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行義

車行義

車行義律師,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1985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於1988年通過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同年從事律師工作執業迄今,辦理各類案件千餘件,沉澱、積累了豐富的刑事、民商事訴訟的實務經驗。

基本信息

人物經歷

車行義車行義
車行義車行義

車行義律師,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1985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於1988年通過全國律師資格統一考試,同年從事律師執業迄今,辦理各類案件千餘件,沉澱、積累了豐富的刑事、民商事訴訟的實務經驗。

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全球總部合伙人,擔任盈科全國“刑民交叉”專業委員會主任、盈科北京總部“再審申訴與死刑覆核”業務部主任、中共盈科北京黨委風紀股長兼第一黨支部書記、盈科北京監事會主席等職。

近年來,車行義律師專注於“刑民交叉”和“再審申訴與死刑覆核”一類疑難、複雜、重大的民商、刑事訴訟業務領域。

在“刑民交叉”和“再審申訴與死刑覆核”業務領域,為客戶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是車行義律師及其團隊孜孜以求的職業目標。

“做人,做好人;做律師,做好律師”是車行義律師的執業信條。

專業領域

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稱,律師是司法機關(事中)防範和(事後)糾正冤假錯案“無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一、“刑民交叉”類案件的辯護與代理

“刑民交叉案件”是冤假錯案的“重災區”。

盈科是中國大陸第一家以“刑民交叉”為業務研究與業務發展方向的律師事務所。

社會發展日新月異,法律關係愈加錯綜複雜,其表現形式,就是刑民行交錯、交織、結合、互涉……不一而足。相應地,司法實務更是難題重重:合法權益何以保障?維權路徑何往?法律依據何在?……不知凡幾;冤錯案件何以防範?罪與非罪?此罪彼罪?罪重罪輕?……不勝枚舉。

傳統單一的法律服務已難以勝任。應運而生的,正是“刑、民、行一體化”的綜合法律服務。

盈科刑民交叉律師團,以引領國內刑民交叉專業法律服務為目標,以盈科中國大陸39家律所、4510名執業律師(截至2016年10月31日)為平台,“集人、集智、集力”,為客戶提供優質專業的“刑民行一體化”法律服務。

二、民商事、刑事申請再審、再審與死刑覆核案件的代理與辯護

“再審申訴與死刑覆核案件”是律師訴訟業務的“珠穆朗瑪”。

“再審申訴”無論是民商事還是刑事、行政案件,都是律師訴訟業務當中的“超高難”案件,也是案件當事人尋求法律救濟的最後一次機會。

由車行義律師領銜的盈科北京總部“再審申訴與死刑覆核”業務部,勇於、敢於做“救死扶危”的“ICU醫師”,對於各類已然“危重”(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藉助於盈科律師強大的法律服務能力,最大限度地力爭“重生”(首先是申請再審成功,其次是再審改判成功)的可能。

古諺有云:人命關天。

生命權是每個公民最神聖、最重要的權利。而死刑,也是最殘忍、最嚴厲、一經執行便無法逆轉的刑罰。

死刑覆核案件:生命危在旦夕,生死一線之隔。

一宗死刑案件,從案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一直到最終的死刑覆核法律程式,都應當得到辯護律師的法律幫助,更有必要得到優秀辯護律師的有效辯護。否則,冤殺、錯殺的人間悲劇將在所難免。

三、其他各類經濟犯罪、職務犯罪、重大刑事案件的辯護與代理

現任職務

車行義律師團隊車行義律師團隊

盈科律師事務所北京黨委風紀股長兼第一黨支部書記

盈科律師事務所全球總部合伙人、高級合伙人

盈科北京監事會主席

盈科全國“刑民交叉”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

盈科北京“再審申訴與死刑覆核”業務部主任

兼任: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民交叉”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紀處委”委員(疑難組副組長)

