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作物種子標籤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

《農作物種子標籤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是為規範農作物種子標籤和使用說明的管理,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種子質量和農業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於2016年7月8日發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檔案發布

農作物種子標籤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2016年 第6號

《農作物種子標籤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已經農業部2016年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韓長賦

2016年7月8日

檔案內容

農作物種子標籤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作物種子標籤和使用說明的管理,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種子質量和農業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農作物種子應當附有種子標籤和使用說明。

種子標籤和使用說明標註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第三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負責種子標籤和使用說明的製作,對其標註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農作物種子標籤和使用說明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種子標籤

第五條種子標籤是指印製、貼上、固定或者附著在種子、種子包裝物表面的特定圖案及文字說明。

第六條 種子標籤應當標註下列內容:

(一)作物種類、種子類別、品種名稱;

(二)種子生產經營者信息,包括種子生產經營者名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註冊地地址和聯繫方式;

(三)質量指標、淨含量;

(四)檢測日期和質量保證期;

(五)品種適宜種植區域、種植季節;

(六)檢疫證明編號;

(七)信息代碼。

第七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種子標籤除標註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內容外,應當分別加注以下內容:

(一)主要農作物品種,標註品種審定編號;通過兩個以上省級審定的,至少標註種子銷售所在地省級品種審定編號;引種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標註引種備案公告文號;

(二)授權品種,標註品種權號;

(三)已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標註品種登記編號;

(四)進口種子,標註進口審批文號及進口商名稱、註冊地址和聯繫方式;

(五)藥劑處理種子,標註藥劑名稱、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誤食後解決方案;依據藥劑毒性大小,分別註明“高毒”並附骷髏標誌、“中等毒”並附十字骨標誌、“低毒”字樣;

(六)轉基因種子,標註“轉基因”字樣、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編號;

第八條作物種類明確至植物分類學的種。

種子類別按照常規種和雜交種標註。類別為常規種的按照育種家種子、原種、大田用種標註。

第九條 品種名稱應當符合《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一個品種只能標註一個品種名稱。審定、登記的品種或授權保護的品種應當使用經批准的品種名稱。

第十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名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註冊地地址應當與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內容一致;聯繫方式為電話、傳真,可以加注網路聯繫方式。

第十一條 質量指標是指生產經營者承諾的質量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或者行業標準規定;未制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按企業標準或者種子生產經營者承諾的質量標準進行標註。

第十二條質量指標按照質量特性和特性值進行標註。

質量特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標註:

(一)標註品種純度、淨度、發芽率和水分,但不宜標註水分、芽率、淨度等指標的無性繁殖材料、種苗等除外;

(二)脫毒繁殖材料按品種純度、病毒狀況和脫毒擴繁代數進行標註;

(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農業部對某些農作物種子有其他質量特性要求的,應當加注。

特性值應當標明具體數值,品種純度、淨度、水分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數,發芽率保留整數。

第十三條 淨含量是指種子的實際重量或者數量,標註內容由“淨含量”字樣、數字、法定計量單位(kg或者g)或者數量單位(粒或者株)三部分組成。

第十四條 檢測日期是指生產經營者檢測質量特性值的年月,年月分別用四位、兩位數字完整標示,採用下列示例:檢測日期:2016年05月。

質量保證期是指在規定貯存條件下種子生產經營者對種子質量特性值予以保證的承諾時間。標註以月為單位,自檢測日期起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採用下列示例:質量保證期6個月。

第十五條 品種適宜種植區域不得超過審定、登記公告及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引種備案公告公布的區域。審定、登記以外作物的適宜區域由生產經營者根據試驗確定。

種植季節是指適宜播種的時間段,由生產經營者根據試驗確定,應當具體到日,採用下列示例:5月1日至5月20日。

第十六條 檢疫證明編號標註產地檢疫合格證編號或者植物檢疫證書編號。

進口種子檢疫證明編號標註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編號。

第十七條 信息代碼以二維碼標註,應當包括品種名稱、生產經營者名稱或進口商名稱、單元識別代碼、追溯網址等信息。二維碼格式及生成要求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使用說明

第十八條 使用說明是指對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使用條件的說明以及風險提示、技術服務等信息。

第十九條 使用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品種主要性狀;

(二)主要栽培措施;

(三)適應性;

(四)風險提示;

(五)諮詢服務信息。

除前款規定內容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增加相應內容:

(一)屬於轉基因種子的,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制措施;

(二)使用說明與標籤分別印製的,應當包括品種名稱和種子生產經營者信息。

第二十條品種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應當如實反映品種的真實狀況,主要內容應當與審定或登記公告一致。通過兩個以上省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標註內容應當與銷售地所在省級品種審定公告一致;引種標註內容應當與引種備案信息一致。

