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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審計技術的內容
一、分析性覆核法
分析性覆核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重要的相關比率或趨勢進行分析和比較,包括調查異常變動以及這些重要比率或趨勢與預期數額和相關信息的差異。對於異常變動項目,審計人員應重新考慮其所採用的審計方法是否合適;必要時,應追加適當的審計程式,以獲取相應的審計證據。分析性覆核是一項技術性較高、說服力較強的取證手段,它要求審計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判斷能力和審計經驗,並運用一定的方式和程式,確保檢查風險降至可接受水平。
常用的分析性覆核方法主要有比較分析、平衡分析、科目分析和趨勢分析,進一步介紹如下。
(一)比較分析法
比較分析法,是指直接通過對有關項目之間的對比,來揭示其中的差異,並分析判斷其差異形成原因的一種分析技術方法。按對比時所用指標的不同,又分絕對數比較和相對數比較分析兩種。絕對數比較分析,是指直接以有關項目之間的總額進行對比,來揭示其中差異所在並進行分析判斷的一種分析技術。這種比較,可以揭示出有關被審計項目的增減變動有無異常、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存在問題。相對數比較分析,又稱比率分析,它是指通過計算出被審計項目的百分比、比率或比重結構等相對數指標,然後根據相對數指標的對比,來揭示其中的差異並分析判斷有無問題的一種分析技術。相對數比較分析較絕對數比較分析更便於發現問題。
在具體套用比較分析法時,還應注意以下各點:
(1)對比之前,應對用來對比的被審項目有關資料內容的正確性予以認可;
(2)對比的各項目之間,必須具有可比性;
(3)應對比哪些內容,應根據比較的目的而定;
(4)比較揭示的差異,應加以記錄並附加分析說明,為決定採用其他審計技術所用。
(二)平衡分析法
平衡分析法,是指根據複式記賬原理和會計制度的規定,以及經濟活動之間的內在依存關係,對應該存在內在制約關係的有關項目進行計算或測定,以檢查制約關係是否存在並揭示其中有無問題的種種分析技術。由於這種分析技術通常是通過對存在依存制約關係的數據計算或測定來進行,因而也有人稱它為“制度數據約定法”或“控制計算法”。
平衡分析實際上是比較分析的一種轉化形式,平衡分析主要套用於存在內在依存制約關係的數量或金額指標,而用直接比較分析難以奏效的場合。
在具體套用平衡分析方法時,還應注意以下各點:
(1)對有關指標先進行覆核,驗證本身是否正確;
(2)分析前,應找出項目之間存在的依存制約關係;
(3)應掌握一些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常識,以利於對依存制約關係的發現。
(三)科目分析法
科目分析法又稱賬戶分析法,是審計分析中的一種主要技術方法。它是指以會計原理為依據,對總分類賬戶的借方或貸方的對應賬戶及其發生額和餘額是否正常進行分析的一種方法。如將“產品銷售收入”和“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現金”及“應付賬款”等賬戶結合起來分析,既可以審查有無差錯和弊端,還可以了解產品銷售情況、應收賬款發生和收回情況及費用發生、支付情況等。
在具體運用科目分析法時,還應注意以下各點:
(1)應針對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找出其中應該重點檢查的科目;
(2)在編制科目分析表時,應謹慎小心,以防疏漏而導致錯誤的審計結論;
(3)必須將正常的對應科目列全,否則難以發現問題。
(四)趨勢分析法
趨勢分析法,亦稱動態分析法,是指從發展的觀點來分析研究經濟活動在時間上的變動情況,從而揭示其增減變動的幅度及其發展趨勢是否正常合理、有無問題的一種分析技術方法。趨勢分析技術不是著眼於某一個時點,而是從各個不同時期的綜合比較來揭示其中的規律性,並預測未來。因此,採用這種分析技術便於把握住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發展前景,並提出一些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趨勢分析法既適用於財務審計中用來揭示被審計經濟活動有無問題,也適用於經濟效益審計中用於揭示活動的發展前景。
在具體套用趨勢分析法時,還應特別注意以下各點:
(1)進行分析前,應對用來進行分析的各種指標本身的可比性予以認可;
(2)用於進行趨勢分析的有關指標,在各個時期應具備可比性;
(3)選用的方法必須合理、恰當;
(4)作出分析結論時,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影響,絕不能草率從事。
分析性覆核所取得的結果,可用於對內部控制測試和評估的調整;對發現異常差異追加審計程式;對重要會計問題和重點審計領域進行深入查證。
根據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分析性覆核法也稱分析程式。是指審計人員通過研究不同財務數據之間以及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係,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分析程式還包括調查識別出的、與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或與預期數據嚴重偏離的波動和關係。實施分析程式時,審計人員應當考慮將被審計單位的財務信息與以前期間的可比信息比較;與被審計單位的預期結果或者審計人員的預期數據進行比較;與所處行業或同行業中規模相近的其他單位的可比信息進行比較。在實施分析程式時,審計人員應當考慮財務信息各構成要素之間的關係;財務信息與相關非財務信息之間的關係。分析程式,可用於風險評估程式,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可用於實質性程式和審計結束時的總體覆核。
