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軍隊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共八章四十條,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2日中央軍委發布的《條例》同時廢止。

軍隊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入貫徹依法治軍、從嚴治軍方針,適應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需要,保證各級機關有效履行職能,提高軍隊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依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結合軍隊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軍隊各級機關公文處理工作。

第三條軍隊機關公文是軍隊機關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軍隊機關履行職能的重要工具。

第四條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的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堅持求實、規範、精簡、高效的原則,做到準確、及時、安全、保密。

第六條各級機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執行本條例,切實做好機關公文處理工作。

第七條中央軍委辦公廳指導全軍的機關公文處理工作。軍委機關部門辦公廳(秘書局、綜合局)、各大單位以及以下各級機關參謀部門或者履行相應職能的部門,主管本級機關公文處理工作,並對下級機關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二章公文種類

第八條軍隊機關公文種類和使用範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命令。適用於發布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確定和調整體制編制,部署部隊和軍事行動,調動兵力,授予、變更和撤銷部隊番號,調配武器裝備,任免幹部,授予和晉升軍(警)銜,選取士官,軍(警)官和士兵退役,授予榮譽稱號等。

(二)通令。適用於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宣布獎懲事項。

(三)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或者安排,變更或者撤銷下級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四)指示。適用於向下級機關布置工作,明確工作原則和要求。

(五)通知。適用於傳達需要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辦理的事項,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

(六)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告知重要情況。

(七)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詢問。

(八)請示。適用於請求上級機關指示、批准事項。

(九)批覆。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函。適用於無隸屬關係的機關之間商洽工作、徵求意見、詢問和答覆問題、通報情況、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

(十一)通告。適用於向社會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十二)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條軍隊機關公文格式一般由下列要素組成:

(一)份號。公文印製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註份號。

(二)密級。公文的秘密等級。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註“絕密·核心”“絕密”“機密”“秘密”。

(三)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註“特急”“加急”。

(四)發文機關標誌。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加“檔案”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時,各聯署機關名稱通常按照編制序列排列。

(五)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發文字號。

(六)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註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通常由事由和文種組成。

(八)主送機關。公文的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有附屬檔案的標註附屬檔案說明,包括附屬檔案順序號、名稱。

(十)無正文說明。公文署名頁沒有正文時標註。

(十一)署名。發文機關署名署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由各聯署機關按照發文機關標誌中的順序署名。首長署名署職務。

(十二)成文日期。署公文審批簽發完畢的日期或者會議通過的日期。

(十三)印章。加蓋與公文署名相符的機關印章或者首長名章(簽名章)。

(十四)附註。公文印發傳達範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十五)附屬檔案。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

(十六)抄送機關。需要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十七)印製份數。公文的印製數量。

(十八)承辦說明。公文的承辦單位、聯繫人和電話。公文需要聯繫辦理的,應當標註承辦說明。

(十九)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

(二十)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

第十條軍隊機關公文用紙幅面採用國際標準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紙幅面,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軍隊機關公文版式按照國家軍用標準《軍隊機關公文格式》執行。

第十一條軍隊機關公文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字元、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

駐民族自治地區部隊的機關公文,可以根據需要並用漢字和駐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

第四章行文規則

第十二條軍隊機關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嚴格控制規格、範圍和篇幅。

第十三條軍隊機關應當根據隸屬關係和各自的職權範圍行文。一般不得越級行文,因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第十四條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或者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二)各級機關部門對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可以直接報送上級機關部門,重要事項應當經本級機關同意或者授權。

(三)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工作,應當使用“請示”“報告”等文種,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領導行文,不得以本機關領導名義向上級機關行文。

(四)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五)需要以上級機關名義行文的,應當在請示中說明理由並附代擬稿。

(六)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需要以本級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的,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七)行文內容涉及其他機關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事項的,應當與有關機關或者部門協商一致後行文;經協商未取得一致的,應當列明各方意見和理由並提出傾向性意見。

(八)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通常應當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五條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一)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二)各級機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可以向下級機關相關部門行文,不得向下級機關行文。

(三)行文內容涉及其他機關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事項的,應當與有關機關或者部門協商一致後行文;經協商未取得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四)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六條軍隊同級機關、軍隊機關的同級部門、軍隊機關及其部門與相應黨政機關及其部門,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經本級機關批准,軍隊機關部門可以與相應黨政機關部門聯合向軍隊和黨政機關的下級機關同時行文。

