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源解說
會意字。從,從辛。 “”是“亂”的本字,有“治理”的意思;“辛”是古代的刑具,此處代表刑法,會合起來就是“以法律理紛亂”,也就是訴訟,將紛繁複雜的案件抓住線索,理出頭緒,搞清真相,進而定罪。這是“辭”的本義。
“辭”字最早出現於甲骨文中(圖1),字的左邊是一隻手在整理線軸,右邊是辛。金文中出現多種異體:除了都在左側添加另一隻手之外,還有添加“口”(圖2)或“言”(圖3)旁以使“辯訟”義更鮮明的;還有一種將“辛”替換成“司”的(圖4),“司”有“治理”的意思,而且古音中“司”與“辭”同屬“之”部,所以這個字就成為會意兼形聲字。但所有這些異體都沒有被小篆採納,小篆(圖7)基本上沿襲了甲骨文的構形,只在左半邊採納了金文中雙手理絲的構形。隸定後左側像線軸之形的部分拉長,將下方的部分罩住,而原先像絲線之形的部分被分割成了上下兩半(圖8)。簡體的“辭”本是繁體“辭”的俗字,今為繁體“辭”的簡化字。字形從“舌”從“辛”,意為口舌辛苦,因為推辭、告辭時通常都要費一番口舌。
“辭”的異體“辤”是由繁體“辭”字分化變形而來的, “辭”字左邊所從的“”與“受”寫法近似,所以在小篆中變形為從受從辛,專表“推辭” “拒絕”這 一種義項,以與本義為“訴訟”的“辭”區別。“司”、 “辭”、 “台” 古音同屬“之”部,故又分化出從辛、台聲的“辝”字,從辛、台聲的寫法雖然在秦代之後很少使用了,但並沒有消失,一直到東漢時期還作為“辤”的異體在使用,並保持原有構形,楷書寫作“辝”。“辝”與“辤”在簡化漢字時都被淘汰,其義項由“辭”字承擔。
詳細字義
詞性 | 釋義 | 英譯 | 例句 | 例詞 |
名詞 | 〈文言〉訴訟的供詞。 | legalcase;lawsuit | 《尚書·呂刑》:上下比罪,無僭亂辭。孔穎達疏:辭,訟也。 | |
說話所用的詞句。 | word;diction;speech;statement | 《周易·繫辭上》:所樂而玩者,爻之辭也。 | 文辭;言辭;修辭;辭令 | |
〈文言〉特指王命。 | 《詩經·大雅·板》:辭之輯矣,民之洽矣。 | |||
〈文言〉藉口,口實。 | excuses | 《韓非子·飾邪》:稱比干、子胥之忠而見殺,則疾強諫有辭。 | ||
中國古代邏輯名詞。指命題(判斷)。 | 《荀子·正名》:辭也者,兼異實之名以論一意也。 | |||
古代的一種文學體裁。 | 曹丕《典論·論文》:王粲長於辭賦。 | 辭賦;楚辭 | ||
古體詩的一種。 | 《木蘭辭》《歸去來兮辭》 | |||
唐代的一種呈文。 | 《新唐書·百官志一》:下之達上其制有六:一曰表,二曰狀,三曰賤,四曰啟,五曰辭,六日牒 | |||
(Cí)姓氏用字。 | ||||
動詞 | 〈文言〉解說,辯解。 | 《禮記·表記》:仁之難成久矣,人人失其所好,故仁者之過易辭也。 | ||
〈文言〉告知,告訴。 | speak;talk | 《周禮·夏官·太僕》:王不視朝,則辭於三公及孤卿。 | ||
〈文言〉記載,記錄。 | 《穀梁傳·定公十四年》:天王使石尚來歸脤……其辭石尚,士也。 | |||
告別。 | bid fare well;say good-bye to | 《楚辭·九歌·少司命》:入不言兮出不辭。 | 辭行;告辭;辭別 | |
遣去;解僱。 | discharge;fire;sack | 他被經理辭了。 《左傳·襄公二十二年》:辭八人者,而後王安之。 | 辭退 | |
主動請求解除自己的職務。 | 辭去主任職務。 | 辭職;辭呈;請辭 | ||
躲避;推託。 | refuse | 《孟子·萬章下》:為貧者,辭尊居卑,辭富居貧。 | 推辭;辭謝;不辭辛苦 | |
〈文言〉責備;斥責。 | blame | 《左傳·昭公九年》:王使詹桓伯辭於晉。杜預註:辭,責讓之。 | ||
〈文言〉請求(寬恕)。 | 《國語·魯語下》:魯大夫辭而復之。韋昭註:辭,請也。 | |||
〈文言〉同“祠”。祭祀。 | 《濟陰太守孟郁修堯廟碑》:將辭帝。 | |||
(以上參考資料 ) |
