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技術細則

(3)水源水應有衛生部門出具的水質檢驗報告。 (2)地下水水源衛生防護 (4)取水頭部應滿足衛生防護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關於印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技術細則(試行)》的通知
全愛衛辦發〔200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畫單列市衛生廳局、愛衛會辦公室:
開展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工作,是確保工程建成後水質達標和長期發揮衛生防病效果的重要基礎;其評價結果是工程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之一。
為科學、規範地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工作,根據衛生部、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和水質衛生監測工作的通知》(衛疾控發〔2008〕3號),我們組織制定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技術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可結合實際,研究制訂本地貫徹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和《細則》的具體實施辦法,以保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工作的順利開展。
附屬檔案: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技術細則(試行).doc
二○○八年五月六日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技術細則

(試行)
為科學、規範地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工作,保障農村居民飲水安全和身體健康,依據衛生部、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聯合印發的《關於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和水質衛生監測工作的通知》(衛疾控發〔2008〕3號)制定本細則。

1.目的範圍

通過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進行衛生學評價,確保工程建成後水質達標,長期發揮工程衛生防病效果,為廣大人民民眾健康服務。
對設計供水能力≥3000m/d的新(改、擴)建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開展衛生學評價;其他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主要做好工程建設前水源及建成後驗收性水質檢測工作,保證防病改水工程能落實到病區。

2.組織管理

2.1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愛衛辦)是農村飲水工程衛生學評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區、市)評價工作的組織管理,包括獲取年度投資計畫、制訂評價年度計畫、組建專家工作組、審核評價報告、報送有關部門、管理評價資料。
2.2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愛衛辦)負責本省(區、市)衛生學評價專家的資格審查,並將通過資格審查的專家名單報衛生部疾病預防控制局(全國愛衛辦)備案。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專家不得參加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工作。
2.3評價專家工作組主要由公共衛生、衛生管理和給排水專業的專家組成。每個評價專家工作組成員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少於3人;擔任專家組長的應有正高級技術職稱。

3.工作程式

3.1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愛衛辦)按照飲水安全工程年度建設計畫,制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工作計畫,抄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
3.2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愛衛辦)根據工作計畫適時組建單個工程評價專家工作組。專家工作組負責制定本工程衛生學評價方案,開展評價工作並出具評價報告。
3.3衛生學評價報告經組織實施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後提交給當地人民政府,並抄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3.4專家工作組進行衛生學評價過程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作為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4.內容方法

4.1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成前衛生學評價
主要是以參與專題論證會等形式,開展水源衛生學評價、工程設計評價、工程技術審查等,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存檔。
4.2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成後衛生學評價
4.2.1新(改、擴)建工程衛生學評價應在工程試運行後期、竣工驗收之前開展。
4.2.2核查工程供水覆蓋範圍和病區類型;評價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中衛生安全要求的落實情況。
4.2.3檢測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水質。設計供水能力≥3000m/d的新(改、擴)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的水質衛生檢測由通過計量認證的地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5750-2006)執行。專家組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進行評價。
4.2.4開展現場衛生學調查,收集有關衛生學資料。
4.2.5評估水廠化驗室的水質分析檢測能力。
4.2.6查驗水廠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制水工作人員健康證等。
4.2.7評估水廠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
4.2.8出具衛生學評價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評價依據、評價標準、評價方法、達標情況、存在問題、整改建議等。衛生學評價除對照有關標準進行單一因素評價外,還應結合現場調查、衛生監測、化驗室檢測、試驗和健康檢查等資料進行分析,作出綜合評價。

