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印發《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兌付考核操作程式》的通知
銀髮 〔2005〕 247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拉薩和海口中心支行不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局(西藏和海南不發):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兌付考核操作程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屬檔案: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兌付考核操作程式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
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兌付考核操作程式第一條為提高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以下簡稱專項票據)兌付考核工作效率和質量,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3〕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04〕66號)以及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資金支持方案有關檔案的規定,制定本操作程式。
第二條本操作程式所稱信用社包括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
第三條專項票據兌付考核每季度一次。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按季提交專項票據兌付申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按季考核,對經考核達到兌付標準的信用社按季辦理兌付手續。
第四條人民銀行各分支行應會同銀監會同級派出機構,依據信用社改革試點資金支持方案及有關檔案的規定,對已認購專項票據的信用社,實行動態監測和實地考核。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逐級上報以下材料:
(一)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實施進展情況專題報告(按季上報,報送總行的時間為每季度後20日內)。
(二)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和專項借款考核季報表一、二(《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關於銀髮〔2003〕181號和銀髮〔2004〕4號檔案操作中有關問題補充說明的通知》的附表一、二)(按季上報,報送總行的時間為每季度後20日內)。
(三)專項票據置換資產的處置報告及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置換資產處置考核表。報告內容應包括專項票據置換資產的處置方式、處置結果、清收進度、置換資產形態變化、處置費用支出情況(按年上報,報告期為每年年末,報送總行的時間為次年1月末前,報表格式見附1)。
第五條對信用社的專項票據兌付申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應會同銀監會派出機構採取現場檢查、報表監測與申請材料審查相結合的方式全面進行考核。
第六條專項票據的兌付申請。信用社自評認為符合兌付標準的,可於每季度第二個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和銀監會當地派出機構提出專項票據兌付申請,並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專項票據兌付申請書。重點報告以下內容:
1.建立和實行“三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實施進展情況。
2.健全內控制度,加強內部管理的實施進展情況。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授權授信管理制度、貸款定價機制、不良貸款責任追究制度、成本費用控制制度、利潤分配製度、勞動用工制度及其實施情況。
3.建立基本的信息報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強化外部約束機制的情況。
4.明晰產權關係、提高資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貸款餘額和比例所採取的措施及實施進展情況。其中,不良貸款比例的兌付考核標準為,報告期不良貸款比例與基期相比降幅不低於50%,或報告期不良貸款比例不高於5%。
5.近三年以來經營財務變化情況。主要包括成本費用、盈利能力、利潤分配、支農服務水平變化情況。
6.專項票據置換資產的處置報告及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置換資產處置考核表。報告與考核表要按本操作程式第四條第(三)項要求的內容上報(報告及報表的報告期均為提交兌付申請的上季度末)。
(二)內控管理制度文本及文本清單和簡要的文字說明。
(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章制度文本及文本清單和簡要的文字說明。
(四)上一年度的信息披露報告和統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見銀髮〔2004〕253號檔案的附屬檔案1)。
(五)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兌付考核明細表(見銀髮〔2005〕112號檔案的附屬檔案1),並將表中營業費用總額、營業費用總額同比增幅指標分別改為資產費用率、資產費用率同比增幅,考核標準為有效控制了資產費用率的增長。
(六)農村信用社增資擴股審查、審核意見表(見銀髮〔2005〕112號檔案的附屬檔案2)。
(七)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和專項借款考核季報表一、二。
(八)2002年12月末、報告期期末及其最近兩年年末的資產負債表、財務損益表、業務狀況表和利潤分配表的原始報表或複印件。
(九)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書面檔案。