詞語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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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死不辭 | 萬口一辭 | 誼不敢辭 | 張大其辭 | 振振有辭 | 祝幣史辭 |
義不容辭 | 一諾無辭 | 雜歌謠辭 | 百喙難辭 | 與世長辭 | 不謀同辭 |
不贊一辭 | 含糊其辭 | 辭舊迎新 |
近字辨析
辭、詞
在“言詞、文辭”的意義上,“詞”與“辭”是同義詞。先秦時一般只說“辭”,不說“詞”;漢代以後逐漸以“詞”代“辭”。
這兩個字的意義和用法有三個不同點:一是它們分別指稱兩種不同的文體,如詩詞、宋詞的詞不寫作辭,楚辭的辭不寫作詞。二是詞用於詞語、辭彙義,而辭用於言辭義,在合成詞中一般有固定寫法,如歌詞、動詞、詞義、詞組等的詞不寫作辭。有些傳統上用辭的地方現在也多用詞,如:致詞、答詞、悼詞等。三是辭的告別、不接受、解聘等義,不寫作詞。
辭、辤、謝
三字都有“推辭、不接受”的意義。區別在於:“辤”一般只用於這個意義,而且文獻中用例很少;“辭”“謝”除此義外,還有其他意義,那些意義都不相同;在這個意義上,“謝”比“辭”的語氣略顯委婉。
古籍解釋
說文解字
【卷十四】【辛部】似茲切(cí)
訟也。從,猶理辜也。,理也。
,籀文辭從司。
【譯文】辭,打官司的文辭。由、辛會意。、辛好比說治理罪過。是治理的意思。
,籀文辭字,由、由司會意,(司也表聲。)
【注釋】①從:當依徐鍇《說文解字系傳》作“從辛”。②猶:當依《段注》作“辛猶”。③從司: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作:“從閿從司會意,司亦聲。”按:司是主管的意思,這裡指治理。
說文解字注
說也。
註:今本說譌(訛)訟。《廣韻》七之所引不誤。今本此說譌為訟,訩字下訟譌為說。其誤正同。言部曰:說者,釋也。
從、辛。
註:會意。似茲切。一部。
辛猶理辜也。
註:釋會意之恉。依小徐本訂正。
,籀文辭,從司。
註:易辭本亦作。
康熙字典
【酉集下】【辛字部】辭 ·康熙筆畫:19 ·部外筆畫:12
古文:。《唐韻》似茲切。《集韻》詳茲切,竝音詞。辭說也。《易·乾卦》:修辭立其誠。《書·畢命》:辭尚體要。
又《說文》:訟辭也。《周禮·秋官·小司寇》:以五聲聽其獄訟,一曰辭聽。《書·呂刑》:明清於單辭,罔不中聽獄之兩辭。疏:單辭謂一人獨言也,兩辭謂兩人競理也。
又與辤同。《正韻》:卻不受也。《書·大禹謨》:稽首固辭。《中庸》:爵祿可辭也。
又謝也。《前漢·韓王信傳》:溫顏遜辭。
又別去也。《楚辭·九歌》:入不言兮出不辭。
【未集下】【舌部】 辭 ·康熙筆畫:13 ·部外筆畫:7
《正韻》詳茲切,音詞。俗辭字。《佩觿集》曰:辭亂從舌,其蕪累有如此者,然循用既久,今亦不廢。
《正字通》:俗辭字。《佩觿集》:辭、亂從舌,其蕪累有如此者。亂。
廣韻
似茲切,平之邪 ‖辭聲之部
辭訟。《說文》曰:“辭,訟也。”
校釋:訟,原訛作“說”,據《說文》改。
字形書法
字形對比
書寫提示
❶“舌”略窄;“辛”略寬,頂部“舌”低,底部“辛”低。
❷“舌",橫筆從田字格橫中線起筆,“口”的頂部在橫中線下側。
❸“辛”,“立"的末筆橫在橫中線;“十"的橫筆從豎中線起筆,短於上橫。
書法欣賞
)
韻書集成
小韻 | 反切 | 聲母 | 韻母 | 韻目 | 韻部 | 聲調 | 等 | 四呼 | 韻系 | 韻攝 | |
上古音 | 之 | ||||||||||
廣韻 | 詞 | 似茲 | 邪 | 之 | 上平七之 | 平聲 | 三等 | 開口 | 之 | 止 | |
中原音韻 | 詞 | 清 | 支思開 | 支思 | 陽平 | 開口呼 | |||||
洪武正韻 | 詞 | 詳茲 | 二支 | 支 | 平聲 | ||||||
分韻撮要 | 辭 | 清 | 師 | 第十六師史四 | 陽平 |
(以上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