上海市單用途預付卡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六年製法學實驗班法學碩士聯合導師

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研究生聯合導師

清華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聯合導師

西藏大學政法學院客座教授

主要成就

車行義律師參加山西衛視《頂級諮詢》欄目車行義律師參加山西衛視《頂級諮詢》欄目

車行義律師自1988年起從事律師職業以來,由其承辦的多個案件或被收錄在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指導》《民商事審判指導案例》,或被收錄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指導與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法官學院《法律教學案例精選》以及《中國疑難刑事名案法理研究》當中。

車行義律師擔任中央電視台《我是大律師》(現《律師來了》)欄目首批“大律師”領隊和山西衛視《頂級諮詢》欄目“頂級律師”嘉賓。

車行義律師還在全球首部由律師真人本色出演的網劇《律師大爆炸》當中飾演“車行驛”一角。

獲得榮譽

獲得榮譽獲得榮譽

車行義律師曾獲“北京市百名優秀刑辯律師”榮譽稱號,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刑辯大律師》,多次獲得律師協會“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等榮譽,在亞太規模第一大所(截止2017年8月底,盈科執業律師人數為5322人)---盈科的各項工作也取得了不菲業績。

1、2011.1北京市百名優秀刑辯律師

2、2012.4由車行義律師擔任主任的“再審申訴事務部”獲盈科律師事務所“優秀部門獎”

3、2014.1盈科律師事務所“優秀合伙人”

4、2015.1盈科“年度刑事訴訟法律事務領域優秀律師”

5、2016.1盈科律師事務所“優秀律師”

6、2016.1盈科“年度律所建設突出貢獻獎”

7、2016.1由車行義律師擔任主任的“再審申訴與死刑覆核業務部”被評為盈科律師事務所“優秀專業部門”

8、2016.3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紀處委優秀審查報告二等獎

9、2016.5被聘為盈科青工委全國巡講團講師

10、2016.10盈科全國“刑事訴訟法律專業領域”優秀律師

11、2016.12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執業紀律與執業調處委員會優秀審查報告三等獎

12、2017.1盈科“2016年度最佳電視媒體出鏡獎”

13、2017.5承辦的《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法律研究項目》被評為盈科“十大典型非訴案例”

14、2017.5承辦的《強姦13名未成年少女,最高法院緣何“刀下留人”——王某某死刑“不核准”案》被評為盈科“十大典型訴訟案例”

外界評價

1、中國網《時代先鋒》以“以黨員律師的名義,擔當起正義的責任”為題對車行義律師進行了報導

2、中國律師年鑑網以“刑民交叉領軍者”為題對車行義律師進行了報導

3、九州出版社《向公正致敬---80為公平正義使者訪談錄》(車行義律師為封面人物)以“行法律大道,為天下公義”對車行義律師進行了報導

4、現代出版社《時代影響力2》“品牌律師”欄目當中以“刑民交叉的領軍者”對車行義律師進行了報導

5、法律出版社《走近盈科大律師》(第1輯)通過“遠望、近探、微觀車行義律師”,對車行義律師作出“謹而信,泛愛眾”的“評價”

6、人民日報出版社《中國大律師經典案例》以“車行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律師的大義所在”為題,收錄了車行義律師的兩個成功案例:地獄之門的成功辯護(王某民最高法院死刑不核准案);何某契約詐欺(無期徒刑改無罪)案

7、法律出版社《案例•策略•智慧---盈科律師事務所成立15周年案例精選》收錄“毀在點鈔機上的清華大學研究生---郟某侵犯商業秘密罪與非罪案”

疑難、複雜的“刑民交叉”案件

(一)清華大學工程物理系碩士研究生郟某被控侵犯商業秘密、詐欺犯罪“罪與非罪”案

車行義律師擔任本案在審查起訴和一審階段的辯護人。

本案二審辯護人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周光權教授擔任。

“刑民交叉”爭議點:1、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成立的基本前提,不僅是被侵犯的客體“商業秘密”是否存在,而且還有造成的後果如何等等“前置條件”,在法律程式上應適用“先民後刑”;2、民事欺詐與刑事詐欺的界限須嚴格界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須得以落實,否則冤錯案件在所難免。

本案收錄在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教授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中國疑難刑事名案法理研究(第一卷)》。

