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工資是國家以貨幣形式定期給予軍人的一種勞動報酬,是軍人物質、文化生活保障的主要來源,是軍人生活待遇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軍人工資在歷史上曾使用過軍人薪餉、軍人薪資、軍人工薪軍人薪水、軍人薪金等名稱。軍人工資一般由回家最高權力機
關、最高行政機關或軍隊最高統帥機關以法律形式規定,內容包括工資構成、工資標準、發放辦法等。軍人工資的標準水平一般要高於政府官員或公務員工資的標準水平。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工資主要有軍官工資、文職幹部工資、官下資3個標準系列。
(1)軍官實行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四結構”工資制;
(2)文職幹部實行職務、級別、基礎、軍齡“四結構”工資制;
(3)士官實行軍銜等級、基礎、軍齡“三結構”工資制;另外還有編外幹部工資和離退休幹部工資等。
①軍官工資。軍官工資是軍人工資系列中最主要的內容。
軍官工資是國家為保障軍官及其家庭基本生活而定期以貨幣形式給予軍官的勞動報酬。自1993年1O月以來軍官工資由職務工資、軍銜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4部分組成。
A、職務工資。職務工資分為軍事、政治、後勤軍官職務工資和專業技術軍官職務工資。軍事、政治、後勤軍官職務工資按基準職務等級設定.共15個等級,即:軍委主席、副主席、軍委委員、大軍區正職、大軍區副職、正軍職、副軍職、正師職、副師職、正團職、副團職、正營職、副營職、正連職、副連職、排職。各類軍官按明確的相應基準職務等級,每月領取職務工資。自軍委委員以下每個職務中又各劃分為1-18個職務工資檔次;職務工資標準每年一月按檔次逐年定期增資。專業技術軍官的職務工資按照專業技術等級設定從1-14級共14個等級(1級為最高級,14級為最低級);職務工資標準和檔次與軍事、政治、後勤軍官的軍委委員至排積的職務工資標準和檔次相對應,並同步進行定期增資。
B、軍銜工資。各類軍官實行統一的軍銜工資標準。軍銜工資標準按照軍銜等級設定。軍事、政治、後勤軍官共10個等級即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專業技術軍官則從中將至少尉共9個等級。軍銜根據軍官服役條例的規定按年限晉升或選升。從軍銜晉升當月起,軍銜工資隨即按標準增加。軍銜工資分為基本標準和增資標準,每年1月按將官、校官、尉官的區分,分別按15元、10元和5元標準定期增資.達到本職務服現役最高年齡的不再增加。按照任免許可權辦理延長手續的例外。
C、基礎工資。不分職務和軍銜等級,統一執行一個基礎工資標準110元。
D、軍齡工資。各類軍官都以軍齡和參加革命工作年限為依據、按年頭計算每月領取軍齡工資。軍齡工資逐年按標準1元增加。從批准入伍之年開始計發到轉業、復員或離休、退休當年為止。軍官工資採取實報實銷的管理辦法。每月1-5日.按核查的人員實力和工資標準發給個人,遇有重大節假日可提前1-2天發放。軍官在病假、事假、準假回家期間和免職、離職休養期間,工資照發。軍官犧牲或病故可將其犧牲或病故當月的工資發給其家屬。
②文職幹部工資。
文職幹部工資是國家為了保障軍隊文職幹部及其家庭基本生活而以貨幣形式給予文職幹部的勞動報酬。文職幹部工資制度由中央軍委、總部發布實行。文職幹部工資標準是文職幹部工資發放的重要依據。從1988年10月起,我軍首次建立了文職幹部工資制度。文職幹部實行結構工資制,開始由職務工資和軍齡工資兩部分組成。1993年10月根據中央軍委決定,實行與現役軍官相對應的“四結構”工資制。1999年6月23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條例》第一章的第二條和第七章的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
A、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是被任命為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辦事員級以上職務不授于軍銜的現役軍人是國家幹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文職幹部按照工作性質分為專業技術文職幹部和非專業技術文職幹部
B、文職幹部實行職務、級別、等級工資制和定期增資制度,並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享受津貼和補貼,其工資水平與現役軍官的工資水平相同。具體辦法由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另行規定。
C、文職幹部按照規定離職、培訓、休假、治病療養以及免職待分配期間,工資照發。
D、文職幹部的政治待遇和住房、醫療、探親、休假等,按照現役軍官的有關規定執行。
E、文職幹部家屬隨軍條件以及家屬隨軍以後的安置、醫療和隨調,文職幹部家屬符合隨軍條件而未隨軍的應當享受的優待,按照現役軍官的有關規定執行。