機關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

軍委機關部門的辦公廳(秘書局、綜合局)可以對外正式行文;履行特定職能與黨政機關之間有業務往來的內設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向黨政機關部門或者其內設機構正式行文;其他各級機關部門的內設機構,均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擬制

第十七條公文擬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審核、審批簽發等程式。

第十八條起草公文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機關領導應當主持並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以及軍隊有關規定,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

(二)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

(三)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準確,文字精練。

(四)文種正確,格式規範。

第十九條公文文稿簽發前,應當由發文機關主管公文處理工作的部門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下列內容:

(一)行文是否必要,依據是否準確,程式是否規範。

(二)內容是否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以及軍隊有關規定,是否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三)涉及其他機關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意見不一致的,是否充分反映各方意見。

(四)文種、格式、定密是否準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是否準確規範。

(五)屬於軍事法規、軍事規章或者軍事規範性檔案的,是否經過相應法制工作部門審核。

(六)其他內容是否符合起草公文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條公文文稿經審核不宜發文的,應當退回起草部門並說明理由;符合發文條件但內容需作進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門修改後重新報送。

第二十一條公文一般由發文機關主要領導審批簽發。領導審批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

第六章公文辦理

第二十二條公文辦理包括收文辦理、發文辦理和整理歸檔。

第二十三條收文辦理主要程式和辦理方法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簽收。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逐件清點,核對無誤後簽收並登記;對標註“絕密·核心”“絕密”或者涉及特殊敏感事項的公文,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和要求指定專人辦理。

(二)審核。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進行嚴格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文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機關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已經協商一致,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公文經審核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商來文機關作出處理,必要時可以退回來文機關並說明理由。

(三)承辦。批辦性公文應當提出擬辦意見,報領導批示或者轉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承辦部門對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閱知性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範圍後呈送。

(四)傳批(傳閱)。及時將公文呈送領導批示或者閱知,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傳、誤傳、延誤。

(五)催辦。及時了解掌握公文的辦理進展情況,督促承辦部門按照規定要求和時限辦理完畢。

(六)答覆。公文經領導審批後,應當及時答覆來文機關,並根據需要告知相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發文辦理主要程式和辦理方法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覆核。已經簽批的公文,交付印製前應當認真核校公文的審批手續、內容、文種、格式等;需作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報簽批人複審。

(二)登記。對覆核後的公文,應當確定發文字號、分送範圍和印製份數並詳細登記。

(三)印製。公文印製必須確保質量和時效。涉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製。

(四)核發。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等進行檢查,登記後及時分發。

第二十五條涉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郵政機要通信、城市機要檔案交換站或者收發件部門機要收發人員進行傳遞,通過符合軍隊保密規定的網路信息系統進行傳輸。

第二十六條公文以及有關材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齊全、整理歸檔。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部門歸檔,其他部門保存複製件。

涉及特殊敏感事項的公文以及有關材料,按照相關規定保存和歸檔。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七條各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管理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範,充分發揮公文效用。

第二十八條公文確定密級前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後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

第二十九條公文內容需要向社會公開的,發文機關應當對公開的內容、形式、時機進行審核,涉密公文還應當按照規定作脫密、解密處理,並經保密部門審核。

第三十條公文的印發和傳達範圍應當嚴格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未經發文機關批准不得變更。

上級機關的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轉發,需要轉發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批准。

第三十一條複製、彙編涉密公文,應當符合保密規定,屬於秘密級、機密級的,由團級以上機關批准;屬於絕密級的,由原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複製、彙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

複製件應當加蓋複製機關戳記。翻印件應當註明翻印的機關名稱、日期。彙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註。

第三十二條公文的撤銷和廢止,由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職權範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視為自始無效;公文被廢止的,自廢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三條涉密公文應當按照發文機關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清退或者銷毀。

第三十四條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經批准後可以銷毀。銷毀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五條機關轉隸或者合併時,公文應當隨之轉隸或者合併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工作人員離崗離職時,所在機關應當督促其將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軍隊機關公文含電子公文。電子公文處理工作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作戰文書、密碼電報等的處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另行制定規定。

軍隊機關內部的呈批件、呈閱件、簡報、傳真電報、電話記錄、統計報表等文書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八條軍事立法方面公文的處理,《軍事立法工作條例》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執行本條例。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2日中央軍委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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