(二)契約詐欺“無期徒刑”改判“無罪”案

浙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被某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契約詐欺罪判處“無期徒刑”,車行義律師擔任其二審在某高級人民法院的辯護律師並提出了“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

裁判結果:本案經某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裁定“發回重審”,後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何某無罪釋放。

“刑民交叉”爭議點: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此前已作為商事契約糾紛訴至法院,經法院審理後作出了民事判決且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因為無財產可執行而中止。在此前提下,一方當事人再以同樣的事實以契約詐欺追究對方當事人(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存在法律障礙。

(三)代理某公司清算組與某廣電局合作契約糾紛,不服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審抗訴改判案

二審裁判結果:撤銷一審判決並判決廣電局補償數百萬元。

“刑民交叉”爭議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偽造公文、印章及虛假註冊資本罪被判刑;公司被撤銷註冊登記,吊銷營業執照;公司被撤銷的效力是否具有溯及力,能否影響公司在被撤銷前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本案登載於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指導》。

(四)涉刑民營企業、企業家的集體維權更應依法

浙江省某市9家民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被勒令每人交納數十萬元至一百餘萬元不等的“暫扣款”後取保候審、“不了了之”……

車行義律師代理諸民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控告。最終,9家民營公司被公安機關勒令交納的“暫扣款”得以退還。

“刑民交叉”爭議點:涉刑企業家(公司)合法權益如何得以充分地保障。

(五)擔任北京某律師涉嫌職務侵占犯罪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理階段的辯護律師

車行義律師提出了本案是冤錯案件的辯護意見:從公安受理、立案偵查,到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審查起訴,再到法院一審、二審判決,對案件性質的認定皆為錯誤,某律師的行為不能構成職務侵占犯罪。

“刑民交叉”爭議點:對於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犯罪的罪與非罪問題,應當優先適用民商法,凡是藉助民商法即足以救濟的,即絕無藉助刑事手段“二次保障”的必要,刑法須始終保持其謙抑個性。

本案選錄於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法官學院《法律教學案例精選》(2008年刑事卷)。

(六)代理某銀行借款契約糾紛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提審)案

“刑民交叉”爭議點:在原銀行負責人因“違法發放貸款”犯罪、借款契約的主債務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貸款詐欺”等罪名被判刑等案件事實前提下,相關的借款契約及其擔保契約效力認定問題。

(七)檢察院緣何先起訴,後撤訴?

李某用己有的轎車和住房抵押借款後“失聯”。債權人向公安機關報案“被詐欺”。

公安機關以涉嫌詐欺犯罪立案並將李某刑拘、羈押,檢察機關以涉嫌詐欺對李某予以批捕並向法院提起公訴。

車行義及其律師團隊擔任李某的辯護律師,向法院提出了“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日前,檢察院向法院提出書面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許。被錯誤羈押近一年半的李某重獲自由。

“刑民交叉”爭議點: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間借貸是否是真實、合法的;用於借款抵押的財產是否是真實的;用於抵押的財產存在的瑕疵,是否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影響的程度如何,是否能夠達到根本性影響的程度……所有這些,均為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必備因素。

(八)錢退不了,就是契約詐欺嗎?

山東某公司委託王某幫助承攬江蘇某工程項目,王某實際履行後未完成受託事項,雙方達成《還款協定》後,王某亦未按約定返還預收的報酬。一審法院以契約詐欺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車行義律師擔任二審階段的辯護律師,提出了“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

“刑民交叉”爭議點:雙方的委託事項是真實的;受託方積極履行受託事項是真實的;在此基礎上未完成委託事項並簽署《還款協定》;未按照約定返還預付報酬是民事違約。

(九)有《協定》,就不是刑事案件嗎?

