等措施。
第三十一條 因項目承擔方原因造成的契約中止,項目承擔單位須立即進行財務清算,交迴轉化資金餘額,並提交審計意見。
第三十二條 項目完成後,科技部將組織進行項目驗收和績效考評。凡未通過驗收的項目,科技部、財政部將視情況予以通報,除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未能通過驗收的情況外,該項目承擔單位今後不得申報轉化資金項目。
第三十三條 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產生的固定資產及智慧財產權,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科技部受理社會對轉化資金項目有關問題的異議,並對有較大異議的項目進行調查,會同財政部提出處理意見。對弄虛作假、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的行為,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2002年8月28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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