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恆東案

47歲的趙恆東是中國科學院瀋陽計算技術研究所工程師,兼遼寧省電子計算機學會副秘書長.1986年1月14日以貪污罪被逮捕.從起訴書中看出,趙將單位貨款以及同事所得報酬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被懷疑貪污約十萬元。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受該案後,經過7個月的調查。發現以下證據:1、趙的預支和分配貨款報酬都是有契約且合法的;2、並無模仿筆跡詐欺行為;3、趙使用的貨款都是受到單位財務監控;4、趙使用本人帳戶存款是為了保障臨時現金安全。根據這些證據,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趙恆東宣布無罪釋放。

趙恆東無罪釋放案

分類號

NO:11 3118198702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

頒布日期

1987年3月20 日

實施日期

1987年3月20日

案例全文

1、官司起因

被告人:趙恆東,男,47歲,系中國科學院瀋陽計算技術研究所學術辦公室工程師,兼任遼寧省電子計算機學會副秘書長.1986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趙恆東,因貪污一案,遼寧省瀋陽市人民檢察院於1986年4月29日,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因證據不足,退回瀋陽市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同年6月22日,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再次將該案移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原告起訴內容

起訴書認定趙恆東的犯罪事實是:
1984年12月8日至1985年3月20日,被告人趙恆東利用主管遼寧省計算機學會翻譯、出版、銷售PC微型電子計算機中文資料(簡稱“PC資料”)的工作之便,將中國科學院科學儀器廠、中國科學院瀋陽分院科技器材服務公司、瀋陽計算技術研究所工廠等16個單位購買省計算機學會“PC資料”的貨款350505元,採取簽訂“科技諮詢和智力開發”業務契約的手段,分別轉入遼寧省科技諮詢中心和智力開發中心.然後,趙恆東利用保管公章之便利,擅自加蓋公章,又模仿遼寧省計算機學會理事長張振宇的簽字,先後10次提取諮詢津貼和獎勵費99756.8元,據為己有.
1984年12月期間,遼寧省計算機學會為福建省武夷經濟技術開發公司推銷微型計算機15台,收代銷款25396元.事後,趙恆東採取簽訂“科技諮詢”業務契約的手段,將代銷費轉入省科技諮詢中心,然後又加蓋公章,模仿張振宇的簽字,先後4次從省科技諮詢中心提取諮詢津貼和獎勵費7200元,據為己有.
趙恆東將以上所貪污的贓款106956.8元,以本人和其妻的名字存入三個區七個儲蓄所,並支取利息1903.55元.

3、調查結果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確定專人對檢察院起訴書中認定被告人趙恆東的犯罪事實,進行了歷時7個月的認真細緻地審查,查明:被告人趙恆東於1984年4月,得知全國從國外引進10萬餘台PC微型電子計算機,隨機外文資料(說明書)有限,且很零散,廣大用戶渴望有一套較全面系統的中文資料.為滿足用戶之需,趙恆東與學會理事長張振宇商定,蒐集PC微機原文資料,以學會的名義,組織一批專業、外文兼優的科技人員,利用業餘時間進行翻譯.1984年6月14日,
趙恆東組織以劉熙明為代表的22名譯者,並與其簽訂了翻譯“PC資料”協定書.協定書確定了譯稿要求、交稿時間和稿酬標準.協定書中沒有明確盈利如何分配.為解決資金困難,趙恆東採用預收訂戶資料款的方法,向全國28個省、市、自治區發了“PC資料”征訂單.資料翻譯成文後,趙恆東經與張振宇商量,印刷7000套.在印刷過程中,利用邊印邊售的辦法,直接售出資料1805套.同時,收到用戶預訂資料1185套.代管收支的瀋陽計算技術研究所財務處先後收到用戶征訂款346996元.此期間,學會理事長張振宇準備調出,便找趙恆東研究稿酬分配問題.趙恆東提出分配方案,並從計算技術研究所財務處取出279889.08元,用於支出印刷費219304.75元,運雜費22266.44元,稿酬26362.50元,能源費11955.39元.趙恆東為將印好未售出的資料全部提供給用戶,與學會理事長張振宇一起,徵得省科技諮詢中心經理同意,代表遼寧省計算機學會科技諮詢服務中心,通過遼寧省科技諮詢中心、智力開發中心,與“PC資料”用戶,簽訂了五個科技諮詢契約,有償轉讓“PC資料”5195套(含預訂的1185套),契約成交額達360505元.1985年12月,趙恆東與福建武夷經濟技術開發公司簽訂一份科技諮詢業務契約,幫助推銷PC機15台,武夷公司按契約規定付給技術諮詢服務費25395元,轉入省科技諮詢中心帳戶.1985年3月至8月10日,趙恆東先後根據契約提取30%技術諮詢費和獎勵費的規定,從省科技諮詢中心和智力開發中心,支取106956.8元.趙恆東因提款金額巨大,分配方案尚未確定,整個工作尚未結束,全部帳目尚未結算,且以防巨款丟失,以本人和其妻的名字分別存入市內十個儲蓄所.趙恆東對提款、存款時間、金額逐一記入帳薄.1985年11月11日,趙恆東支取存款利息600元,當即又轉存儲蓄所.同年11月22日,趙恆東又支取存款利息1228.42元,加上前次轉存利息剩餘的75.13元,存放在辦公室卷櫃內.趙恆東被捕前一天將此款帶在身上待存,捕後被搜出.上述帳目經財會專家核算,分文不差,趙恆東一文未動.起訴書認定趙恆東貪污的幾種手段,事實是這樣的:關於“被告人利用保管公章的便利,擅自加蓋公章”一節,經查:遼寧省電子計算機學會成立時間不長,趙恆東組織上述科技諮詢時,學會除理事長外,具體工作只有他一人,且系副秘書長,又是此項活動的課題負責人,故無“擅自加蓋公章”可言.
關於“被告人模仿省計算機學會理事長張振宇的簽字”,擅自提款一節,經查:張振宇證實,趙恆東簽的“張振宇”三個字並非模仿,而是趙的習慣筆法.經對字跡文檢技術鑑定亦否定是模仿.起訴書認定是模仿,與事實不符.遼寧省科技諮詢中心和智力開發中心工作人員於學紅、郭庭淑、何素娟證實,趙恆東提款時,在經辦人欄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欄內,都要簽上自己的名字時,於學紅問:你們學會是否還有別的負責人.趙說還有張振宇.於便讓趙簽上張振宇的名字.他們還證實:趙恆東提款符合契約規定,有代表機關的公章,其手續是健全的.
關於趙恆東以本人和其妻王蓉芳的名字存款的問題,經查:1985年5月末一個上午,趙恆東從遼寧省科技諮詢中心提取51000多元,時近中午,下午銀行不辦公,考慮款額巨大,得留印存款,在匆忙中從家裡順手拿起妻子王蓉芳的名章,趕去銀行存款.王蓉芳並不知此事.至於以本人名字存款一事,趙恆東是此項課題的組織者,又是學會的負責人,而且是僅有的工作人員,他把應歸少數個人的諮詢費,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是正當的行為.