李某等人未經某公司的同意,秘密轉走某公司賬戶上的“300萬”。後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簽訂《協定》,約定“300萬”是公司欠李某等人債務的抵扣款。

某公司以被害人身份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以雙方存在《協定》為由不予受理。

車行義律師為被害人某公司提供專項法律服務,提出的法律分析意見是:李某等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犯罪,且已既遂;《協定》是在盜竊犯罪既遂之後才“產生”,其在法律上不能“抹滅”已經既遂的犯罪;《協定》是李某等人為了逃避法律制裁所惡意“炮製”,是盜竊罪加重量刑的證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屬於嚴重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刑民交叉”爭議點:對於經濟犯罪受害人提出的控告、報案,公安機關的慣常做法是“先”看或問有無《協定》。倘有,則一概以“經濟糾紛”為由拒絕作為刑事案件受理、審查並決定立案。此為大謬。對於《協定》,要對其形成的時間、原因、目的等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對其性質作出準確研判,再確定其“效用”。《協定》可能不僅不是刑事案件的“擋箭牌”,反而是加重刑罰的證據。

(十)集資詐欺一審判決存在重大遺漏,被害人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某重大集資詐欺案件一審判決作出後,一審判決對數十名被害人的涉案房屋未作出認定和處理。

因被害人的房屋均在“抵押借款”時辦理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倘該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其後果不僅是嚴重的,甚至是不堪的:被害人的數十套房屋將被強制執行、拍賣,數十名被害人將流離失所,而“以房養老騙局”得以“完美實現”。

車行義律師擔任部分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在收到一審判決書的第二天(法定期限為五日)即完成了《抗訴請求書》交由被害人提交檢察院。

《抗訴請求書》提出:不僅偵查機關依法查封了被害人的房產,而且公訴機關也當庭依法認定被害人的房產屬於犯罪侵害的對象,因此,被害人的房產屬於涉案財物。對於涉案財物,法院判決應當依法作出認定並處理。據此,一審判決存在重大疏漏且其後果是嚴重的、不堪的,符合抗訴條件。

檢察院認可《抗訴請求書》提出的事實和理由,作出了抗訴決定。

“刑民交叉”爭議點: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對於一審判決不服,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未賦予被害人不服一審裁判的抗訴權。被害人只能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

但檢察機關決定抗訴的“門檻很高”、難度較大。一是“時間緊”:法定的期限是“自收到抗訴請求後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覆請求人”。二是“任務重”:在實體方面,不僅要達到“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法定條件,而且還要達到“確有抗訴必要”的客觀條件;在程式方面,案件承辦人(應是結合《抗訴請求書》)對判決、裁定審查後,填寫《對法院刑事判決、裁定審查表》和《刑事抗訴案件審查報告》,提出抗訴的具體意見,報公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再呈報主管檢察長審批。在決定抗訴後,還應當製作《刑事抗訴書》在法定期限(收到一審判決十日內)向一審法院遞交。同時,將《刑事抗訴書》副本連同案件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刑民行一體化”專項法律顧問

1、項目名稱:為某政府“非法集資處置工作組”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2、項目概述:

(1)本項目系因某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由政府成立“非法集資處置工作組”,領導有關涉案資產的處置工作。

(2)該項目的涉案金額為10餘億元。

(3)該項目涉及全國29個省、市、自治區的集資民眾近10000人。除此之外,還有涉及第三方交易的主體若干,其中,主要是:

內蒙古鄂爾多斯一露天煤礦股權轉讓方(廣東、福建的公司及某企業家共3方,交易金額高達數億元);

甘肅某煤礦的管理方(國有公司)及該煤礦“承包權”的轉讓方(山東某公司,交易金額2700萬元)。

另外,尚有其他涉案扣押、查封、凍結的各類財產(房屋7套,車輛14輛,個人銀行賬戶131個,等)。

3、項目特點:刑事、民事、行政法律關係混雜、交叉

一是重大。本項目系涉眾案件,不僅涉案人數眾多,而且涉及範圍廣。接待集資民眾,做好法律及資產處置的解釋工作,穩定情緒,維護社會穩定皆為主要的工作目標。

二是疑難。主要是現行某些法律規定及其執行本身存在爭議。如涉及交易第三方是否“善意取得”目前在理論上尚存爭議,涉案財產在刑事訴訟程式當中的“追繳”及其範圍也在司法實務當中存在爭議。

