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稅費改革信訪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二十條

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關於印發《農村稅費改革信訪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村稅費改革領導小組:
農村稅費改革是我國農村繼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之後的又一項重大改革,對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民減負增收和農業發展,維護農村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得到億萬農民的衷心擁護。由於這項改革是在過去問題積累較多、沉澱較深的情況下進行的,隨著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不斷推進,特別是一些地方和部門思想認識不到位、基礎工作不紮實、政策措施落實不全面,致使民眾上訪事件時有發生,甚至引發農村一些新的矛盾,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改革效果。為切實做好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鞏固和發展改革成果,建立健全農村稅費改革信訪工作機制,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制定了《農村稅費改革信訪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各地,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農村稅費改革信訪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抄送: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成員單位。
附屬檔案:

農村稅費改革信訪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農民民眾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建立健全農村稅費改革信訪工作管理制度,確保農村稅費改革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國家農村稅費改革相關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稅費改革信訪是指農村稅費改革過程中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農村稅費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稅改辦”)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應當由各級稅改辦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各級稅改辦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民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堅持原則、秉公辦事,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信訪工作在各級稅改領導機構的領導下,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部門配合,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本著尊重事實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精神,依法、及時、就地、公正解決問題。
第五條 各級稅改辦的負責人作為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信訪工作負總責,應當親自閱批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部署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檢查指導信訪工作。各級稅改辦負責具體受理、辦理信訪事項,履行工作職責。

第二章 信訪人

第六條 信訪人是指採用書信、電子郵件、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稅改機關反映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展情況等以及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七條 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信訪活動應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信訪人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票據、證卡等材料,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誹謗、誣告、陷害他人,造成嚴重後果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信訪人應當遵守信訪秩序,不得影響國家機關工作秩序,不得損害接待場所的公共財物,不得糾纏、侮辱、漫罵、毆打、威脅接待人員,不得攜帶危險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進入接待場所。捏造事實,無理取鬧,影響國家機關正常辦公秩序,造成惡劣影響或構成犯罪的信訪人,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條 多人反映相似或相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一般採用書信、電話、電子郵件等形式;需要採用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三章 工作職責及要求

 第十一條 信訪工作在各級稅改領導機構的領導下,具體由稅改辦承辦,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
(二)制定農村稅費改革信訪工作規章、制度;
(三)研究分析信訪動態,編寫信訪通報,部署信訪工作任務,及時向稅改領導機構及相關領導提供信訪信息和解決問題的政策建議;
(四)受理、辦理農村稅費改革民眾來信來訪來電;
(五)承辦上級機關和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
(六)辦理或協助辦理重大或異常信訪事件;
(七)向下級稅改辦交辦和督促催辦農村稅費改革信訪事項;
(八)指導、督促下級稅改辦的農村稅費改革信訪工作;
(九)協助同級信訪部門處理有關農村稅費改革信訪事項;
(十)辦理其他部門和單位轉交稅改辦的有關農村稅費改革信訪事項;
(十一)向信訪人宣傳農村稅費改革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提供政策諮詢服務;
(十二)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二條 稅改辦及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接待,堅持原則,尊重信訪人的人格,不得刁難、歧視信訪人,一視同仁,耐心說服教育和做好解釋工作;
(二)對信訪事項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諉、敷衍、拖延,不得虛報處理結果;
(三)恪盡職守,秉公辦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信訪人要求保密的內容,不得將檢舉、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被檢舉、控告的人員和單位;
(五)建立健全信訪檔案,妥善保管信訪材料,不得丟失、隱匿或者擅自銷毀信訪材料;
(六)其他依法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十三條 稅改辦工作人員在處理農村稅費改革信訪事項時,與信訪人或者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四章 信訪工作規則

各級稅改辦主要承辦農村稅費改革過程中發生的信訪案件,農村歷史遺留問題一般不在受理範圍。各級稅改辦在辦理信訪案件時,應遵守以下規則:
第十四條 拆信。負責民眾來信的拆閱。當日來信,當日拆封,將信封、信件及其附屬檔案一併裝訂,做到完整無缺。
第十五條 登記。填寫民眾信訪登記表,認真填寫來信來電來訪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家庭地址)、時間和反映的主要內容。
第十六條 直接辦理。信訪信息整理登記後,按照職責分工,對應當或者有權做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報稅改辦領導核准,直接予以辦理。
第十七條 交辦。對需作進一步核實的農村稅費改革信訪事項,按照案件發生屬地原則,將信訪信息資料報請稅改辦領導核准後,轉交相關地區稅改辦作進一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在90個工作日內反饋查辦結果。
第十八條 轉辦。按照行政管理職責分工,將不屬稅改辦職責範圍內的信訪事項,呈報稅改辦領導同意後,轉請有關部門辦理。對來電來訪的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請其向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九條 直接查辦。對領導批示或線索較清晰、社會影響較大等信訪案件,稅改辦及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通過明察暗訪等形式,直接查辦案件。
第二十條 催辦。上一級稅改辦轉交給下一級稅改辦的信訪案件,應按規定進行催辦。對信訪人多次反映或已經超過查辦期限的,應重點催辦。
第二十一條 反饋。下一級稅改辦在接到上一級稅改辦的督辦通知後,應在規定期限內將查辦結果反饋給上一級稅改辦,並將查辦結果通知信訪人。
第二十二條 複查。
(一)對稅改辦處理決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外,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30天內請求原辦理機關複查。原辦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答覆。
(二)對原辦理機關的處理決定或者複查意見不服的,信訪人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書或複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請求上一級稅改辦進行複查。上一級稅改辦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經複查,信訪事項處理決定正確的,上一級稅改辦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條 編髮信訪通報。每月初應將上月的信訪案件匯總,編印《信訪通報》,向下一級稅改辦通報整個信訪工作進展,向稅改領導機構及相關領導提供信訪信息,反映農村稅費改革信訪動態。
第二十四條 歸檔。各級稅改辦負責信訪的同志,應及時清理民眾信訪案件,將民眾信訪登記表、信訪原件、處理意見和反饋意見等一併歸檔,妥善裝訂。保存5年,期滿銷毀。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稅改辦組織評比,並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建議、意見或者對違法行為的檢舉、揭發,對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和維護農民民眾利益有貢獻的,由稅改辦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信訪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工作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照《公務員條例》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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