第二十一條適應性是指品種在適宜種植地區內不同年度間產量的穩定性、豐產性、抗病性、抗逆性等特性,標註值不得高於品種審定、登記公告載明的內容。審定、登記以外作物適應性的說明,參照登記作物有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 風險提示包括種子貯藏條件以及銷售區域主要病蟲害、高低溫、倒伏等因素對品種引發風險的提示及注意事項。

第四章 製作要求

第二十三條 種子標籤可以與使用說明合併印製。種子標籤包括使用說明全部內容的,可不另行印製使用說明。

第二十四條 應當包裝的種子,標籤應當直接印製在種子包裝物表面。可以不包裝銷售的種子,標籤可印製成印刷品貼上、固定或者附著在種子上,也可以製成印刷品,在銷售種子時提供給種子使用者。

第二十五條 標註文字除註冊商標外,應當使用國家語言工作委員會公布的現行規範化漢字。標註的文字、符號、數字的字型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同時標註的漢語拼音或者外文的,字型應當小於或者等於相應的漢字字型。信息代碼不得小於2平方厘米。

品種名稱應放在顯著位置,字號不得小於標籤標註的其它文字。

第二十六條 印刷內容應當清晰、醒目、持久,易於辨認和識讀。標註字型、背景和底色應當與基底形成明顯的反差,易於識別;警示標誌和說明應當醒目,其中“高毒”以紅色字型印製。

第二十七條 檢疫證明編號、檢測日期、質量保證期,可以採用噴印、壓印等印製方式。

第二十八條 作物種類和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淨含量、種子生產經營者名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註冊地地址和聯繫方式、“轉基因”字樣、警示標誌等信息,應當在同一版面標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印刷品,應當為長方形,長和寬不得小於11厘米×7厘米。印刷品製作材料應當有足夠的強度,確保不易損毀或字跡變得模糊、脫落。

第三十條 進口種子應當在原標籤外附加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中文標籤和使用說明,使用進(出)口審批表批准的品種中文名稱和英文名稱、生產經營者。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特別規定的,種子標籤和使用說明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在品種名稱前後添加修飾性文字;

(二)種子生產經營者、進口商名稱以外的其他單位名稱;

(三)不符合廣告法、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描述;

(四)未經認證合格使用認證標識;

(五)其他帶有誇大宣傳、引人誤解或者虛假的文字、圖案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 標籤缺少品種名稱,視為沒有種子標籤。

使用說明缺少品種主要性狀、適應性或風險提示的,視為沒有使用說明。

以剪下、貼上等方式修改或者補充標籤內容的,按塗改標籤查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種子標籤和使用說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2001年2月26日發布的《農作物種子標籤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檔案解讀

種子標籤是種子的身份證,是生產經營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憑據,是農民識別種子、使用種子的說明書,管理部門界定真假優劣、查證主體的重要工具。2001年《農作物種子標籤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為規範種子標籤管理、提高種子質量、保護農民利益提供了保障。但隨著種業的快速發展,原《辦法》在規範主體行為、維持市場秩序上存在一些漏洞,必須加以彌補。新修訂的《種子法》對標籤標註內容進行了嚴格規範,新增了標籤和使用說明真實性等要求,必須在辦法中予以明細。基於此,以新修訂《種子法》為依據,以實現種子可追溯為目的,本著誠實信用、明確責任、便於操作的原則,對現行《辦法》進行修訂完善,形成了《農作物種子標籤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

本次《辦法》修改後內容設為6章,共34條,新增第5章監督管理。修改重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突出信息的真實性——

種子標籤和使用說明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標籤是說明有關品種及種子相關信息的重要載體。標籤真實性是國際種業管理的基本做法,是維護育種者、生產經營者及廣大農民利益的保障,是確保種業健康發展的基礎,也是法律的根本要求。目前,市場上品種名稱“多亂雜”,部分標註的名稱存在虛假和誤導;有些標籤標註的內容,如品種名稱、品種信息、種植風險等信息不真實,損害了農民利益,擾亂了市場秩序。為解決這些問題,《辦法》第二條規定,種子標籤和使用說明標註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第三條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註內容的真實性和質量負責。第九條規定,一個品種只能標註一個品種名稱,審定、登記品種或授權保護的品種應當使用經批准的品種名稱。第十條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者名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註冊地址應當與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信息一致。第二十條規定,使用說明的主要內容應當與審定或登記公告一致;第二十一條規定,標註值不得高於品種審定、登記公告載明的內容。違反以上條款的,依據新《種子法》的有關要求,屬於標籤和使用說明標註不真實,管理部門應責令企業改正,並作出罰款等行政處罰。根據《種子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種子使用者因種子標籤和使用說明標註的內容不真實,造成損失的,種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向種子生產者或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