三是複雜。主要是項目涉及多個權利義務主體,涉及的相關法律關係複雜,民事、行政、刑事相互混雜、交叉,其中既有罪與非罪問題,也有是否合法有效問題,還存在是否合規問題。

律師的工作事項

律師的主要工作是就涉案資產(處置)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附帶相關的其他法律諮詢事務。具體事項如下:

(1)參與各類涉案資產的處置工作。包括:對涉案財產的實地調查;與資產交易的第三方談判;起草、確定涉案資產處置的法律檔案等。

(2)參與“接訪”工作。與“非法集資處置工作組”相關領導接待上訪的集資民眾,解釋相關法律規定,澄清集資民眾對法律的誤讀。

(3)參與媒體接待工作。與政府相關領導共同接待媒體記者,確保媒體報導的內容客觀、準確。

(4)參與培訓工作。為政府從各部門抽調、臨時組成的工作小組人員進行相關的業務培訓。

(5)其他有關的法律諮詢事項,等等。

疑難、複雜的刑事案件

(一)偵查人員“火眼金睛”?死亡線上救下人一個

劉某因運輸毒品(海洛因1735克)犯罪,一審被判決“死刑立即執行”。

車行義律師擔任其二審的辯護律師,緊緊抓住一審判決認定劉某主觀明知的證據瑕疵和漏洞,並全面論述了其主觀不明知的事實和理由。某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為“死緩”。劉某因此成為該地三年來類似案件改判的第一人。

(二)罪大但“惡未極”:最高法院“刀下留人”

王某民強姦13名未成年少女一案,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均為“死刑立即執行”。

車行義律師擔任該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法律程式中的辯護人。

車行義律師從“質”和“量”兩方面,從法理到情理全方位、多角度地提出了若干有理有據“不應該處以極刑”的理由,論證了“被告人王某民罪大,但並未惡極,罪不至死”。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不核准”“撤銷”二審裁定並“發回重審”的裁定。此後,車行義律師繼續擔任王某民在該案重新審判程式當中的辯護人,某省高級人民法院已作出改判王某民為“死緩”的重審判決。

(三)既無決策、決定權,列為“首犯”實冤枉

在廣東省四個(公司)法人和四個自然人涉嫌走私普通貨物一案中,車行義律師擔任被列為首位的廣東某公司副總經理張某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律師,提出了關於張某本人及其所在公司在本案中的作用只是幫助和協助的辯護意見,檢察機關予以採納並對張某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本案“驚動”了海關總署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四)海關先認可,事後再追究?不構成犯罪!

在被媒體稱為《驚天動地的“棉花走私案”》——塗改棉花進口配額證,走私棉花1.7萬餘噸,偷逃稅款7500餘萬元……一案中,車行義律師及其律師團隊擔任涉案三家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商某的辯護人。

車行義律師及其律師團隊提出了“僅憑塗改而沒有海關的認可或默許,交易無法實現;既未‘逃證’也未‘逃稅’,只存在補征事宜,不構成犯罪;滑準稅是國家調控市場價格的政策,適用於刑罰不符合法律;本案中核定稅額的計算有誤,超出正常計算的3倍以上……等”辯護意見。

車行義律師還針對在偵查階段由海關緝私部門在滬扣押的數套房產及車輛,提出了該部分財產系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應予返還–—與刑事案件無關的公民個人合法財產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的律師意見書。

(五)增值稅與關稅有別;逃稅事實不成立

由某海關宣稱《成功破獲“以偽報價格方式走私高檔柚木大案,案值2.34億元,涉及走私進口柚木2.6萬立方米”》一案中,車行義律師及其律師團隊擔任涉案的公司實際控制人何某一審、二審的辯護人。

車行義律師及其律師團隊提出了“海關是代征增值稅,而海關套用關稅的計算方法是錯誤的,正確、客觀的結論是不存在偷逃稅款的事實;按照海關的指導價報關,不存在低報的事實;將扣押的2368根柚木予以沒收,不符合法律規定……等”辯護意見。

(六)參與私分“小金庫”:貪污,還是私分國有資產?

