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農業合作化運動史》主要內容: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廣大農村普遍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從形式上似乎回復到了農業合作化前的個體經營狀態,於是有些人便發出了“早知今日,何必當初”的感概,甚至認為當年的農業合作化運動根本就是不必要的,是多此一舉。其實,以包產到戶為基本特徵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與農業合作化以前的人體農業是有本質區別的。這就是作為農村主要生產資料的土地,合作化之前它是個體農民私有的;而包產到戶之後只是經營方式由集體生產變為農民個體勞動,土地的所有權仍是集體的,農民與集體是一種承包關係。當年農業合作化的目的,就是要將主要生產資料的私人占有改變為合作化運動的成果,而是合作化事業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發展和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