完善信息的全面性——

還要標示“風險提示、技術服務等信息”,讓農民有更充分的知情權

“王婆賣瓜自賣自誇”是商業領域的基本定式,突出或誇大產品優異性,隱藏產品缺點是經營者促進產品銷售的常見手段。種子做為商品同樣不例外,目前有些種子標籤標註斷章取義,描述內容不全面、不準確,甚至有意隱藏風險信息、修飾試驗數據來誤導消費者。為解決以上問題,《辦法》第二條規定了銷售的種子應當附有標籤和供使用說明;《辦法》第六條,針對種子標籤做了專門規定的規定,如作物種類、種子類別、品種名稱,特別增加了標籤內容應有品種的適宜種植區域、種植季節和信息代碼等。《辦法》第七條,對審定、保護、登記、進口、藥劑處理和轉基因種子的標註也做出了規定。《辦法》第三章還專門對使用說明進行了詳細規定。與舊《辦法》不同的是,不僅要求對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使用條件作出說明,同時還要標示“風險提示、技術服務等信息”,在生產經營者宣傳優勢的同時,必須告知用種者種子貯藏條件以及銷售區域主要病蟲害、高低溫、倒伏等因素對品種引發風險的提示及注意事項,讓農民有更充分的知情權。《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進口種子還必須提供原標籤,以及對應的中文標籤和使用說明,標註審批時使用的中文名稱和英文名稱,防止消費者因對內容不了解而蒙受欺騙。《辦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標籤缺少品種名稱的,視為沒有種子標籤。根據《種子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沒有標籤的為假種子。根據《種子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假種子的將面臨行政或刑事處罰。

強化信息的嚴謹性——

不得在品種名稱前後增加修飾性文字,不得印製引人誤解的文字或圖案

因舊《辦法》缺乏相應要求,一些生產經營者在標籤印刷上有意誤導消費者,損害用種者的利益。如故意在品種名稱前後增加修飾性詞語;將新奇的、帶有誤導性的名稱印製成特大字型,掩蓋真實的品種名稱;隨意標註代理、總代理等多個主體,給農民維權和市場監管帶來困難。此外,舊《辦法》中還有部分規定不符合生產經營的實際操作,如未對難以包裝種子標籤作出規範,對種薯種苗等特殊種子的質量指標標註沒有作出特殊規定;標籤標註生產日期與生產實際不相符等。為此,《辦法》對標籤標註和製作的規範性作出了嚴格要求,如第二十八條規定品種名稱、生產經營者信息等必須在一個版面;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九條明確了字型大小、印刷品製作材料應有強度並保證不易損毀,字跡不易變模糊或脫落;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得在品種名稱前後增加修飾性文字,不得印製引人誤解的文字或圖案。此外,針對部分不符合生產經營實際的規定,《辦法》也作出了補充和修改,如第五條規定標籤可以印製、貼上、固定或附著在種子、種子包裝物表面,增加了標籤的通用性;第十二條規定不宜標註水分、芽率、淨度等指標的無性繁殖材料、種苗等可以不進行標註;第十四條規定將標註生產日期為標註檢測日期,同時增加質量保證期加以約束。根據《種子法》第八十條規定,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標籤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塗改標籤的等,將面臨行政處罰。

推進監管現代化——

種子標籤必須包含信息代碼,以此代碼為載體,實現市場經營種子的全程可追溯

多年的監管實踐證明,發展現代化監管技術和推進可追溯管理是推動市場秩序走向良好的重要手段,是解決種子市場監管問題的治標治本之道。為積極推進監管現代化建設,進一步最佳化種子市場秩序,新《種子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六條明確要求品種試驗、審定、生產經營各環節應建立檔案,並保證可追溯;第四十一條規定種子標籤必須標註信息代碼;第五十五條規定,政府應建立統一平台,公布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等信息。基於此,為確保信息可追溯和推進現代化監管,《辦法》在第六條中明確要求種子標籤必須包含信息代碼,並且在第十七條對信息代碼的內容和形式作出具體要求。下一步,農業部將對信息代碼的編碼規則進行規範。今後,將以此代碼為載體,實現市場經營種子的全程可追溯。

總之,新《辦法》充分體現了信息的真實性、全面性、嚴謹性和可最溯的法律精神,同時,也結合市場實際進行了修改,使辦法更加符合生產經營實際操作,更有助於維護農民利益、保護生產經營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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