F、文職幹部因公致殘的優待和犧牲、病故的撫恤以及遺屬安置管理按照現役軍官有關規定執行。
G、目前文職幹部工資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4部分組成:
1、文職幹部職務工資。文職幹部職務工資標準與相對應的軍官職務工資標準相同,分專業技術文職幹部和非專業技術文職幹部兩種職務工資標準。專業技術文職幹部的職務工資,按照相關專業技術等級設定,從1-14級,共14個等級;每級中最高又劃分為18個職務工資檔次。非專業技術文職幹部的職務工資,按行政職務等級設定,共9個等級,即:正局級、副局級、正處級、副處級、正科級、副科級、-級科員、二級科員、辦事員。各級中最高劃分18個職務工資檔次。文職幹部職務工資的定期增資辦法與軍官相同。
2、文職幹部級別工資。文職幹部的級別工資與軍官的軍銜工資相對應,劃分10個等級,即特級和1-9級。從級別晉升當月起,級別工資隨即按標準增加。級別工資的定期增資辦法與軍官軍銜工資相同。
3、文職幹部基礎工資。不分專業技術或非專業技術等級,也不分級別,統一執行一個基礎工資標準11O元。
4、軍齡工資。文職幹部的軍齡工資與軍官的軍齡工資相同。
③離退休幹部工資。
A、離休幹部工資。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參軍或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在軍隊達到所任職務的最高服役年齡時,可以離職休養,簡稱離休。離休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凡按離休待遇的幹部,其離休費中的基本工資,仍按其離休前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由於幹部離休時間不同,原執行的基本工資也不同:確認為l980年3月底前離休的,執行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軍齡薪金;確認為l980年4月一1988年9月期間離休的,執行職務工資、行政級別工資和軍齡薪金;確認為1988年10月1日一1993年9月30日期間離休的,軍官執行職務薪金、軍銜薪金和軍齡薪金,文職幹部執行職務工資和軍齡工資。其中,1991年10月1日一l993年9月30日期間離休的文職幹部,執行職務工資、文職級工資和軍齡工資;1993年10月1日以後離休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執行職務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
B、退休幹部工資。軍官和文職幹部退休時,其工資發至退休命令下達的當月止,從下月起改發退休生活費。退休幹部在離隊前,其退休生活費仍由軍隊發給,以本人原職務和軍銜(級別)工資為基數,按照不同的比例計發,最低為85%,最高不超過100%;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全額計發。
④士官工資(略)。
⑤編外幹部工資(略)
軍官工資項目和會計科目
軍官工資一般有30多個工資項目,涉及以下會汁科目:
(l)涉及“幹部工資”科目的有;職務工資、軍銜工資、基礎工資、軍齡工資、護(教)齡津貼、醫療保健津貼、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生活補貼等;
(2)涉及“福利費”科目的有軍人職業津貼、福利補助、防暑降溫費、公勤費、交通費、離休幹部榮譽金、離休幹部特需費、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子女保教補助費、夫妻分居生活補助費、政府特殊津貼、房租補貼、住房公積金、節日補助費、無工作隨軍配偶生活困難補助費及兩周歲以下幼兒牛奶補助費等;
(3)涉及“一伙食費”科目的有:幹部基本灶別差、幹部一伙食補貼;
(4)涉及“營房管理費”科目的有;水電補貼和洗澡補貼;
(5)涉及其他會計科目的有:電話補貼、探親路費、服裝費等。
軍官、文職幹部軍齡工資發放規定和標準
軍官、文職幹部軍齡(含工齡)工資是以年為計算單位,即從批准入伍(含參加革命工作)當年開始計算,當年無論何時批准即算作1年,軍齡工資按年從每年1月1日起逐年增長,計發至離休、退休或轉業、復員當年止。l985年6月30日以前離退休幹部也按每年軍齡,每月發1元軍齡工資(1989年10月起執行)。軍官、文職幹部軍齡標準有2個,
(1)西藏駐軍幹部和新疆軍區駐天山、塔什庫爾乾防區的幹部軍齡按4元計發。
(2)除以上地區駐軍軍齡按4元計發外,其他地區駐軍幹部軍齡一律按1元計發。
軍官、文職幹部軍齡核定辦理
計算核定幹部軍齡(包括工作年限)的具體辦法,按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由軍隊幹部部門核定軍官、文職幹部軍齡(含工齡),並通知財務部門發放軍齡工資。
軍官、文職幹部護(教)齡津貼發放有什麼規定和標準
發放規定和標準:
根據總後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彙編》中規定,計發護(教)齡津貼的工作年限,按照本人參軍(或參加革命工作)以後實際擔任該職務的工作時間計算。原來擔任過護士和中專教員職務,現已改做其他工作的不發;護士(教員)中途改做其他工作的時間應扣除計發。
