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信息管理辦法

《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信息管理辦法》於2011年12月6日由農業部辦公廳以農辦墾〔2011〕75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職責分工、基礎管理、信息採集、信息傳送、信息服務、信息安全、附則8章34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信息管理辦法(試行)》予以廢止。

農業部辦公廳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農辦墾〔2011〕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墾、熱作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有關農業部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
為健全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制度,加強和規範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信息管理,我部組織制定了《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信息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信息管理,根據《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在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和運行過程中形成的與農產品質量追溯相關的信息。
第三條 信息管理遵循統一規範、分級負責、真實有效、資源共享、運行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建立和使用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的項目單位。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農業部農墾局負責信息管理的制度建設、監督指導及組織協調等工作。
第六條 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負責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的軟體開發、數據存儲、系統維護、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項目單位信息管理工作,對傳送信息進行網上監管和實地核查,對出現的問題督促整改。
第八條 承擔項目任務的質量檢驗機構負責填報追溯產品檢測信息,對項目建設單位、創建單位報送的信息進行動態跟蹤、評估,及時反饋意見。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本單位追溯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真實、完整、及時地採集、存儲和上傳信息,查看主管部門、質量檢驗機構的反饋意見,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條 項目創建單位負責本單位農產品質量信息網上填報工作,對主管部門、質量檢驗機構提出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章 基礎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項目創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追溯產品生產實際,對產業鏈相關責任主體、企業內部相關責任人進行建檔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項目創建單位應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要求,對使用的投入品按投入品類別、生產企業、供應商進行登記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項目創建單位應按照項目建設要求,統一記錄格式,規範記錄內容,實現紙質記錄與電子信息有效銜接。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追溯產品產業布局和生產流程,對種養、加工、儲存等環節的生產設施進行編號登記。

第四章 信息採集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項目創建單位應確定信息採集點,建立信息採集工作機制,安排專人對紙質記錄和電子信息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項目創建單位應按要求及時填報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相關基礎信息,並動態更新。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追溯產品生產情況,採集產品種類、產地環境、投入品使用、加工儲存環境、生產日期、產品流向和各環節責任主體等與農產品質量追溯相關的信息。
(一)產地環境信息應採集產地環境質量現狀檢測結果。
(二)投入品信息採集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信息:
農藥—農藥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批號、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檔案號、使用日期、實際用量、安全間隔期、責任人、供應商。
肥料—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登記證號、產品標準號、生產批次號、使用日期、實際用量、責任人、供應商。
獸藥—通用名稱(商品名稱)、生產企業、產品批准文號(進口獸藥註冊證號)、產品批號、休藥期、使用日期、實際用量、責任人、供應商。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許可證明檔案編號、產品質量標準、生產日期、使用日期、責任人、供應商。加入藥物飼料添加劑的,記錄其通用名稱和休藥期。
其它投入品—產品名稱、生產廠家、生產批次、使用日期、責任人、供應商。
(三)加工儲存環境信息應包括加工儲存場所衛生狀況、溫度、濕度、責任人等。
(四)生產日期應按照實際生產時間以及《農產品包裝標識管理辦法》的規定,記錄生產日期。
(五)產品流向應按照追溯編碼記錄產品銷售情況,包括銷售時間、銷售對象、運輸方式、責任人等信息。
(六)責任主體應包括責任人的名稱、有效證件號碼、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
第十八條 項目創建單位應根據投入品使用情況及時進行匯總分析,完成投入品信息採集、填報。
第十九條 質量檢驗機構應按照追溯產品質量檢測要求,記錄抽樣信息及檢測結果。

第五章 信息傳送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收集、儲存質量追溯信息,並通過企業數據中心及時上傳追溯信息。
(一)追溯產品種養階段,應定期向部級數據中心上傳信息,原則上報送時間間隔不超過15個工作日。
(二)追溯產品上市期間,應實時將追溯信息上傳到部級數據中心,實現上市產品可查詢、可監管。
第二十一條 項目創建單位應於當年5月底之前,完成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相關基礎信息、投入品使用網上填報工作,根據生產實際及時更新。
第二十二條 質量檢驗機構應依據追溯產品檢測情況,在出具書面檢驗報告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信息網上填報工作。

第六章 信息服務

第二十三條 部級數據中心建立統一渠道為消費者提供查詢服務。簡訊查詢:1066958872,語音查詢:4008190315,網上查詢:農墾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網。
第二十四條 部級數據中心按照授權管理、分級負責的要求,為省級主管部門、質量檢驗機構、項目建設單位提供全程查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 部級數據中心在尊重企業自主權、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按照有關要求,加強與行業管理部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溝通協作,實現互聯互查、資源共享。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條 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省級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須依照國家有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建立追溯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信息安全責任,強化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部級數據中心和企業數據中心應配置必要的網路安全設施,保障追溯信息系統安全運行。
第二十八條 部級數據中心和企業數據中心應設立專用伺服器,集中管理追溯信息,並運用光碟、磁帶等存儲介質對追溯信息進行定期備份。
第二十九條 追溯信息保存期應與追溯產品的保質期一致。追溯產品保質期不足兩年的,追溯信息須保存兩年。
第三十條 部級數據中心和企業數據中心的操作人員實行專人負責、授權登錄、密碼管理,防止非法使用。未經允許,操作人員不得泄露。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農墾、熱作以外的農產品生產組織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農墾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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