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範圍
車輛損失保險的賠償範圍,除了以下十幾種保險期內不賠予賠償的,其他都賠。
1.地震不賠
遵循了大部分財產保險都不保地震責任的慣例,在覆蓋了大多數自然災害之後,車險條款中也剔除了地震。一直以來,保險公司對地震險業務向來小心翼翼。由於缺少數據和經驗,保險監管部門也不鼓勵保險公司承保。
2.精神損失不賠
大部分保險條款會有類似的規定,保險公司缺乏針對精神傷害的定損標準。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賠償視為責任免除。
3.酒後駕車、無照駕駛、未年檢不賠
在上述情況下,司機並不具備上路行駛的資格,嚴重違反交通法規。此外,如果駕駛員與準駕車型不符、實習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險公司也會拒絕賠付。
4.發動機進水後再啟動造成損壞不賠
在 2005年的“麥莎”颱風過後,這一點曾經引起不少糾紛。保險公司認為,車輛行駛到水深處,發動機熄火後,如果司機又強行打火造成損壞,屬於操作不當造成的,不在賠償範圍之內。
5.部分零件被偷不賠
如果不是全車被盜,只是零部件如輪胎、音響設備、車標等被盜,車主只能自認倒霉。保險公司通常規定“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被損壞”為除外責任。
6.爆胎不賠
汽車輪胎單獨損壞,保險公司不予以賠償。但因輪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車等事故,造成車輛其他部位的損失,保險公司會負責賠償。
7.放棄追償權不賠
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時,且責任在對方,不能放棄向對方要求賠償的權利。一旦放棄了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也就放棄了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的權利。不論是保險法,還是保險條款中都有這樣的規定。
8.改裝後的添加設備不賠
汽車經改裝,添加音響、冰櫃、尾翼、行李架等設備,一旦撞車造成損失,保險公司也不會對這些新增加的設備賠償。
9.修車期間的損失不賠
如果車輛在送修期間發生了任何碰撞、被盜等損失,保險公司都會拒賠。修理廠有責任妥善保管維修車輛。此外,保險條款一般還約定,保險車輛在“競賽、測試”期間受到的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10.收費停車場事故不賠
凡是車輛在收費停車場或營業性修理廠中被盜、劃傷,保險公司一概不負責賠償,因上述場所對車輛有保管的責任。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車輛損毀、丟失的,保管人應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11.沒經過定損直接維修不賠 如果車輛在外地出險,在維修前一定要先定損,否則保險公司會因為無法確定損失金額而拒絕賠償。
12.誤撞自家人不賠
保險中所謂“第三者” 排除了以下四種人:即保險人、被保險人、本車發生事故時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萬一駕車時碰傷了自家人,只能自己負責。
13. 新車保險單生效前不賠
新車保險單生效日以交管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日期為準。如果在行駛證和號牌尚未領到時,車輛被盜或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仍舊不予以賠償。
存在的問題
長期以來,車輛損失保險對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起到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機動車投保數量的大幅度增加,各類新型車種的人市和車輛銷售市場的變化,給車險市場帶來了一些新情況、 問題,有的甚至已經影響核保,核賠工作的正常進行。
從2007年上半年本市車險市場運行狀況來看,車輛損失險面臨車險查勘複雜度增大,非保險責任賠款增加、車險經營成本提高,經營效益下降、客戶投訴增多等問題。
從歷年的車險理賠案例分析,現行的車輛損失險條款存在如下幾個問題:
(一)車輛各部件出險機率不一,個別部件的理賠費用居高不下。'
在市區道路出險的車輛中,車身外殼、車窗玻璃和車燈損壞占據多數。保險公司每年的小額理賠,除車窗玻璃已單列玻璃破碎附加險外,其他如車身外殼和車燈的損失賠付費用在1()00元以下的占了8() 左右,個別案件的索賠額竟然只有幾十元。足見少數高風險部件的小額索賠所占比例之大。保險公司為小案件的處理,付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服務成本大量增加。
(二)出險車輛的查勘定損爭議越來越大
保險公司查勘人員由於缺乏對車輛檢測的實踐經驗,對出險受損車輛的調查,一般局限於對外表部件的查勘,而對內部件的檢測均由汽車修理廠處理。因此,在車輛的核損定價上常發生爭議。保險公司要控制車險理賠費用,汽車修理廠要確保修車利潤,車主(被保險人)要保證修車質量,他們對出險部件的修複方案、零部件的更換及車輛出險賠付費用的核定,難以形成共識,因此發生的投訴案件也呈日益增多的趨勢。
(三)利用車輛損失險弄虛作假、騙保詐保問題嚴重
有關部門估計,當前車險賠案中的水分大約占了2到3 ,其中人為的詐欺又占了相當大的比重。目前,詐欺手段多樣,不僅被保險人人為製造事故來騙取保險金,而且還有一些不法中介和修理廠合謀利用一起事故,編造多起事故來騙保。如明明是車身外殼輕微受損,卻編造車身內其他部件也受到了程度不同的損傷等。有些保險公司員工為了謀取個人私利,竟然認可汽車修理廠的漫天要價,甚至採取各種非法手段騙取公司的保險賠款等。
對策
綜上所述,為了加強對車輛各部件的風險管控,建議對現行“車輛損失險條款”的結構作一些調整,以降低保險成本,提高經營效益。
一、改革“車輛損失險”的條款結構,將車輛主險所集中的風險分流到車輛各個部件,設立以車輛外殼為主險,車輛其他部件為附加險的車險條款結構。如在原有附加險的基礎上,增加車輪、發動機,倒車鏡,車燈,控制系統,供油系統、電路線路、水箱系統、底盤系統、車廂空調和其他零部件等單獨損壞附加險。
二、保險公司參照每年的汽車配件價格信息和有關汽車修理廠的工時定額等資料,編制“車輛部件保險金額”,供投保人在選擇部件保險金額時參考。
三、保險公司通過歷年的車險理賠案例和修車記錄等資料,針對車輛部件的出險情況,進行風險評估,根據每年車險的實際賠付情況,對車輛每個部件的保險金額設定相應費率。如車輛外殼、車燈和倒車鏡等部件出險受損情況最多,應設定較高費率,而對於出險受損很少的車輛部件分別設定較低的保險費率。
四、車輛各個部件實施“單獨損壞附加險”,預計有如下收效:
(一)有利於分清各個部件的 保險責任範圍,減少因相關部件損壞情況不明和保險責任界定模 糊不清等引發的非保險責任賠款 糾紛。
(二)有利於降低查勘定損成本。保險理賠部門面對大量的小額理賠案,不必趕赴現場查勘,只要核對事故記錄和出險受損部件的修理髮票,即可在該部件保險金額之內快速賠付。
(三)由於各個部件的保險費率是按照其出險率大小來設定的,對於經常出險的部件設定的是較高費率,有利於降低整車保險賠付率。
(四)由於車輛各部件的保險金額是由投保人自行選定,而保險費率除少數幾個部件是高費率,其他部件多數是較低的費率,能為長期安全行駛的車輛,節約保險費。
參考文獻
1 張逢星.淺談車輛損失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對策.上海保險.2008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