車行義律師擔任劉某涉嫌貪污犯罪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律師,依法向某檢察院提出:劉某參與的私分小金庫,在部門職工發放“福利”和部門管理層發放“獎金”兩個層面的私分都是相對公開的,不具備秘密性,其性質屬於集體私分;本案系少數人為多數人謀取非法利益,其性質為私分國有資產;劉某的行為因此不構成貪污罪的辯護意見。

(七)“全部入賬”VS“帳外暗中”:不構成單位受賄

爭議焦點:儘管個別“收費項目”與實際不符,但“明折明扣”“全部入賬”“如實(數)入賬”,是否屬於“賬外暗中”並因此構成單位受賄。

車行義律師擔任某醫院院長的辯護人,提出了某醫院在進行藥品採購過程中,與藥品供貨商“二次議價”,以“明折明扣”的方式降低了藥品的實際採購價格,並將“折扣款”全部入賬、如實(數)入賬,是學習先進的醫改經驗(“三明經驗”),是符合醫改政策導向的行為,既不屬於商業賄賂也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明顯不屬於刑法第387條的“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受賄行為,某醫院不構成單位受賄罪。

(八)雖是董事長,卻也不知情

某公司董事長被控系該公司逃稅1600餘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車行義律師擔任其辯護人,提出了若干其“不知情”的事實及理由及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該董事長最終被判處緩刑。

(九)民營企業家的刑事風險防範:“亡羊補牢”

車行義律師擔任由某省檢察院反貪局直接督辦的該省著名民營企業家郭某涉嫌行賄、虛報註冊資金犯罪案的辯護律師。

車行義律師在認真仔細地分析、研究了數千頁的案卷材料,先後多次會見了被告人,旁聽了相關的袁某受賄案的庭審,調取了相關的張某受賄案的判決書,從中挖掘出案件的突破點。在此基礎上,完成了近萬字的辯護意見。

法院最終以數罪併罰判處郭某一年零三個月。該判決系“實報實銷”,郭某即被釋放。

(十)貪腐受賄雖可恥,人情往來亦尋常

車行義律師擔任某省經濟技術開發區重大工程項目總指揮馮某涉嫌受賄案的辯護律師。車行義律師提出的對馮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被法院採納。

(十一)經濟犯罪爭議大:“差之毫厘,謬以千里”

車行義律師擔任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因涉嫌挪用資金犯罪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依法提出了丁某的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的辯護意見。

車行義律師的辯護意見被北京市某區檢察院採納,該檢察院依法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十二)既已法定不起訴,再以同一事實刑事立案,違法!

楊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檢察機關作出了法定不起訴。但此後,公安機關又以相同的事實(包括相同的受害人)再次立案、再次啟動了刑事程式。

車行義律師擔任其辯護律師,明確指出:這是冤錯案件!這是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違法行為!應當立即停止不法行為,立即釋放楊某!

本案由法院以接近“實報實銷方式”作出判決。

(十三)細微之處尋突破,關鍵之時轉乾坤

車行義律師擔任遼寧錦州陳某被控“具有殺人惡念”“心狠手辣”“不計後果”故意殺人一案的辯護人。

車行義律師提出了案件定性不準確,三名被害人具有嚴重過錯等辯護意見。本案最終由市檢察院移送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區法院經審理(庭審當中車行義律師發表了有理有據的辯護意見)後,對陳某判以緩刑。

重大、疑難、複雜的民商事案件

(一)最高法院二審改判:訴訟時效不是地方保護的“擋箭牌”

某省高院對該省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公司)為被告的借款契約糾紛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僅支持了極小部分債權。車行義律師代理該案債權人A公司不服該一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二審代理意見被採納,最高法院判決撤銷了該一審判決,改判並支持了A公司的全部債權本金及利息。

本案入選最高法院《民商事審判指導》

(二)某高院、最高院均判“駁回”:無理訴訟,終枉然

國內某著名公司在某高院被訴民事賠償金額高達6000餘萬元,由車行義律師帶領的律師團隊代理作為被告的該公司應訴,提出了有理有據的代理意見。

某高院一審判決全部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該巨額賠償案以最高法院駁回對方的抗訴、維持一審判決而告終。