護(教)齡津貼按年度計算,從每年1月1日增發。上年參加工作的一律從下年1月1日起按1年計算,但參加工作後1年內實際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作為累計計發護(教)齡津貼的年限。
正式調離護(教)崗位時,從第二個月停發,但是,從事護、教工作滿20年,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准調離護、教工作崗位,仍在醫療衛生單位從事其他工作或仍在學校從事教育工作的,也可以發給護(教)齡津貼;教齡不滿20年調任學校行政工作並繼續兼課的人員,可享受教齡津貼。
士兵護理員晉升護士,其護理時間可計算護齡。連續病休假超過6個月的不計算護、教齡。護(教)齡津貼標準為,滿5年不滿10年的每月為3元;滿10年不滿15年的每月為5元;滿15年不滿20年的每月為7元;滿20年以上的每月為10元。
軍官、文職幹部享受護(教)齡津貼的規定
軍官、文職幹部享受護(教)齡的條件為:凡現在擔任護士(含公共衛生護士)、助產士、護師、主管護師、正副護士長、正副助產士長、護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總護士長職務的,方可發給護齡津貼;凡現在擔任中等專業學校教員職務的方可發給教齡津貼。實力核准,由幹部所在單位幹部部門核定。中專中校劃分由總參謀部確定。凡是本人要求調離護理工作崗位的,即使從事護理工作滿20年也一律從調離的下個月起停發護齡津。因冤假錯案間斷護、教工作的可以計算護、教齡。因公負傷治療期間和休產假、探親假的時間,可汁算護教齡。
軍官、文職幹部醫療保健津貼發放範圍和標準
軍官、文職幹部醫療保健津貼發放範圍是:在醫院門診、病房專職從事離休和在職、退休師以上幹部醫療保健工作的醫護人員;干休所的衛生所(醫務室)醫護人員;軍以上機關、院校門診部(衛生所)專職從事幹部醫療保健工作的醫護人員。軍官、文職幹部醫療保健津貼發放標準和規定是.
(1)一類,即專職從事幹部醫療保健工作連續或累計16年以上者,每人每月為30元;
(2)二類,即專職從事幹部醫療保健工作連續或累計1l-15年(含15年)者,每人每月25元;
(3)三類,即專職從事幹部醫療保健工。作連續或累計10年以下(含10年)者,每人每月20元。
軍隊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發放標準和發放範圍
(1)根據總後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彙編》和總政、總後[1998]政乾字第186號通知中規定,軍隊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發放標準是:
·排職軍官,任職3年內每月50元;
·副連職軍官,任職3年內每月60元;
·正連職軍官,任職4年內每月80元。
(2)軍隊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發放範圍:
①凡連隊及相當建制連隊的單位(如海軍的四級船艇、空軍的飛行機務中隊,具體由各大單位確定報總政、總後審批)工作的連、排職(含技術軍官,不含飛行員)軍官。
②在已施行崗位津貼的連隊和相當於建制連隊的單位擔任司務長職務的連、排職幹部([1994]財薪字第732號)。
②凡經由審批許可權的組織批准在連隊代職或見習的軍官、代理軍官職務的士兵。
④編制崗位在團或團以上機關,實際在邊防部隊營以下分隊工作的連、排職機要幹部。
軍隊幹部生活補貼發放標準和規定
(1)軍隊幹部生活補貼標準為:
·軍委主席、副主席260元;
·軍委委員(一級)245元;
·大軍區正職(二級)又230元;
·大軍區副職(三級、按大軍區副職待遇)215元;
·正軍職(四級、按正軍職待遇)205元;
·副軍職(五級、按副軍職待遇)195元;
·正師職(六級、正局級)185元;
·副師職(七級、副局級)175元;
·正團職(八級、正處級)165元;
·副團職(九級、副處級)155元;
·正營職(十級、正科級)以下幹部150元。
(2)發放生活補貼的具體規定是:
①以上標準僅限於執行生活補貼標準,不涉及其他待遇。
②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按同職級在職人員的標準執行(原副兵團職離休幹部按210元執行)
③在職幹部和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分別列“幹部工資”科目生活補貼項目報銷。
④此項補貼不作為計發有關費用的基數。
軍隊離退休幹部定期增加離退休費規定和標準
根據總後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彙編》中規定,
(1)軍隊離休幹部,比照同職級在職幹部職務工資檔次最高檔差定期增加離休費,軍職以上(含享受同等離休費待遇的幹部)月標準26元,師職月標準24元,團職月標準22元,營職以下月標準18元;比照同職級在職幹部的軍銜工資年增資標準增加離休費、1988年10月以後授予軍銜和1993年t0月以後評為文職級別的少將和文職級別2級以上15元;大校和文職級別3級以下10元;其他離休幹部,軍職以上15元、師職以下10元。
