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換因子
芝加哥交易所規定,空頭方可以選擇期限長於15年且在15年內不可贖回的任何國家債券用於交割。由於各種債券息票率不同,期限也不同,因此芝加哥交易所規定交割的標準為期限15年、息票率為6%的國債,其它券種均得按一定的比例折算成標準券。這個比例成為轉換因子(Conversion Factor)。
作用
使不同的可交割債券價值具有可比性。
計算方法
在計算轉換因子時,債券的剩餘期限只取3個月的整數倍,多餘的月份舍掉(二舍三入)。如果取整數後,債券的剩餘期限為半年的倍數,就假定下一次付息是在6個月之後,否則就假定在3個月後付息,此時累計利息應從貼現值中扣掉,以免重複計算。
舉例:
假設一隻債券存續期是20年零2個月,票面利率為14%,求轉換因子。
債券含息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