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
名 稱: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徵求《農村客運班線安全通行條件審核規則》(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 |
文 號:交辦運〔2014〕196號 | 發布機構:運輸司 |
發文日期:2014年09月16日 | 主題分類:道路旅客運輸 |
索 引 號:2014-00725 | 主 題 詞:農村;客運班線;審核;規則 |
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徵求《農村客運班線安全通行條件審核規則》(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加快發展農村客運,保障農村客運安全,提高城鄉交通運輸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交通運輸部運輸司組織起草了《農村客運班線安全通行條件審核規則》(徵求意見稿,附後),現傳送你單位徵求意見。
請你單位認真組織研究,提出修改意見,並於2014年10月10日前反饋交通運輸部運輸司(城鄉客運處)。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4年9月15日
全文
附屬檔案
農村客運班線安全通行條件審核規則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農村客運發展,保障農村客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相關標準規範,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新增農村客運班線安全通行條件審核工作。
第三條在開通農村客運班線前,應當進行農村客運安全通行條件審核,確保農村客運班線途經公路的技術條件、安全設施,車輛技術要求、運行限速等相匹配。
第四條各縣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報請縣級人民政府同意,與同級公安、安全監管等部門建立農村客運班線安全通行條件聯合審核機制,共同制定農村客運班線安全通行條件審核細則,聯合開展農村客運班線安全通行條件審核工作。
對需途經等外公路的農村客運班線,還應當聯合等外公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開展農村客運班線安全通行條件審核工作,並明確通過車型、載客人數、通行時間、運行限速等安全限制性要求。
第五條經工程驗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驗收檔案,路線技術指標符合行業標準規範要求的四級及以上等級公路,可通行符合《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要求的對應車長的營運客車。
(一)二級及以上公路,可通行符合《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要求的各系列營運客車。
(二)三級公路,可通行符合《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要求且車長不超過12米的營運客車。
(三)四級公路,可通行符合《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要求且車長不超過6米的營運客車。
對三、四級公路,如安全設施條件高於相應等級標準的,其通行的營運客車車長可依據安全設施的保障能力適當增加,但不得超過對應等級公路通行營運客車車長限值的110%。
第六條對等外公路確需開通農村客運班線或農村客運班線需途經等外公路的,營運車輛應當為符合《鄉村公路營運客車結構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且車長小於6米的車輛,途經的農村公路應同時滿足以下技術條件。
(一)設計速度為20公里/小時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路面寬不應小於3.75米,路基寬不應小於4.75米,土路肩寬度不應小於0.5米;凸形豎曲線極限最小半徑不應小於170米,凹形豎曲線極限最小半徑不應小於190米,豎曲線最小長度不應小於20米;其它路線技術指標應滿足行業標準規範對設計速度為20公里/小時等級公路的要求。
(二)設計速度為15公里/小時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1.路面寬不應小於2.75米,路基寬不應小於3.75米,土路肩寬度不應小於0.5米;腳踏車道路基應設定錯車道,其路基寬度不應小於6.5米,間距可結合地形、交通量大小、視距等條件確定,有效長度不應小於10米。
2.平曲線極限最小半徑不應小於10米;圓曲線路段最大超高不應超過6%,路面加寬值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圓曲線路面加寬值
半徑(米) | 250 -200 | <200 -150 | <150 -100 | <100 -70 | <70 -50 | <50 -30 | <30 -25 | <25 -20 | <20 -15 | <15 -10 |
加寬值(米) | 0.5 | 0.6 | 0.7 | 0.8 | 0.9 | 1.3 | 1.4(0.7) | 1.7(0.9) | 1.8(0.9) | (1.1) |
註:括弧內數值為腳踏車道加寬值。
3.通視條件應按停車視距不小於15米,會車視距不小於30米,超車視距不小於50米的要求驗算合格。
4.最大縱坡度不超過11%,位於海拔2000米以上或積雪冰凍地區的路段,最大縱坡度不應大於8%;最小縱坡坡長不應小於40米,最大縱坡坡長應符合表2的要求;凸形豎曲線極限最小半徑不小應於100米,凹形豎曲線極限最小半徑不應小於120米,豎曲線最小長度不小應於20米。
表2最大坡長
坡度(%)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最大坡長(米) | 1200 | 1100 | 900 | 700 | 500 | 350 | 200 | 100 |
5.最大合成坡度取值不超過10%,當平曲線採用極限最小半徑時,縱坡度不應大於5%。
6.回頭曲線設計速度不應小於10公里/小時,圓曲線最小半徑不應小於12米,緩和段最小長度不應小於15米,超高橫坡度不應小於6%,腳踏車道路面加寬值不應小於2.5米,最大縱坡不應大於4.5%。
第七條農村客運線路的路基、路面和隧道的技術條件應符合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農村公路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4〕372號)的要求。
第八條農村客運線路的橋樑承載能力應滿足客運車輛的通過要求,技術狀況不得低於《公路橋樑技術狀況評定標準》(JTG/TH21)規定的二類橋樑。
第九條農村客運線路的交通安全設施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等級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定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要求。
(二)等外公路的交通安全設施不應低於《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B01)中的D級水平。
(三)在漫水橋、過水路面等路段應設定警示標誌和標桿。
(四)連續長陡下坡路段應設定減速帶和警示標誌,有條件的可設定避險車道。
(五)條件受限、設施條件無法滿足等級公路要求的路段應在起始點設定告示標誌。
(六)防護設施的設定應根據營運客車的最大允許總質量和運行限速,選定《公路護欄安全性能評價標準》(JTGB05-01)規定的對應防護等級。
第十條本規則要求的等外農村公路的各項技術指標由當地公路管理部門依據公路工程竣工圖或複測資料認定,交通安全設施由公路管理部門聯契約級公安部門根據實際設定情況認定。
第十一條本規則由交通運輸部運輸司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則自2014年月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