5.技術要求

5.1水源選擇和衛生防護
5.1.1水源選擇
(1)農村生活飲用水的水源選擇,應從供水水量、供水水質、衛生防護、供水連續性、供水範圍等方面加以綜合權衡和評價。
(2)採用地表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水質應符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要求。採用地下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水質應符合《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要求,其取水量應低於容許開採水量。採用海水淡化時,原水水質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3)水源水應有衛生部門出具的水質檢驗報告。
(4)當原水水質不符合上述要求,又無其他合適的水源時,應採取適當的預處理措施。
(5)水源供水量保證率應不低於95%。
(6)當水源水量不能同時滿足多種用水需求時,應按照優先保證生活飲用水供給的原則,統一規劃、調度水資源。
5.1.2水源衛生防護
(1)水源衛生防護管理
①生活飲用水水源衛生防護應符合《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②地方人民政府對水源地應確定保護範圍,落實防護措施,設定保護標誌。
③跨行政區域的水源及其集雨面積範圍內,應根據有關法規明確並落實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④各級供水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同步開展飲水工程建設、環境衛生改善和公民健康素養教育活動,提高公眾的保護水源和節約用水意識。
(2)地下水水源衛生防護
地下水取水構築物的衛生防護範圍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取水構築物的型式和附近地區的環境衛生狀況確定。在衛生防護帶和生產廠區設定有明顯標誌的保護區和範圍。在淨水廠外圍30m內,不得設定生活住宅區、畜禽養殖場、滲水廁所、污水滲透溝渠,不得設立垃圾、糞便、廢渣等堆放場,並嚴格控制污水收集管道的鋪設位置。
②在井的影響半徑範圍內,嚴格控制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嚴禁使用持久性、劇毒性農藥。粉砂含水層井的周圍25-30m,礫石含水層井的周圍400-500m範圍應設為衛生防護區。
(3)地表水水源衛生防護
①以河流為供水水源時,在劃定的水源保護流域內不得進行養殖活動,不得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沿岸防護範圍內不得從事任何有可能污染水域水質的活動,嚴禁捕撈、停靠船隻、游泳等;以水庫、湖泊為供水水源時,應根據不同情況的需要,將取水點周圍部分或整個水域及其沿岸劃為水源保護區。
②凡新建的有一定容量的水源地,如水庫、堰壩等,首次作為水源使用前必須進行清理和消毒處理。
③對處於枯水期的內河、水庫等水源“死水位”時底層淤泥引起的水質變化,應採取有效措施。
④對利用水電站尾水作為飲用水源時,應對電廠發電、檢修過程提出衛生學防護要求。
⑤對明渠輸水沿線可能引發的各種衛生問題採取相應措施加以防範。
⑥對水源保護區內和附近的污染源要逐步建立信息資料庫,並制訂水源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水源地的護岸綠化和植被應選擇適宜的喬木和灌木,以保護和改善水質。
5.2取水構築物
水廠取水構築物應符合相關技術要求,並注意下述原則。
5.2.1地下水取水構築物
(1)大口井井口應高出地面50cm,並保證地面排水暢通;50m半徑範圍內無明顯的污染源。
(2)核查管井設備材料的衛生許可批件;核查管井竣工時的水位、消毒和水質檢測結果記錄。
(3)應定期觀察管井水位並記錄,如井底淤積過多、影響水量或水質時,應及時清理。
(4)室外管井井口應高出地面20cm,周圍應設半徑不小於1.5m的不透水散水坡
(5)對水質不良的非開採含水層應封閉,封閉材料可用粘土或水泥砂漿。
5.2.2地表水取水構築物