第七條專項票據的兌付審查。銀監會縣(市)級派出機構依據有關辦法對專項票據兌付申請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對經其審查通過的專項票據兌付申請進行覆核;經覆核,對符合兌付標準的,應由銀監會縣(市)級派出機構牽頭,與人民銀行縣(市)支行聯合正式行文,並將本操作程式第六條所列書面檔案(一)、(四)、(五)、(六)、(七)、(八)、(九)、內部管理制度文本清單和簡要的文字說明、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章制度文本清單和簡要的文字說明一併報送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或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省級銀監局。對暫不符合專項票據兌付標準的,人民銀行縣(市)支行應將審查意見及時反饋申請人。
第八條專項票據的兌付審核。省級銀監局對經審查通過的專項票據兌付申請,以縣(市)為單位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或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對經其審核通過的專項票據兌付申請進行覆核;經覆核,對符合兌付標準的,應由省級銀監局牽頭,與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或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聯合正式行文,並將本操作程式第七條所列書面檔案、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或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專項票據考核評審委員會評審會議記錄、以及近兩年來本省(區、市)信用社省級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級管理機構)履行行業管理職責的基本情況,於兌付日前15個工作日報送人民銀行總行和銀監會。對晚於規定日期報送的兌付申請材料,人民銀行總行和銀監會本季度概不受理。對暫不符合兌付標準的,人民銀行分支行應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申請人。
省級管理機構應依法履行職責,嚴格控制費用支出,最大限度地減輕轄內信用社負擔。省級管理機構每年收取的管理費總額應不超過轄內信用社年度總收入的0?5%。超過這一比例的,應報請省級銀監局審查批准,並向銀監會報備。在轄內信用社申請專項票據兌付前,這部分省級管理機構應將管理費率降到規定比例以內。
第九條專項票據的兌付考核。銀監會對經審查、審核通過的專項票據兌付申請,以縣(市)為單位進行考核,並於兌付日前10個工作日將考核意見送人民銀行總行;人民銀行總行對經其考核通過的專項票據兌付申請進行覆核,經覆核,對符合兌付標準的,在兌付日前3個工作日(即周一),按認購額度向該縣(市)出具“專項票據兌付通知書”。對暫不符合兌付標準的,人民銀行總行應將考核意見及時反饋申請人。
第十條人民銀行總行對每一個縣(市)信用社專項票據兌付申請的覆核次數最多為兩次,對經第二次覆核認定仍未能達到兌付標準的縣(市),不予以兌付專項票據。推遲兌付期滿,人民銀行總行以其資產置換回專項票據。
第十一條專項票據的兌付日為每季度第三個月的第一個周四,人民銀行總行指定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代理兌付專項票據。兌付日前一個工作日,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根據總行出具的“專項票據兌付通知書”將專項票據資金劃至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賬戶,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於兌付日將專項票據資金劃至信用社的資金賬戶。
第十二條對已經兌付專項票據的信用社,銀監會將會同人民銀行通過加強現場和非現場檢查,進行事後監測考核。對經查實採取弄虛作假等違規手段已兌付專項票據的信用社,人民銀行將收回其專項票據資金。經考核,對經營狀況惡化、核心監管指標發生異常變化的信用社,根據情節輕重,人民銀行將依法採取提高存款準備金率等措施、銀監會將依法採取限制分紅、限制業務範圍、重組或撤銷等措施。
監測考核期間,信用社應以縣(市)為單位,按年向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和銀監會同級派出機構上報本操作程式第四條中的(三)、第六條中的(四)、(五)、(六),考核程式按第六、七、八條操作;人民銀行分支行要按年逐級上報第四條中的(一)(本條各考核材料的報告期均為每年年末,報送總行的時間為次年1月末)。
第十三條信用社有關專項票據兌付申請的報表、申請書等申請材料,以及有關方面出具的審查、審核、考核和覆核意見,均應由有關經辦人和單位負責人親筆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信用社認購專項票據後,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會同銀監會派出機構,督促轄內信用社根據實際情況,對專項票據置換資產(以下簡稱置換資產)制定合理的清收計畫。在專項票據兌付前,信用社應已基本處置完畢置換資產;未完成處置工作的,應已落實了處置責任,並制定了處置、清收計畫和時間表。處置中應做到依法、盡職清收,最大限度地提高清收比例,降低處置費用支出,提高處置效率。
申請兌付專項票據時,信用社要逐筆向所在地人民銀行縣(市)支行提交置換資產的處置清單;對因確實存在實際困難,無法收回的置換資產,信用社應向所在地人民銀行縣(市)支行提交書面檔案,逐筆說明無法收回的原因、並提供法律證明檔案或其他相關證明檔案複印件(置換資產未能清收的原因及需提交的證明材料見本操作程式附2 )。
未在專項票據兌付前處置完畢置換資產的信用社,應在提交專項票據兌付申請時,向人民銀行總行出具專項票據置換資產處置承諾書(承諾書格式見附3)、以及處置、清收計畫和時間表。
專項票據兌付後仍未處置完畢置換資產的信用社,要按年向人民銀行縣(市)支行逐筆提交置換資產的處置清單、逐筆說明未收回置換資產的原因、相關法律證明檔案及其他證明檔案的複印件(按年上報,報告期為每年年末,報送總行的時間為次年1月末前)。自專項票據發行之日起,信用社應妥善保存與置換資產相關的所有原始檔案5年;信用社上報的有關置換資產的所有資料由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存檔5年(不要求逐級上報)。
