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分區

軍分區

軍分區——在省軍區範圍內劃分的軍事區域所設立的軍隊一級組織,以領導機關駐地命名。軍分區屬省軍區建制,同時是中國共產黨地區(省轄市、自治州、盟)委員會的軍事工作部門和地區行政公署(省轄市、州、盟政府)的兵役工作機構,受省軍區和中共地區(省轄市、州、盟政府)的雙重領導。

基本信息

簡介

青海省軍分區青海省軍分區

軍分區——在省軍區範圍內劃分的軍事區域所設立的軍隊一級組織,以領導機關駐地命名。軍分區屬省軍區建制,同時是中國共產黨地區(省轄市、自治州、盟)委員會的軍事工作部門和地區行政公署(省轄市、州、盟政府)的兵役工作機構,受省軍區和中共地區(省轄市、州、盟政府)的雙重領導。設有領導機關。領導縣(區)人民武裝部,有的還轄有一定數量的部隊、分隊。
軍分區負責所在地區(省轄市、自治州、盟)的軍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兵役、動員工作,有的還擔負邊防守備任務。軍分區早自解放戰爭時期的1948年11月起,就按行政地區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除台灣外,各地區(省轄市、自治州、盟)設立了軍分區。

歷史沿革

中國人民解放軍在土地革命戰爭時期,在中央革命根據地開始設立軍分區。抗日戰爭時期,曾由旅或團兼負軍分區的任務。解放戰爭時期,自1948年起,統一按行政地區設立軍分區,並以領導機關駐地命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除台灣省外,在各地區(省轄市、自治州、盟)設立了軍分區。
中國人民解放軍在土地革命戰爭時期,於1932年在中央革命根據地開始設立軍分區(分區),負責統一指揮轄區內的地方武裝,保衛革命根據地,開展游擊戰爭,支援和配合紅軍主力兵團作戰。
抗日戰爭時期,為適應敵後游擊戰爭的需要,許多抗日根據地建立軍分區(分區),主要是進行戰爭動員,發展地方武裝,廣泛開展游擊戰爭,領導所屬部隊配合主力作戰。
解放戰爭時期,從1948年11月起,全軍統一按行政區劃的地區設立軍分區,並以領導機關駐地命名。主要任務是配合野戰軍作戰,發動民眾,消滅土匪,保衛革命政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除台灣省外,在各地區(地區級市、自治州、盟)普遍設立軍分

組織

軍分區隸屬於省軍區,同時是中國共產黨地區(地區級市、自治州、盟)委員會的軍事工作部門和地區行政公署(地區級市、自治州、盟政府)的兵役工作機構,受省軍區和同級地方黨委、政府的雙重領導;設有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等領導機關,轄若干個縣、旗、區人民武裝部,有的還轄一定數量的部隊、分隊。[1]軍分區司令員是正師級,大校或少將

職責

主要負責轄區內的民兵、兵役、動員工作和預備役部隊建設,有的還擔負邊防守備、城市警備等任務。

領導配置

地方軍分區的領導配置基本上與師級機關一樣;
司令員:1名(大校軍銜,個別軍分區最高配置為少將,主要在成都軍區下屬的一些自治州軍分區);
政委:1名(大校軍銜,同樣有高配現象,原因與上面相同);
副司令員:2名(大校軍銜);
副政委:1名(大校或者上校軍銜);
參謀長:1名(大校或者上校軍銜);副參謀長為2名;
政治部主任:1名(大校或者上校軍銜);政治部副主任為1名;
後勤部長和政委:各1名(上校軍銜);後勤部副部長1名;
裝備部長和政委:各1名(上校軍銜);裝備部副部長1名;
以上個別部門的副職數按實際情況配備;後勤部和裝備部在師級機關不再另設副政委職位。

其他國家

世界上有些國家把省(州)軍區範圍內劃分的軍事區域稱為軍分區,把在這類軍事區域設立的領導機構稱為軍分區司令部。如:印度陸軍在軍區之下編有軍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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