(1)河流取水一般應選擇在水流順暢、靠近主流的河段,避開回流區和死水位;在有潮汐影響的河流取水時,應考慮鹹潮對取水水質的影響。
(2)在水庫取水時,要考慮水庫中泥沙淤積及水生生物生長對取水口周圍的影響,一般應在遠離支流入口、靠近大壩的水面以下分層取水。
(3)在湖泊取水時,取水口應遠離支流且在湖泊出口處。
(4)取水頭部應滿足衛生防護要求。
5.3廠址選擇和布局
5.3.1廠址應選擇環境保護條件較好、衛生環境良好、廢水排放條件有利並便於設立防護地帶的地方。
5.3.2廠區應設定圍牆,生產區須與生活區分開。
5.3.3廠區內應利用空地進行綠化、美化,綠化面積不宜小於水廠總面積的20%。
5.3.4消毒間及其藥劑倉庫宜設在水廠的下風處,並與值班室、居住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5.3.5廠區內的廁所應符合衛生要求,嚴禁在水廠內修建滲水旱廁和滲水坑,廁所和儲糞池位置與生產構(建)築物的距離應大於10m。
5.3.6水廠生活污水應單獨設立排放管道,總排污口應設在水廠下游,並符合衛生防護要求。
5.4水處理
5.4.1基本要求
(1)水廠應制訂水處理操作技術規程。
(2)水廠配備的淨水設施、設備必須滿足淨水工藝要求;必須有消毒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轉。
(3)水處理劑和消毒劑的投加和貯存間應通風良好,防腐蝕、防潮,備有安全防範和事故應急處理設施,並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4)水廠不得將未經處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域。特殊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濃縮水或泥渣等必須妥善處置,防止形成新污染源。
(5)淨水工程設計應考慮任一構築物或設備進行檢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時仍能滿足供水水質要求。
(6)在寒冷地區,淨水構築物和設備應有防凍措施。
(7)供水規模3000m/d及以上的水廠應採用常規淨水構築物淨化水質,不宜採用一體化淨水裝置。
5.4.2淨水工藝
水源水質符合相關標準時,可採取以下淨水工藝:
(1)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的地下水,可只進行消毒處理。
(2)原水濁度長期不超過20NTU、瞬時不超過60NTU時,可採用接觸過濾加消毒的淨水工藝。
(3)原水濁度長期低於500NTU、瞬時不超過1000NTU時,可採用混凝、沉澱(或澄清)、過濾、消毒的淨水工藝。
(4)原水含砂量變化較大或濁度經常超過500NTU時,可在常規淨水工藝前採取預沉措施;高濁水應按《高濁度水給水設計規範》(CJJ40)的要求進行淨化。
限於條件,選用水質超標的水源時,可採取以下淨水工藝:
(1)地表水有機污染較嚴重時,在常規淨水工藝前應增加生物預處理、化學氧化處理或濾後深度處理。
(2)水源水含有大量藻類時,在常規淨水工藝前應增加相應處理工藝,並應符合《含藻水給水處理設計規範》(CJJ32)的要求。
(3)水源水鐵、錳、氟、砷等超標時,需特殊水處理。
5.4.3預處理
(1)預沉澱
①當原水含砂量變化較大或濁度經常超過500NTU時,宜採用天然池塘或人工水池進行自然沉澱,沉澱時間宜為8~12h,有效水深宜為1.5~3.0m,出水濁度應小於500NTU。自然沉澱池宜分成兩格並設跨越管。
②自然沉澱不能滿足要求時,可投加混凝劑加速沉澱。
(2)粉末活性炭吸附
原水有機物污染較嚴重或有異臭異味時,可投加粉末活性炭吸附處理。有關技術要求如下:
①粉末活性炭投加宜根據水處理工藝流程綜合考慮確定。一般投加於原水中,經過與原水充分混合、接觸後,再投加混凝劑或助凝劑。
②粉末活性炭的用量根據試驗確定,宜採用5~30mg/L。
③炭漿濃度宜採用5%~10%(按重量計)。
5.4.4混凝劑和助凝劑的選擇與投配
(1)混凝劑或助凝劑產品必須符合《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GB/T17218)的規定。
