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法律顧問處

軍隊法律顧問處是軍隊的律師工作機構。1989年2月27日,中央軍委批轉的總政治部《關於加強軍隊政法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規定,要建立和健全法律諮詢機構,廣泛開展民眾性的法律諮詢服務活動。軍以上單位可設立法律顧問處,師以下部隊設立法律諮詢站、組、其成員可由具有法律知識的離退休幹部和在職人員兼任。至1990年底,全軍已有法律顧問處81個,其中軍區級單位有12個,軍級單位有69個,有律師工作人員538人。總政冶部已給192人頒發了《軍隊律師工作證》。這些法律顧問處根據軍隊政治工作條例的規定,隸屬所在單位政治機關領導,大都由政治部一名領導擔任主任,業務上接受政法部門指導,實行有償與無償服務相結合,以特遨,兼職律師為主體,以專職律師為骨幹。

軍區級軍事機關是相當于軍區級別的軍事領導機關。軍區又稱大軍區,指在本國領土,按戰略區域設立的軍隊一級組織。一般以領導機關所在地、轄區、地理方位或序數命名。直屬中央軍委領導,設有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等機關。下鍤一定數量部隊、省軍區、院校等。負責全區諸軍兵種合成作戰的指揮和所屬部隊訓練、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及後勤工作等。相當于軍區一級的領導機關,如海軍、空軍等。《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由於“確實不能避開,需要將軍事設施拆除或改作民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軍區級軍事機關商定,並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將批准權授予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是適應禁區對安全保護特殊需要採取的措施之一。軍區級不限于軍區,因為有的軍事禁區是跨軍兵種、跨軍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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