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運[物流名詞]

轉運是指從裝運港(地)至卸貨港或目的地的貨運過程中進行轉裝或重裝,包括從一運輸工具或船隻移至另一同類運輸方式的運輸工具或船隻,或由一種運輸方式轉為另一種運輸方式的行為。

內容簡介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的禁止轉運,實際上僅是禁止海運港至港除貨櫃以外的貨物運輸的轉運。但該解釋僅適用於信用證業務的處理而不涉及買賣契約條款的解釋。進口商如果要禁止任何形式的轉運,在申請開證時也應明確列明禁止轉運的條款。

轉運貨物的監管

監管規定

(一)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關申報轉運貨物時,必須持有通運或聯運提運單據,並在運輸工具載貨清單或運單上已註明為轉運貨物。

(二)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境地海關同時辦理貨物進出境報關手續,即先出口申報並在報關單註明為轉運貨物,出口申報後再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在進口報關單中註明貨櫃號、封志號、出口報關號,最終將進口報關單號填寫在出口報關單中。

(三)轉運貨物自進境起到出境止,屬海關監管貨物,海關一般不予實施查驗或僅作外形核對,但海關保留查驗權。具體監管責任劃分:進境地海關負責將貨物監管到貨物離開進境地海關監管碼頭(即到離開進境地港區為止);出境地海關負責貨物從離開進境地 海關監管碼頭到最終出境止。

(四)貨物由進境地海關到出境地海關之間運輸必須由在海關備案登記的轉關運輸車輛承運。

(五)對於所申報的轉運貨物如屬於國家嚴禁進口或重點敏感商品或散雜貨,必須由進境地海關負責押運到出境地海關。

(六)進、出境地海關對轉運貨物應設專人管理,實行台帳登記制,定期進行核對。對已辦完出口報關手續的,不允許辦理退關,因某種原因未趕上船期,可改裝下一個船期。

(七)轉運貨物必須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海關手續並轉運出境。逾期未辦的,海關按照海關法規定提取變賣。

(八)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嚴格按照海關的上述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並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報關程式

(1)載有轉運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境後,承運人應當在進口載貨清單上列明轉運貨物的名稱、數量、起運地和到達地,並向主管海關申報進境;

(2)申報經海關同意後,在海關指定的地點換裝運輸工具;

(3)在規定時間內運送出境。

出境申報

(一)船舶代理公司在國際轉運貨物出境前按照出境船名、航次填寫《外國貨物轉運準單》一式兩份(見附屬檔案),同時提供《轉運貨物放行通知單》一式兩份(見附屬檔案);

(二)主管海關將《外國貨物轉運準單》、《轉運貨物放行通知單》與留存的進境國際轉運貨物艙單進行核對,無誤後在《外國貨物轉運準單》和《轉運貨物放行通知單》加蓋“國際轉運放行章”;

(三)《外國貨物轉運準單》由海關留存,《轉運貨物放行通知單》由船舶代理公司交於碼頭專用堆場,專用堆場憑此發貨裝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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