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琛法學論著選

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立法政策第八章 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司法政策第九章 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社會政策監獄學卷頭語第一編

內容介紹

目錄
前言
第一部分 判決書選
周佛海漢奸案判決書
主文
事實
理由
梅思平漢奸案判決書
主文
事實
理由
林柏生漢奸案判決書
主文
事實
理由
殷汝耕內亂罪案判決書
主文
事實
理由
溥侗漢奸案判決書
主文
事實
理由
王蔭泰漢奸案判決書
主文
事實
理由
汪文悌漢奸案判決書
主文
事實
理由
第二部分 論文選
法治精神
一、法治之意義
二、憲法與民主法治
三、司法與法治精神
論司法道德
一、廉以律己
二、明辨是非
三、公則不偏
四、正大光明
討論幾個司法行政組織的問題
一、司法行政部應歸司法院管轄
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改隸監察院
三、各級法院之名稱組織應行重改
四、行政法院應早設立或在中央法院暫設行政法庭
五、司法院內部應擴大其組織與許可權
我亦來談談檢察制度
一、檢察機關與警察機關應相銜接
二、警察官與檢察官偵查犯罪毋庸經過兩度偵查手續
三、檢察官應積極地、自動地偵查犯罪
論公訴制度
一、各國公訴制度概要
二、中國公訴制度概要
三、中國公訴制度之檢討
指紋與累犯
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之經過
一、修正刑訴法之動機
二、修正刑訴法之方針
刑法學之任務及其輔助科學之教育
一、刑法學之三種任務
二、刑法補助科學之教育
舜代刑法思想之一斑
一、緒言
二、刑法之製成
三、刑罰之種類
四、刑罰之目的
五、刑罰之適用
六、刑罰之執行
篇末附語
刑法之國際化的傾向
一、刑法之比較法學的研究
二、刑法原則之國際的統一
三、國際刑事法庭之設立
抗戰時期刑事立法政策之商榷
想像數罪牽連犯及連續犯
一、一罪數罪之區別標準
二、想像數罪
三、牽連犯
四、連續犯
少年犯罪問題需要經常注意
少年犯罪之原因與防治
一、犯罪的真正原因
二、標本兼治辦法
刑法分則實用增訂版自序
第三部分 著作選
保險法要綱
弁言
第一章 總論
第二章 損害保險契約
第三章 人壽保險契約
附錄
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
弁言
第一章少年犯罪之意義
第二章 少年犯罪研究之必要
第三章 少年犯罪之概觀
第四章 少年犯罪之原因
第五章 少年犯罪之動機
第六章少年犯之處遇問題
第七章 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立法政策
第八章 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司法政策
第九章 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社會政策
監獄學
卷頭語
第一編 緒論
第二編 監獄與監獄學
第三編 監獄史及監獄學史
第四編 犯罪與刑罰
第五編 監獄之主體與客體
第六編 監獄之制度
第七編 犯罪之預防
第八編 監獄構造法
附錄 前法務部所頒監獄圖說
附錄 趙琛主要著述一覽表
書摘插圖
林柏生漢奸案判決書
【首都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三十五年度特字第十七號】
公訴人 本院檢察官
被告 林柏生,男,年四十五歲,廣東省信宜縣人,住南京上
海路七十三號,現在押
指定辯護人 劉賢才
上被告因漢奸案件經本院檢察官起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柏生共同通謀敵國,圖謀反抗本國,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事實
林柏生,原系中國國民黨黨員,為汪逆兆銘之心腹,二十三年曾任立法委員。中日戰事發生後遷居香港,兼任中央黨部駐港特派員及國際問題研究所主任等職。民國二十七年十二月間,汪逆兆銘違反抗戰國策,背叛中央,潛往越南河內草擬艷電,回響敵酋近衛文磨十二月二十三日之聲明,由陳公博、周佛海、陶希聖帶至香港,交林柏生、梅思平一同署名負責宣布,繼由林柏生所主持之南華日報館及中央社香港分社於十二月三十一日發表。林柏生雖於二十八年一月十七日曾遭愛國志士狙擊,傷愈後毫不悔悟,復參加在滬召開第六次偽全國代表大會,討論偽黨綱、政綱及和平問題,接受該會選任偽中央執行委員一職。其後歐戰爆發,敵國對我國之侵略變本加厲。十一月間同汪逆兆銘與日本軍部代表影佐禎昭、須賀等商訂和平基礎方案,旋於二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出席青島會議,與偽臨時、維新兩政府會商合併辦法,另組聯合政府。迨協定既成,即於三月三十日以國民政府還都之方式成立偽國民政府,於南京汪逆自任主席,林柏生則任偽宣傳部部長,並發表“重慶政府對內、對外各種政令及條約等一概無效”之宣言。同年五月九日汪逆率領偽使節團赴日答禮,林柏生以團員資格參加。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林柏生出席參加偽中央政治會議,通過中日基本關係條約,並承認偽滿洲國以破壞我國領土之完整。三十年五月問兼任清鄉委員會委員,三十一年更兼任偽新國民運動促進委員會秘書長、偽中國青年團總監及偽中國青年模範團書記長等職。三十二年一月九日,偽政府附和日寇對我盟邦英美宣戰後又參加討論締結中日同盟條約,三十四年春調任偽安徽省長及偽蚌埠綏靖公署主任等職及至日寇投降,林柏生始畏罪潛逃。日本經國民政府電令拘捕解回本國,經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移送本院檢察官偵查起訴。
……

作者介紹

趙琛(一八九九年一一九六九年),原名懿琛,字韻逸。巍山人。日本明治大學畢業,獲碩士學位。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歸國,次年加入中國國民黨。歷任安徽大學、復旦大學、法政大學、法科大學、政治大學法學教授。民國十七年,在滬與沈鈞儒等五人組成聯合法律事務所,兼行律師事務。民國二十二年,任國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員,參與制訂《中華民國憲法草案》、起草《刑法》。民國二十五年,任南京中央警官學校教授。
本書選錄了趙琛的著名判決七篇,收錄了趙琛的主要論文十餘篇,選錄了趙琛的重要著作《監獄學》、《保險法要綱》、《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三部。其中,《監獄學》是趙琛對中國監獄學的最大貢獻,他對監獄學的意義、地位及發展史等學科本身問題進行了詳細地分析與闡述,也探討了保險價額與保險金額之關係、保險申請證與保險證券、保險者之義務、保險者之權利、要保險者及被保險者之義務、為他人締結之損害保險契約、保險契約之變更、保險契約之消滅、火災保險契約、運送保險契約等損害保險契約的基本知識。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