(2)退休幹部,以上述同職級離休幹部增加離休費的標準為基數,按本人退休費計發比例增加退休費。
軍隊幹部不予定期增資規定
軍隊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定期增資。
(1)擅自離開工作單位連續15天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職務工資從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資1年;
(2)軍官、文職幹部,任職命令公布後,未經組織批准,無正當理由逾期1個月不到職的,其職務工資從翌年的1月起,停止定期增資1年;
(3)當年受過行政記過或黨(團)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軍官、文職幹部的職務和軍銜(級別)工資從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資1年(定期增資的離退休幹部照此執行);
(4)經組織批准轉業、復員的軍官、文職幹部,翌年1月不予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和軍銜(級別)工資;
(5)實行見習期的院校畢業生、研究生,在見習期間不予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和軍銜(級別)工資。
軍隊幹部職務晉升,其工資發放規定
(1)定職定銜的,從下達命令的當月起,按所定職、銜(級)發給職務工資、軍銜(級別)工資;
(2)職務晉升的,從下達命令的當月起,在現職務工資標準進入所晉職務相同工資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個工資檔次。其中,低於所晉職務最低工資標準的,進入最低標準。越級晉升職務(專業技術)等級的,按逐職(級)晉升的辦法推算。已達到本職務工資最高檔次的幹部、定期增資後晉升職務的,就近就高進入所晉升職務工資檔次。
軍隊幹部中的軍官與文職幹部互改時,其工資發放規定
軍官與文職幹部互改:職務工資按互改後明確的職務等級及檔次標準執行;軍銜(級別)工資按互改後明確的軍銜(級別)等級執行互改前相同的工資標準。互改中晉升職務、軍銜(級別)的,按晉升的有關規定確定工資標準。
軍官、文職幹部撤職、降職、免職或因機構降格或因工作需要而高職低配的,其工資發放規定。
(1)軍官和文職幹部犯錯誤受撤職處分的,從下達命令的下月起,按撤職後明確的職務等級發給職務工資;
(2)軍官和文職幹部犯錯誤受降職處分的,從下達命令的下月起,按所降至的職務工資標準發給;門)軍官和文職幹部免職待分配的,按原職務工資標準發給;
(4)軍官和文職幹部因機構降格或工作需要而高職低配的,保留其原職務工資。
行政軍官與技術幹部互改時,其工資發放具體規定。
軍事、政治、後勤軍官改做專業技術工作的軍隊幹部,任專業技術職務後,按有關規定將行政職務工資等級套改為專業技術等級。任專業技術職務併兼任行政領導的專業技術軍官,其職務工資按兩種職務中較高的一種發給。
專業技術軍官改做行政工作的,因工作需要改任的,按新任職務工資標準發給職務工資,原工資高出的部分予以保留(從到職的當月起執行)。因不勝任專業技術工作而改任的,從下達命令的下月起,按其新任職務發給職務工資。
軍隊幹部復員、轉業、離休、退體,其工資發放的具體規定。
軍隊幹部復員、轉業,工資發至離隊當月;離休幹部,按離休時的職務(技術等級)、軍銜(級別)發給工資。基礎工資按在職幹部的標準執行;退休幹部,下達退休命令當月的工資照發,從下月起改發退休生活費(退休生活費列“幹部工資”科目報銷。
軍隊幹部退休,發放退休生活費具體規定和要求:
(1)退休生活費的發放按入伍時間、獎勵、地區三種補助可合併計算提高,但提高后退休生活費不得超過100%。
(2)退休幹部因戰、因公評為特等、一等傷殘或者因病癱瘓、雙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入扶助的,經醫院證明和組織批准,可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發給護理費。
(3)安家補助費和家具費由軍隊原單位在離隊安置時一次發給本人。
(4)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在改發退休生活費時發給。
(5)退休幹部當年剩餘月份退休生活費,在退休幹部移交地方時,由軍隊原單位一次撥給居住地民政部,由民政部門按月發給本人。計發生活費的本人原工資、一律按照安置地區軍隊同職級幹部的月工資額計算。
(6)當年剩餘月份生活費包括:百分比生活費、1989年10月後增加和計入的退休費、基礎工資、軍齡工資、生活補貼、一伙食補貼、職業津貼、保留的副食補助、取暖補貼、殘廢金、護理費、醫療費、福利費、福利補助、退休幹部17元生活補助費等;計算退休生活費的軍齡(含工齡),參軍當年算l年,進入下一年度即按增加1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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