第十五條本操作程式中關於對專項票據置換資產處置完畢的含義為,信用社對置換資產已依法、盡職採取了處置措施,並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清收比例,降低了處置費用;對因確實存在實際困難,無法收回的置換資產,信用社已向所在地人民銀行縣(市)支行提交了書面檔案,逐筆說明了無法收回的原因、並已提供法律證明檔案或其他相關證明檔案複印件。
第十六條本操作程式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共同解釋。
第十七條本操作程式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一條為提高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以下簡稱專項票據)兌付考核工作效率和質量,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3〕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04〕66號)以及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資金支持方案有關檔案的規定,制定本操作程式。
第二條本操作程式所稱信用社包括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
第三條專項票據兌付考核每季度一次。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按季提交專項票據兌付申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按季考核,對經考核達到兌付標準的信用社按季辦理兌付手續。
第四條人民銀行各分支行應會同銀監會同級派出機構,依據信用社改革試點資金支持方案及有關檔案的規定,對已認購專項票據的信用社,實行動態監測和實地考核。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逐級上報以下材料:
(一)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實施進展情況專題報告(按季上報,報送總行的時間為每季度後20日內)。
(二)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和專項借款考核季報表一、二(《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關於銀髮〔2003〕181號和銀髮〔2004〕4號檔案操作中有關問題補充說明的通知》的附表一、二)(按季上報,報送總行的時間為每季度後20日內)。
(三)專項票據置換資產的處置報告及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置換資產處置考核表。報告內容應包括專項票據置換資產的處置方式、處置結果、清收進度、置換資產形態變化、處置費用支出情況(按年上報,報告期為每年年末,報送總行的時間為次年1月末前,報表格式見附1)。
第五條對信用社的專項票據兌付申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應會同銀監會派出機構採取現場檢查、報表監測與申請材料審查相結合的方式全面進行考核。
第六條專項票據的兌付申請。信用社自評認為符合兌付標準的,可於每季度第二個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和銀監會當地派出機構提出專項票據兌付申請,並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專項票據兌付申請書。重點報告以下內容:
1.建立和實行“三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實施進展情況。
2.健全內控制度,加強內部管理的實施進展情況。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授權授信管理制度、貸款定價機制、不良貸款責任追究制度、成本費用控制制度、利潤分配製度、勞動用工制度及其實施情況。
3.建立基本的信息報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強化外部約束機制的情況。
4.明晰產權關係、提高資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貸款餘額和比例所採取的措施及實施進展情況。其中,不良貸款比例的兌付考核標準為,報告期不良貸款比例與基期相比降幅不低於50%,或報告期不良貸款比例不高於5%。
5.近三年以來經營財務變化情況。主要包括成本費用、盈利能力、利潤分配、支農服務水平變化情況。
6.專項票據置換資產的處置報告及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置換資產處置考核表。報告與考核表要按本操作程式第四條第(三)項要求的內容上報(報告及報表的報告期均為提交兌付申請的上季度末)。
(二)內控管理制度文本及文本清單和簡要的文字說明。
(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章制度文本及文本清單和簡要的文字說明。
(四)上一年度的信息披露報告和統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見銀髮〔2004〕253號檔案的附屬檔案1)。
(五)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兌付考核明細表(見銀髮〔2005〕112號檔案的附屬檔案1),並將表中營業費用總額、營業費用總額同比增幅指標分別改為資產費用率、資產費用率同比增幅,考核標準為有效控制了資產費用率的增長。
(六)農村信用社增資擴股審查、審核意見表(見銀髮〔2005〕112號檔案的附屬檔案2)。
(七)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和專項借款考核季報表一、二。
(八)2002年12月末、報告期期末及其最近兩年年末的資產負債表、財務損益表、業務狀況表和利潤分配表的原始報表或複印件。
(九)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書面檔案。
第七條專項票據的兌付審查。銀監會縣(市)級派出機構依據有關辦法對專項票據兌付申請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對經其審查通過的專項票據兌付申請進行覆核;經覆核,對符合兌付標準的,應由銀監會縣(市)級派出機構牽頭,與人民銀行縣(市)支行聯合正式行文,並將本操作程式第六條所列書面檔案(一)、(四)、(五)、(六)、(七)、(八)、(九)、內部管理制度文本清單和簡要的文字說明、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章制度文本清單和簡要的文字說明一併報送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或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省級銀監局。對暫不符合專項票據兌付標準的,人民銀行縣(市)支行應將審查意見及時反饋申請人。
