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上訪者殺截訪者事件
2008年,按計畫,村民將趕往幾公里外的李石鎮開發區經濟管理委員會,舉報小瓦村村支書臧玉全和村主任劉某。村民們認為,臧、劉兩人在征地拆遷中“違法侵占696萬元補償金”。
2008年6月,趙明陽從李石鎮東台中學國中畢業。在村民眼中,“連鬍子還沒長全”。有村民後來回想,這是他第一次參與村裡的“政治大事”。
當村中顛簸不平的土路走完時,車隊被迫停了下來,前面站著十多個人,手裡拿著大刀、鎬把,就站在公路的正中間。旁邊,是幾輛已卸去牌照的汽車。
此後的情節發展,村民中流傳著多個版本。比較統一的版本稱,對方手持大刀上前呵斥:“你們上訪個屁啊。”交涉中,村民王興元被打破腦袋。村民一擁而上,對方落荒而逃,“其中一個人反應慢,還跑錯了方向。機靈的人都朝左邊空曠的向日葵地跑,只有他一個人朝右邊的工地跑”。
工地是封閉的,趙明陽盯上了此人。這個16歲的少年第一個追了上去。其他人趕到時,戰鬥已結束,那人已倒地不起。
警方材料證實,被殺男子李小龍,是受朋友岳霞所託前來“平事”。邀請他們“平事”的,是目前已被羈押的村支書臧玉全。起訴材料稱,臧玉全在任小瓦村村支書期間,為阻止村民上訪,指示趙穎、岳霞找人。岳霞糾集了高鵬、張成文、李小龍等20餘名社會閒散人員持刀闖入趙、佟兩家,謾罵、毆打趙、佟等人。當晚,臧玉全在宴請岳霞等人時,再次指示要在次日一早堵截上訪村民。
同一份起訴書中,趙明陽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名列第一被告人;其叔叔趙憲俊涉嫌同一罪名,一同被訴,名列第二被告人。
2009年10月9日,因拆遷款等問題與家人上訪的16歲少年趙明陽將截訪者李小龍捅死,目前本案已進入起訴階段,900多名村民為他聯名求情。死者李小龍家境清寒,為幫朋友的忙而參與截訪。
禍起拆遷
該案件與村里征地拆遷中村民的村委會的矛盾而起。2009年10月9日,因村民認為村內拆遷補償款分配不合理,集體土地的邊角料被村幹部私自轉包給親戚,趙明陽的叔叔趙憲俊組織200多村民到開發區管委會上訪。
上訪前一天,小瓦村村書記臧軍曾指使有黑社會背景的混混到趙明陽家威脅。據趙明陽母親張杏生回憶,當晚趙明陽父親趙俊華沒有在家,一夥拿刀的人闖進家門,有一個人將到放到張杏生脖子上威脅,要求趙俊華不許參與上訪。
趙明陽參與上訪實屬偶然,由於當天上訪人數超出預期,原本在家睡懶覺的趙明陽被叫醒幫忙開車;在上訪途中,遭遇前天闖入趙家的團伙截訪,截訪者頭目是有黑社會背景、幾度入獄的岳霞。
因上訪村民王興元頭部受傷,雙方發生衝突。在廝打中,趙明陽用手中的水果刀捅入一名叫李小龍的截訪者身體。慢慢倒在血泊中的李小龍,又被隨後追趕上的村民踢打,此後死亡。經法醫鑑定,李小龍被人用刃器刺中腹部造成左肺臟心臟及左腎臟破裂而死。
2010年7月28日,遼寧省中院開庭審理該案,小瓦村近300多村民自發到法院前為趙明陽求情。因趙明陽屬於未成年人,法院不公開審理,只允許趙明陽代理律師和其母親進入。
2010年國慶前,遼寧省中院作出一審判決,18歲的被告人趙明陽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組織截訪的原村書記藏軍被判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兩年。參與截訪的團伙頭目岳霞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10月8日,國慶節假期後第一天,趙明陽的父母將抗訴書送至遼寧省中院和高院,代理律師王令以郵寄的方式將“授權委託書”寄出。
悄換律師
趙明陽的監護人張杏生告訴財新記者,2010年11月19日見到遼寧省高院名為劉娜娜的二審法官後,隨後一直再無法取得聯繫。
張杏生委託的代理律師王令一直向法院諮詢開庭時間,打了法院主頁上留的四個刑事庭電話,卻始終沒人接聽。2011年1月18日,張杏生接到二審“維持原判”的裁定書,卻發現代理律師變成了“遼寧省恆煜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靜傑。
百度搜尋發現,為趙明陽二審辯護的遼寧省恆煜律師事務所,在2008年12月22日揭牌,當日撫順市政法委書記出席。
張杏生回憶,法官劉娜娜曾勸其更換律師,但被明確拒絕。2011年1月19日,法院終審裁定後,張杏生得以在監獄中見到趙明陽,並得知,張靜傑曾到獄中,讓趙明陽簽署一份“抗訴書”。原代理律師王令分析,該檔案極可能是在趙明陽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署的“委託協定書”。
王令認為,趙明陽案發時尚不滿18歲,屬於未成年人。律師委託代理應該由其監護人辦理。法院沒有權利在其監護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更換律師。
判決爭議繼續
王令認為,新更換的律師在辯護時沒有盡職。
他說,法院判決時沒有考慮到案發的前因後果。以岳霞為首的截訪團伙,曾到趙明陽家威脅其父親不準帶村民上訪。案發當日,趙明陽發現李小龍正是闖入家門威脅母親的人。王令還指出,雖然結果趙明陽將李小龍殺死,但李小龍是30多歲的壯年,趙明陽僅是未滿18周歲的孩子。法醫驗屍結果顯示,李小龍屬於正面受傷,應該是雙方廝打後,受到趙明陽攻擊。趙明陽應該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但律師張靜傑在辯護時對此絲毫未提。
此外,王令強調,現有法律規定,如果一審事實有爭議,二審律師可以申請開庭審理。對“趙明陽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在一審認定時有爭議,但最終裁定書顯示,律師張靜傑並沒有要求開庭審理。
王令認為,小瓦村村民屢次為趙明陽求情,一審仍判處未成年人趙明陽有期徒刑8年,量刑過重,“一般窮凶極惡、慣犯、累犯才會判這樣的刑”。而且,在他看來,發生這樣的悲劇,不是趙明陽一人之過,與當地政府、公安機關的不作為都有關係。被害人本身有過錯,且趙明陽表現良好,家屬積極賠償,應該可以獲得減刑。
“組織截訪的臧軍、黑社會頭子岳霞現在都已經出來了,只有我們家趙明陽還在監獄裡,最不應該承擔責任的人承擔了責任,是不公正的”,張杏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