(2)混凝劑和助凝劑品種的選擇及其用量,應根據原水混凝沉澱試驗結果或參照相似條件下的水廠運行經驗,結合當地藥劑供應情況和水廠管理條件,經綜合比較確定。
①混凝劑可選用聚合氯化鋁、硫酸鋁、三氯化鐵等。
②助凝劑可選用聚丙烯醯胺、活化矽酸、石灰乳液等。
(3)混凝劑宜採用液體方式投加。混凝劑的配製應根據其性質和投加量,選用水力、機械或壓縮空氣等方式進行溶解和稀釋。
(4)加藥系統應滿足原水最不利水質的最大投加量要求,並設指示瞬時投加量的計量裝置和採取穩定加注量的措施。有條件時可採用自動加藥系統
(5)加藥間應有保障工作人員衛生安全的保護措施;應設沖洗、排污、通風等設施;室內地坪應有排水坡度。
5.4.5混合、絮凝、沉澱、澄清
(1)混合方式可採用水力、機械或水泵混合。
(2)混合時間不宜大於30s。
(3)混合裝置至絮凝池的距離不宜超過120m。
(4)絮凝池、沉澱池和澄清池的類型,應根據原水水質、設計生產能力、出水水質要求、水溫、是否連續運行等因素,結合當地條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絮凝池宜與沉澱池合建;選用澄清池時,應能保證連續運行。運行時應滿足各類池型對絮凝時間、流速、原水濁度等參數的要求。
(5)進水壓力較高或變化較大時,宜在絮凝池(或機械攪拌澄清池)前設穩壓井。
(6)沉澱池、澄清池應能均勻地配水和集水;濾前水渾濁度應小於8NTU。
(7)沉澱池和澄清池的個數或能夠單獨排空的分格數不宜少於2個。
5.4.6過濾
(1)濾池池型選擇應根據設計生產能力、運行管理要求、濾前水質等因素,並結合當地條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運行時應滿足各類池型的濾速、濾料組成、反沖洗強度和周期等參數的要求。
(2)濾池應根據濾池型式、生產規模、操作運行和維護檢修等條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不得少於兩組(格)。
(3)濾料應具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和抗蝕性能,一般採用石英砂、無煙煤等。濾層厚度和濾料級配應符合要求。
5.4.7深度處理
(1)原水中有機物污染較嚴重、經常規處理後仍不能滿足生活飲用水水質要求時,可採用活性炭吸附、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聯用、投加氧化劑、生物氧化預處理+常規處理等方式進行深度處理。
(2)顆粒活性炭吸附工藝,應根據原水水質、淨化後的水質要求、必須去除的污染物種類及含量,經活性炭吸附試驗或參照水質相似水廠的運行經驗,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
5.4.8特殊水處理
(1)當原水中鐵、錳、砷、氟化物、溶解性總固體含量超過《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的規定時,應進行淨化處理。
(2)地下水除鐵、除錳宜採用曝氣+接觸氧化過濾、曝氣+氧化+過濾等處理工藝。當原水含鐵量超過2.0mg/L、含錳量超過1.5mg/L時,宜採用曝氣+氧化+二次過濾等工藝。
(3)地下水除氟
①除氟的方法可採用活性氧化鋁吸附法、電滲析法及混凝沉澱法等。
②活性氧化鋁吸附法適用於含氟量小於10mg/L的原水。
③電滲析法可用於含氟量小於12mg/L的原水。
④混凝沉澱法適用於含氟量不超過4mg/L的原水。
(4)苦鹹水除鹽處理
①除鹽處理方法,一般可採用反滲透或電滲析法。
②電滲析法除鹽適用於溶解性總固體含量小於5000mg/L的苦鹹水。
③反滲透法適用於溶解性總固體含量小於40000mg/L的苦鹹水。
(5)除砷
①除砷方法,可採用反滲透法、複合多介質過濾法、離子交換法、吸附法、混凝沉澱法等。
②反滲透法和複合多介質過濾法適用於處理砷含量較高的原水。
③離子交換法適用於合砷量小於0.5mg/L、pH值6.5~7.5的原水。
④吸附法適用於合砷量小於0.5mg/L、pH值為5.5~6.0的原水。
⑤混凝沉澱法適用於含砷量小於1mg/L、pH值為6.5~7.5的原水。
5.4.9消毒
(1)生活飲用水必須消毒。
(2)生活飲用水的消毒可採用液氯、次氯酸鈉、二氧化氯、臭氧、紫外線等方法。
(3)加氯點應根據原水水質、工藝流程及淨化要求選定。