第八條專項票據的兌付審核。省級銀監局對經審查通過的專項票據兌付申請,以縣(市)為單位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或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對經其審核通過的專項票據兌付申請進行覆核;經覆核,對符合兌付標準的,應由省級銀監局牽頭,與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或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聯合正式行文,並將本操作程式第七條所列書面檔案、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或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專項票據考核評審委員會評審會議記錄、以及近兩年來本省(區、市)信用社省級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級管理機構)履行行業管理職責的基本情況,於兌付日前15個工作日報送人民銀行總行和銀監會。對晚於規定日期報送的兌付申請材料,人民銀行總行和銀監會本季度概不受理。對暫不符合兌付標準的,人民銀行分支行應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申請人。
省級管理機構應依法履行職責,嚴格控制費用支出,最大限度地減輕轄內信用社負擔。省級管理機構每年收取的管理費總額應不超過轄內信用社年度總收入的0?5%。超過這一比例的,應報請省級銀監局審查批准,並向銀監會報備。在轄內信用社申請專項票據兌付前,這部分省級管理機構應將管理費率降到規定比例以內。
第九條專項票據的兌付考核。銀監會對經審查、審核通過的專項票據兌付申請,以縣(市)為單位進行考核,並於兌付日前10個工作日將考核意見送人民銀行總行;人民銀行總行對經其考核通過的專項票據兌付申請進行覆核,經覆核,對符合兌付標準的,在兌付日前3個工作日(即周一),按認購額度向該縣(市)出具“專項票據兌付通知書”。對暫不符合兌付標準的,人民銀行總行應將考核意見及時反饋申請人。
第十條人民銀行總行對每一個縣(市)信用社專項票據兌付申請的覆核次數最多為兩次,對經第二次覆核認定仍未能達到兌付標準的縣(市),不予以兌付專項票據。推遲兌付期滿,人民銀行總行以其資產置換回專項票據。
第十一條專項票據的兌付日為每季度第三個月的第一個周四,人民銀行總行指定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代理兌付專項票據。兌付日前一個工作日,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根據總行出具的“專項票據兌付通知書”將專項票據資金劃至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賬戶,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於兌付日將專項票據資金劃至信用社的資金賬戶。
第十二條對已經兌付專項票據的信用社,銀監會將會同人民銀行通過加強現場和非現場檢查,進行事後監測考核。對經查實採取弄虛作假等違規手段已兌付專項票據的信用社,人民銀行將收回其專項票據資金。經考核,對經營狀況惡化、核心監管指標發生異常變化的信用社,根據情節輕重,人民銀行將依法採取提高存款準備金率等措施、銀監會將依法採取限制分紅、限制業務範圍、重組或撤銷等措施。
監測考核期間,信用社應以縣(市)為單位,按年向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和銀監會同級派出機構上報本操作程式第四條中的(三)、第六條中的(四)、(五)、(六),考核程式按第六、七、八條操作;人民銀行分支行要按年逐級上報第四條中的(一)(本條各考核材料的報告期均為每年年末,報送總行的時間為次年1月末)。
第十三條信用社有關專項票據兌付申請的報表、申請書等申請材料,以及有關方面出具的審查、審核、考核和覆核意見,均應由有關經辦人和單位負責人親筆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信用社認購專項票據後,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會同銀監會派出機構,督促轄內信用社根據實際情況,對專項票據置換資產(以下簡稱置換資產)制定合理的清收計畫。在專項票據兌付前,信用社應已基本處置完畢置換資產;未完成處置工作的,應已落實了處置責任,並制定了處置、清收計畫和時間表。處置中應做到依法、盡職清收,最大限度地提高清收比例,降低處置費用支出,提高處置效率。
申請兌付專項票據時,信用社要逐筆向所在地人民銀行縣(市)支行提交置換資產的處置清單;對因確實存在實際困難,無法收回的置換資產,信用社應向所在地人民銀行縣(市)支行提交書面檔案,逐筆說明無法收回的原因、並提供法律證明檔案或其他相關證明檔案複印件(置換資產未能清收的原因及需提交的證明材料見本操作程式附2 )。
未在專項票據兌付前處置完畢置換資產的信用社,應在提交專項票據兌付申請時,向人民銀行總行出具專項票據置換資產處置承諾書(承諾書格式見附3)、以及處置、清收計畫和時間表。
專項票據兌付後仍未處置完畢置換資產的信用社,要按年向人民銀行縣(市)支行逐筆提交置換資產的處置清單、逐筆說明未收回置換資產的原因、相關法律證明檔案及其他證明檔案的複印件(按年上報,報告期為每年年末,報送總行的時間為次年1月末前)。自專項票據發行之日起,信用社應妥善保存與置換資產相關的所有原始檔案5年;信用社上報的有關置換資產的所有資料由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存檔5年(不要求逐級上報)。
第十五條本操作程式中關於對專項票據置換資產處置完畢的含義為,信用社對置換資產已依法、盡職採取了處置措施,並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清收比例,降低了處置費用;對因確實存在實際困難,無法收回的置換資產,信用社已向所在地人民銀行縣(市)支行提交了書面檔案,逐筆說明了無法收回的原因、並已提供法律證明檔案或其他相關證明檔案複印件。
第十六條本操作程式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共同解釋。
第十七條本操作程式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