4、無罪釋放

綜上,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一、趙恆東按規定提取30%的諮詢費是合法的.
1982年2月15日,中國科協、財政部(82)科協發咨字024號檔案規定:“科技諮詢服務是一項新事物,是推動四化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是科技部門走上社會化的一種形式”,“所需經費及報酬應逐步由聘請、委託單位負擔,採取契約制的辦法”.檔案還把“為引進外國技術和設備提供技術諮詢”,規定為“科技諮詢服務範圍”.1985年《遼寧省科學技術諮詢中心工作任務和業務範圍》把“技術諮詢服務”和“翻譯科技資科”均規定為業務範圍.中國科學院瀋陽分院(85)57號檔案、遼科協(83)41號檔案和瀋陽市委、市政府(1985)30號檔案均規定,參加諮詢項目的科技人員可提取不超過純收益30%的酬金.可見,趙恆東組織人員利用業餘時間,翻譯、印刷、並依法簽定契約,有償轉讓“PC資料”,從中提取30%的諮詢費是合法的.
二、趙恆東主觀上沒有侵吞10萬餘元的故意.
趙恆東對盈利處理意見,在其工作日記本、工作總結中均有記載:“這筆款數額大,不好處理,只好存起來,到年終根據情況再處理,必要時交給所里一些,再交省科協一些,做為對工作有貢獻同志的獎勵.我個人得多少由單位定”.“我個人意見10萬元交所,由所里按諮詢方面的規定,分配給參與這項工作的人.提成後的餘款,能買台轎車,產權歸所,學會有使用權”.以上意見,趙恆東向瀋陽計算技術研究所副所長蘭貴興、劉廣迪及張振宇等領導同志匯報過.趙恆東還在不同時間、地點,曾向多人講過以上意見.這些均有人證明.
三、趙恆東在客觀上沒有貪污的行為.
趙恆東雖然將這筆款以本人和其妻的名字存入銀行,但在自己建立的現金帳上均有明確記載;且簽訂諮詢契約是公開進行的,按有關檔案規定提取30%諮詢費是人所共知;趙恆東雖然兼任計算機學會副秘書長,但他還是計算技術研究所的人.因此,計算技術研究所有關規定對趙恆東如何處理這筆款有制約和限制作用;趙恆東組織翻譯、印刷“PC資料”,全部帳目由所財務處代管,收支是受所監督的.
四、趙恆東提取的諮詢費是科技人員業餘從事勞動應得的報酬.
我國刑法規定,貪污犯罪侵犯的直接客體必須是公共財產,沒有侵害公共財產不構成貪污罪.趙恆東組織20餘名科技人員利用業餘時間翻譯“PC資料”所得收入,按照中央在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中關於“科學技術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業餘從事技術工作和諮詢服務,收入歸己”的規定,提取30%諮詢費是合情合理的.
據此,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趙恆東的行為未觸犯刑法,不構成貪污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一)項的規定,對被告人趙恆東宣布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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