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輝[原薄熙來秘書]

車輝[原薄熙來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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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輝,1969年3月13日出生,吉林省樺甸市人,大學本科畢業。曾任薄熙來秘書。擔任薄熙來秘書以及在商務部工作。 2018年1月,長春鐵北監獄建議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並獲得長春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駐監獄檢察室同意執行機關建議。

人物事件

2018年1月,吉林高院司法公開網發布了“罪犯車輝減刑刑事裁定書”。

減刑刑事裁定書顯示,2014年10月29日,吉林省長春市中院,經審理查明,車輝於2001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間,利用擔任薄熙來秘書以及在商務部工作的職務之便,先後收受人民幣總計2390361.84元。

車輝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關押在長春鐵北監獄服刑。案發後,車輝積極退繳部分違法所得。

車輝在服刑期間,長春鐵北監獄以其確有悔改表現為由,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長春市中院審理。2017年10月25日,該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長春鐵北監獄認為,車輝端正改造態度,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建議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該建議已經長春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駐監獄檢察室監督,同意執行機關建議。

長春市中院經審理查明,車輝現在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十二監區參加獄內勤雜崗位勞動,勞動中積極肯乾,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認真遵守監規,積極參加三課學習,獲得表揚3次。本次考核期內執行財產刑人民幣40000元,獄內月均消費人民幣1737元。以上事實,有執行機關提供的原審裁判文書、罪犯年度評審鑑定表、表獎審批表、考核積分台賬、監區民警集體評議意見、同監服刑人員證言等證據予以證明,經查證屬實,本院予以採納。

該院認為,車輝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幅度適當,予以支持。遂裁定對車輝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刑期自本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至2024年5月18日止)。

在薄熙來案一審判決書及二審裁定書中,多次出現車輝的名字,既在別人證言中出現,同時他自己也以證人的身份出現。

王立軍證言證明:2012年1月28日晚,王立軍向薄熙來匯報了薄谷開來和張曉軍投毒殺害尼爾·伍德一事,薄熙來反覆追問是誰幹的。次日下午,王立軍派人將王智、王鵬飛舉報薄谷開來涉嫌殺害尼爾·伍德的“辭職信”送給薄熙來的秘書車輝。

吳文康證言證明:2012年1月29日晚,薄熙來的秘書車輝從市公安局拿來王智、王鵬飛的辭職信。其帶著辭職信到薄熙來家中,將王鵬飛、王智以辭職信的形式舉報薄谷開來殺害尼爾·伍德之事告訴薄熙來和薄谷開來。

車輝本人也有證言:2012年l月29日至31日,其按照薄熙來的指示,分別通知多位重慶市委、市政府領導與薄熙來談話。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3年10月發布的薄熙來案二審裁定書中,薄熙來秘書車輝的名字也出現了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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