(三)最高檢抗訴:某政府“賴賬”終難成

B公司訴某市政府借款契約糾紛案,原一審、二審均判決駁回B公司的訴訟請求。車行義律師代理B公司向最高檢察院申請抗訴,經審查,最高檢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了抗訴,最高法院指令某省高院再審。某省高院再審後撤銷了原審(一審、二審)判決,並判決某市政府償還借款本金及自借款發生以來的利息。

本案登載於最高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指導與研究》。

(四)最高院指令再審:“地方的手,指揮不了北京”

C公司因建設工程契約糾紛一案,不服中院的判決,雖經省級檢察院抗訴亦未能如願“糾錯”。車行義律師代理C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以“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為由指令再審。

(五)最高院指令再審:“電老大”,也要履行舉證義務

D公司因債務糾紛起訴某電力公司一案,不服某省高院作出的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終審判決。車行義律師代理D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以“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為由指令再審。

(六)最高院協調執行爭議:江西法院別再“任性”

因分別涉及到兩個地方銀行的債權,遼寧、江西兩省法院在執行上發生“爭議”。面對江西法院對執行標的物(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我行我素”的執行(拍賣),針對江西法院的“答覆”及回應,車行義律師作出了有理有據的法律分析意見,直指江西法院在“答覆”及回應的法律認識方面存在的錯誤,在執行方面存在的不妥。國內若干媒體對“爭議”情況及分析意見予以報導,有關情況反映也由當事銀行緊急提交最高法院相關領導及執行局。該執行“爭議”尚在最高法院的“協調”之中。

(七)對調解書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省高院“軟硬兼施”的結果

車行義律師代理尹某對某高院的《民事調解書》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一案。車行義律師對糾紛發生和發展的整個過程進行了剖析,提出的代理意見是:對方(開發商)簽訂欺詐契約在先,隨後同意解除契約卻又反悔,進而起訴法院;一審法院錯誤判決契約有效並繼續履行(一宗土地使用權“轉讓”給開發商);抗訴後,二審法官“騙”抗訴人達成調解協定;原審的一審判決和二審調解,均存在根本性錯誤;《民事調解書》不僅違反自願原則,而且其內容也違反法律,案件應當再審,《民事調解書》應予撤銷。

(八)《代理意見》有理有據:原告主動撤訴

E公司被該公司的股東之一白某起訴至法院,要求E公司支付其“公司盈餘分配”數百萬元。車行義律師接受E公司的委託後,根據E公司提供的公司股東登記及變更登記情況,根據公司法的法律規定,起草完成了白某的起訴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應當依法予以駁回的代理意見。承辦法官“提前”閱讀了該代理意見後,案件在正式開庭前,白某撤訴。此後,白某也未就此再次主張權利。

(九)抗訴的理由確實充分:二審徹底“翻案”

F(房地產)公司因一樁疑似“維穩案”被法院判決賠償買房人(上訪人)100餘萬元。F公司對此不服,但不是通過審判監督程式對該判決申請再審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卻以公司的股東變更及債務的承擔為由,起訴劉某,欲將該項賠償“轉嫁”至劉某。而一審法院卻支持了F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車行義律師代理劉某提出抗訴,提出了一系列一審判決及F公司對法律的錯誤認識,得到了二審法院的認可,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並駁回了F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十)央企更要講誠信:股價漲了你毀約,跌了吶?

作為預選的代理律師之一,車行義律師參與了被稱為“中國最大標的經濟糾紛”——陳發樹訴紅塔集團股份轉讓契約糾紛(簽約時股份轉讓本金為22億餘元,訴訟前股份市值近40億元)訴前的分析論證工作。車行義律師認真研究了案件,提出了詳實的法律分析意見,並與到訪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的陳發樹先生一行當面闡述了具體的《訴訟方案》。

(十一)最高法院提審: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某建築公司與實際施工人就工程結算事宜發生爭議,某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某房地產公司對於的其相互間的工程款支付承擔連帶責任。

車行義律師代理某房地產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為某房地產公司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作出了“本院提審”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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