實質性程式包括對各類交易、賬戶餘額、列報的細節測試以及實質性分析程式。用作實質性程式的分析程式稱為實質性分析程式。在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式時,審計人員應當考慮該程式對特定認定的適用性,所依據的內外數據的可靠性,作出預期的準確程式以及可接受的差異額。
實質性分析程式通常更適用於在一定時期記憶體在可預期關係的大量交易。在相信其分析結果時,審計人員應當考慮其有風險的可能,也即其分析結果顯示數據之間存在預期關係而實際上卻存在重大錯報。因此,審計人員在認定其適用性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在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時,結合使用細節測試,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針對同一認定的細節測試,同時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式。
數據的可靠性與其來源和獲取數據後的環境相關,在確定實質性分析程式使用的數據是否可靠時,審計人員應考慮:可獲得信息的來源;可獲得信息的可比性;可獲得信息的性質和相關性;與信息相關的控制。如果使用被審計單位編制的信息,審計人員應當考慮與信息編制相關的控制,以及這些信息是否在本期或前期經過審計。
在評價作出預期的準確程度是否足以在計畫的保證水平上識別重大錯報時,審計人員還應當考慮:對實質性分析程式的預期結果作出預測的準確性;信息可分析的程度;財務和非財務信息的可獲得性。
在實施實質性程式時,審計人員應當確定已記錄金額與預期值之間可接受的差異額。在確定差異額時,審計人員應當主要考慮各類交易、賬戶餘額、列報及相關認定的重要性和計畫的保證水平。審計人員可通過降低可接受的差異額應對重大錯報風險的增加。
在審計結束或臨近結束時,審計人員應當運用分析程式對財務報表進行總體覆核,以確定財務報表整體是否與其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一致。如果識別出以前未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審計人員應當重新考慮對全部或部分的各類交易、賬戶餘額、列報評估的風險,並在此基礎上重新評價之前計畫的審計程式。
當通過實施分析程式識別出與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或者偏離預期數據的重大波動或關係時,審計人員應進行調查並獲取充分的解釋和恰當的佐證審計證據。在調查異常波動和關係時,審計人員應當在詢問管理層的基礎上採取下列措施:將管理層的答覆與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所了解的情況以及在審計過程中所獲取的其他審計證據進行比較,以印證管理層的答覆;如果管理層不能提供解釋或解釋不充分,應考慮甚至需要運用其他審計程式。
二、推理法
推理法,是指審計人員根據已經掌握的事實或線索,結合自身的經驗並運用邏輯方法,來確定一種審計方案並推測實施後可能出現的結果的一種審計技術方法。推理法與分析、判斷有著密切的聯繫,通常將其合稱為“分析推理”或“判斷推理”,它是一種極為重要的輔助審計技術。
要恰當地採用推理法,必須把握以下三個步驟:
(1)恰當分析。建立在事實基礎上的恰當分析,就是根據已經知道的事實,提出各種構想,將導致產生這種結果的所有因素和產生的原因以及可能存在的問題,逐一加以分析。
(2)合理推理。進行合理推理,就是根據分析提出的種種懷疑,結合進入被審計單位後觀察、調查了解到的情況,來推斷各種可能情況的真實程度。
(3)正確判斷。正確判斷須建立在恰當分析和合理推理基礎上。進行正確判斷,就是審計人員憑藉自身的經驗並結合觀察了解到的具體情況,對使用邏輯方法推斷出來的結果予以認定。
在具體套用推理法時還應特別注意以下各點:
(1)分析、推理都應以已知的事實為依據;
(2)對於用來推理的基礎資料,在運用推理法之前應加以核實,以防推理出錯;
(3)對於推理得出的結論,必須通過核實取證後才能加以利用;
(4)在運用推理法時,應注意結合採用分析判斷等方法。
三、詢問法
詢問法或稱面詢法,是指審計人員針對某個或某些問題通過直接找有關人員進行面談,以取得必要的資料或對某一問題予以證實的一種審計技術方法。
按詢問對象的不同,詢問法可分為知情人的詢問和當事人的詢問兩種。對知情人的詢問,是指通過找有關知曉某一問題具體情況的人員進行面談,來獲得資料或證實問題;對當事人的詢問,是指找有關問題的直接負責人進行面談,來獲取資料或核實問題。按詢問的方式不同,又可分為個別詢問和集體詢問兩種。
(一)詢問方式的選擇
(1)個別詢問。即個別交談,它是指找有關人員進行單個面談,來獲取所需資料的一種詢問方法。
(2)集體詢問。集體詢問,指找多個有關人員一起面談,來獲取所需資料的一種詢問方法。這種方法實際上就是通常所說的開座談會。
總之,應採用何種方式,要根據詢問內容的具體情況以及被詢問者的具體情況而定。
(二)詢問的策略
詢問策略問題,主要包括創造適宜的詢問氣氛,恰當地提出問題和注意詢問技巧等。如審計人員應注意傾聽被詢問人的陳述,適當地引導和始終保持平易近人的態度;提出的問題要具體,要有事實依據,要有條理,用詞得當等;詢問時可根據需要採用先發制人、側面暗示、迂迴進攻、攻心、巧設問等技巧。詢問法的套用比較廣泛,既可用於對被審計單位有關情況的一般了解,又可用於審計證據的落實,同時還可用於收集對某些書面資料或財產物資進行證實時的補充證據。
在具體套用詢問法時,還應特別注意以下各點:
(1)審計人員應有兩人以上在詢問現場,以相互配合;
(2)已列入計畫的詢問對象應予保密,特別是對當事人的詢問更應如此;
(3)詢問時應認真做好詢問筆錄,並在詢問完畢後交被詢問人審閱並簽名,並明確責任,防止口說無憑;
(4)對涉及多個當事人的詢問,應單獨同時進行,以防相互串通建立攻守同盟。
四、調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