(4)消毒劑用量應根據原水水質、管網長度和相似條件下的水廠運行經驗確定,使出廠水和末梢水的微生物指標達到標準要求。
(5)若需採用液氯進行前加氯時,應合理控制投加量,並注意出廠水中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的含量應符合標準要求。
(6)消毒劑投加系統應有控制投加量的設施和指示瞬時投加量的計量裝置,必要時應考慮投加設備的備用,有條件時宜採用自動控制投加系統。
(7)採用液氯消毒時,加氯間必須與其他工作間隔開,必須設固定觀察窗和直接通向外部並向外開啟的門。加氯間和氯庫的外部應備有防毒面具,搶救設施和工具箱。在直通室外的牆下方設有通風設施,照明和通風設備應設定室外開關。
(8)採用二氧化氯消毒時,出廠水中二氧化氯含量應不超過0.7mg/L。
(9)投加消毒劑的管道及配件必須耐腐蝕,宜用無毒塑膠管材。
5.5調節構築物
5.5.1調節構築物的清水池、高位水池和水塔有效容積應根據調節水量的需要設定,不宜過大,以免貯水時間過長影響水質。
單獨設立的清水池或高位水池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0-40%設定;同時設定清水池和高位水池時,清水池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20%設定,高位水池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0-30%設定;水塔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20%設定。
5.5.2清水池和高位水池的分格數或個數不得少於2個(格)。
5.5.3前置調節構築物的有效容積應滿足消毒劑與水的接觸時間要求。
5.5.4清水池、高位水池應有保證水的流動、避免死角的措施,容積大於50m時應設導流牆。
5.5.5清水池和高位水池應加蓋,周圍及頂部應覆土;其頂部應設通氣孔便於空氣對流,其直徑不宜小於150mm,出口宜高於覆土0.7m;通氣孔應有防止雜物和動物進入池內的措施。
5.5.6清水池頂上不得堆放可能污染水質的物品和雜物;在清水池頂上種植植物時,嚴禁施用各種肥料和農藥。
5.5.7調節構築物清水池、高位水池、水塔應定期清洗,清洗完畢經消毒合格後方可再蓄水使用。每半年清洗一次,以保證水質安全。
5.5.8清水池的排空管、溢流管嚴禁直接與下水道聯通,以免發生污染。
5.5.9清水池、高位水池四周排水暢通,溢流管應高於池周圍地面,防止污水流入。
5.6輸、配水管網
5.6.1供水管材和配件材質必須符合衛生學要求,需具有有效的涉水產品衛生許可證。採用金屬管時,應進行內外防腐處理,內防腐不得採用有毒材料。
5.6.2管材不應與有毒有害物質和腐蝕性物質一起堆放;安裝前應清除管內雜物。
5.6.3管線布置應避免穿越毒物、生物性污染或腐蝕性地段,無法避開時應採取防護措施。
5.6.4供生活飲用水的配水管道不應與非生活飲用水管網和自備供水系統相連線。未經批准,不得從配水管網接管,以保證安全供水。
5.6.5當供水管與污水管交叉時,供水管應布置在上面,且不允許有接口重疊,若供水管鋪設在下面,應採用鋼管或設鋼套管,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長度每邊不應小於3m,套管兩端應採用防水材料封閉;當供水管與污水管網平行鋪設時水平淨距應大於1.5m。
5.6.6試運行前按以下要求進行管道沖洗和消毒:
(1)宜用流速小於1.0m/s的水連續沖洗管道,直至進水和出水的濁度、色度相同為止。
(2)管道消毒,應採用含有效氯濃度不低於20mg/L的清潔水浸泡24h,再次沖洗,直至取樣檢驗合格為止。
5.6.7管道及附屬設備更換和維修後,應嚴格沖洗、消毒。
5.7水質檢驗
5.7.1供水規模≥3000m/d的農村水廠必須設定水質檢驗室和制訂相應的水質檢驗制度。
5.7.2水廠應按照《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SL310-2004)的規定,配備必要的水質檢驗設備和技術人員、確定檢驗的項目和頻率。
5.7.3水質檢驗嚴格按照《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5750-2006)執行,實行全過程的質量控制。
