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特徵

車輛特徵

車輛特徵機動車的外廓尺寸、整備質量、核定載人數等車輛參數。對車輛進行特徵參數檢查,以確認與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公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機動車行駛證等技術資料憑證的符合性。是打擊非法改裝、拼裝機動車和套用公告生產等違法違規行為的重要手段,也是確保車輛生產一致性的重要舉措。

構造特性

汽車的構造主要由五個部分組成:動力系統、傳動系統、操縱系統、行駛系統和車身。

動力系統主要指發動機部分。汽車的力學性能及燃油經濟性均取決於發動機的外特性。傳動系統包括離合器、變速器、傳動軸、萬向節、差速器。發動機通過離合器與傳動機構相連線,將動力傳到車輪。操縱系統主要包括轉向裝置。制動設備及調節發動機轉速的系統,保證車輛在行駛中按駕駛員的意圖轉向、減速、制動、停車與加速。行駛系統由車架、懸掛裝置、前後軸、車輪和輪胎組成,汽車各部件連線成一個整體,並支承全車和保證車輛行駛的功能。汽車的動力系統、傳動系統、操縱系統、行駛系統組成一個獨立的構造體系,稱為底盤。

車身主要指車輛外形尺寸。車身的長度和寬度決定了車輛的裝載容量。我國大城市的公共運輸車輛大部分是大型鉸接車輛和中型客車,並日漸向大容量客車發展,以提高公共運輸的運載能力。此外還輔有出租小汽車和團體小客車。城市貨運車輛的容量則根據其需求不同而異,例如分散於小型企業,商店、行政機關等單位的車輛,大多需方便、靈活的中、小型車輛,而交通運輸部門、大型廠礦,則需要裝載容量大的車型。公路長途貨運車輛,目前以中型載重卡車為最多,今後還要發展大型貨櫃車輛。

檢驗要求

外廓尺寸

(1)機動車外廓尺寸不得超出《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2)、《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 1589—2004)規定的限值。

(2)註冊登記檢驗時,機動車的外廓尺寸應與公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相符,且誤差滿足汽車(三輪汽車除外)、掛車不超過±1%或±50 mm,三輪汽車、機車不超過±3%或±50 mm。

(3)在用機動車檢驗時,重中型貨車、掛車的外廓尺寸應與機動車行駛證簽注的內容相符,且誤差不超過±2%或±100 mm。

軸距

(1)註冊登記檢驗時,機動車的軸距應與公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相符,且誤差不超過±1%或±50 mm。

(2)在用機動車檢驗時,機動車的軸距應與機動車登記信息相符,且誤差不超過±1%或±50 mm。

整備質量

1、標準要求

機動車的整備質量應與公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相符,且誤差滿足:重中型貨車、掛車、專項作業車不超過±3%或±500 kg,輕微型貨車、專項作業車不超過±3%或±100kg,低速汽車不超過±5%或±100 kg,機車不超過±10 kg。

2、檢驗車型及時機

整備質量測量僅針對註冊登記檢驗時要求,適用車型是載貨汽車、專項作業車、掛車、三輪汽車、帶駕駛室的正三輪機車。

3、判定方法

整備質量的相對誤差、絕對誤差中,只要其中一項滿足要求即為合格。如一輛中型廂式貨車的機動車出廠合格證記載的整備質量為5000 kg,實際檢測的整備質量為5350kg,超過±3%的相對誤差,但未超過±500 kg的絕對誤差,該車整備質量應判定為合格。

4、汽車的整備質量

汽車的整備質量,亦即俗稱的“空車重量”或“自重”。根據《道路車輛質量辭彙和代碼》(GB/T 3730.2)的定義,汽車整備質量應包括整車正常運行所需的所有電器裝備和輔助裝置的質量等。一般來說,整備質量測量時可加注製造廠設計容量的90%以上的燃油,包括備用車輪、滅火器、標準備件、三角墊木、標準工具箱等的質量,但不包括駕駛員的質量。

核定載人數

1、標準要求

(1)機動車的核定載人數應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2)中4.5.2至4.5.6、11.6的核載規定。

(2)註冊登記檢驗時,機動車的核定載人數應與公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相符。

(3)在用機動車檢驗時,機動車的座位(鋪位)數應與機動車行駛證簽注的內容一致。

2、檢驗車型及時機

註冊登記檢驗、在用機動車檢驗時,只對載客汽車、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除外)、專項作業車、帶駕駛室的正三輪機車要求。

3、《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符合(GB 7258—2012)中4.5.2至4.5.6、11.6的核載規定 。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