5.7.4水源水中鐵、錳、砷、氟化物超標時,水廠應增加相應項目的檢測;水源水有機污染較嚴重時,水廠應增加耗氧量(CODMn)、氨氮等項目的檢測。
5.7.5水質檢測採樣點原水應在水源取水口,出廠水應在清水池之後,管網末梢水應按照管網布置選擇。在全部採樣點中,應包含水質易受污染的地點和管網陳舊的部位以及當地可能導致水質變化的地方。
5.7.6水質檢測結果及時反饋至水廠管理部門,為淨水工藝參數調整或改進提供依據。當檢測結果超過水質衛生標準限值時,應立即重複測定並增加頻率。
5.7.7水質分析能力評價
(1)有專門的水質分析實驗室,包括理化和微生物檢測,且化驗室的建設應滿足相關規範要求。
(2)從事水質檢驗的技術人員必須經過水質檢驗技術培訓並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從事水質檢驗工作。
(3)有相應的水質分析儀器設備,且儀器設備的管理應符合實驗室資質認證的要求,有完善的儀器設備檔案、儀器設備一覽表等。
(4)建立實驗室質量管理體系,有水質檢測質量保證措施。
(5)檢測原始記錄完整,規範,符合相關要求。記錄應歸檔保存,保存年限按相關規定進行。
5.7.8水質檢驗項目和最低檢驗頻率要求見下表。
水質檢驗項目和最低檢驗頻率6.引用規範和標準
本細則主要引用的規範和標準如下: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5749-2006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
《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
《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GB/T17218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GB/T17219
《農村給水設計規範》CECS82:96
《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SL310-2004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報告
評價報告編號:
評價項目名稱:
報告編制日期:
扉頁
(1)工程名稱、地址:
(2)水廠法人代表、聯繫電話:
(3)工程設計單位:
(4)設計負責人、聯繫電話:
(5)工程施工單位:
(6)施工負責人、聯繫電話:
(7)評價專家組組長:
P1水廠基本情況
(1)工程供水規模(設計、現狀)
(2)工程受益人口(設計、現狀)
(3)病區類型及覆蓋人口
(4)總投資
(5)開工、竣工時間
(6)水源類型
(7)供水工藝流程圖
報告提綱:
1.水源和取水構築物
(1)水源選擇、水源保護及衛生防護措施的落實
(2)水源水質檢測項目及結果
(3)取水點位置
(4)取水構築物的設計及周邊環境衛生
(5)地方病史及範圍
(6)水源周邊污染源調查
(7)其他
2.廠區布置和運行管理
(1)廠址選擇
(2)廠區布置、環境衛生、安全防護
(3)涉水產品衛生許可證、制水人員健康證
(4)管理制度和人員業務能力
3.水處理工藝流程
(1)淨水工藝和運行參數
(2)特殊水質處理工藝
(3)藥劑的選擇和投加
(4)消毒劑的投加位置、投加量和接觸時間
(5)出廠水和末梢水水質檢測結果
4.管網和調節構築物
(1)調節構築物的容積
(2)清洗和衛生防護制度及落實情況
(3)管道清洗消毒記錄和維修記錄
(4)管網鋪設範圍占設計範圍的百分比
5.水質檢測
(1)水質檢測設備配備
(2)檢驗技術人員能力及培訓
(3)檢測項目和檢測方法
(4)水質檢測制度和質量保證措施
(5)檢測結果的記錄和歸檔
(6)檢測結果的利用
6.評價意見和建議
(1)總體評價
(2)存在的問題以及可能的健康危害
(3)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4)整改建議
(5)專家組組長簽字、日期
7.附屬檔案
(1)水源水水質檢測報告
(2)出廠水水質檢測報告
(3)末梢水水質檢測報告
(4)其他必要附屬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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