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宏恩[清代官員]

趙宏恩[清代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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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宏恩(?—1759)清漢軍鑲紅旗人,字芸書,一作芸堂。初由歲貢捐納道員。

簡介

趙宏恩(?—1759)清漢軍鑲紅旗人,字芸書,一作芸堂。初由歲貢捐納道員。康熙末任湖廣襄陽道。雍正中進湖南按察使、四川布政使、湖南巡撫、江南總督。曾參加鎮壓湖南苗族起義。乾隆二年(1737)授工部尚書,旋以納賄革職。七年,召回授總管內務府大臣,讞正紅旗漢軍都統,兼管工部錢法堂事。十四年調任京口將軍。官至左都御史、正黃旗漢軍都統。十五年追授太子少傅,諡號“明武”著有《玉華堂詩集》。

政績

歷仕康雍乾三朝,雍正年間因勤廉幹練連獲升遷,雍正十二年(1734)出任兩江總督,成一時名宦。但在乾隆朝卻突然失寵,三遭革貶。雖任總督僅有三年,趙弘恩對當地的治理卻頗有政績。

實心任政

在康熙朝晚期,許多官員敷衍塞責、推諉瞻徇,使積案久拖不決,諸弊漸漸從生。而趙弘恩以其公忠務實的為官作風,得到了雍正帝的賞識。其具體做法是:

實心施政,摒除陋習。趙弘恩曾向下屬官員提出十項訪查要求,文官要查民間衣食、荒棄土地、民情淳悍、屬員才守、可興革利弊等,武官要訪兵丁勤惰及技藝、營中裝備、所轄駐防、糧餉看管支用等,還要求“務須親加訪查,各得實跡”。為強調“實心”,他反對各種就升遷、節令、生辰進行祝賀的官場浮文,要求少說空話,多辦實事。

循名責實,信賞必罰。趙弘恩初蒞兩江,就針對兵營中缺額侵冒、虛糜餉米和疏於訓練等情況檄行通告,要求查造確冊、嚴格訓練,以便抽調考驗。他一方面申明“言出法隨,慎勿以身輕試”,另一方面又獎勤廉,拔賢能。

選官用人,公忠勤能。趙弘恩要求所用之人首先要有公忠之念,能行實心實政;其次,要有律己之心,廉潔操守;再次,要能勤勉任事、才副其職。平庸之員雖無過失,但難堪任用;懷才之士如徒令當苦差,也“殊屬不平”。此外,愛恤百姓、善解民困,被排在文職官員十項訪查之首。

整肅吏治

整肅吏治是雍正朝要政,“吏治賢否,關乎民生休戚”,而趙弘恩則很好地實踐了這一點。

首先,他先禮後兵,將江西、安徽多縣官員或濫用胥役搜刮肥私、或政令廢弛、或貪婪瀆職等情弊通報各司道,痛斥這些縣令“如此忍心害民,不法已極”,命有關司道嚴飭屬下改悔。他還告誡地方官員,自己“言出法隨,慎勿以身輕試”。

之後,趙弘恩在雍正十二年春夏連續參奏多名文武官員。他列舉了江西瑞州(今高安市)知府楊廷翼冒銷糧谷、剋扣工價、封官誘賄、“索借”下屬銀兩等惡行;南昌總兵陳王章向屬下強賣瘦馬勒財、借薦拔將官索賄、對不送財禮的下屬尋隙刁難甚至毆打、縱容心腹虐占糧餉等劣跡。此次奏劾得到雍正帝肯定,要求將涉案人員交部議處,還批了“參奏甚當”“楊廷翼屢負朕恩,是屬可惡”等語。

同時,趙弘恩重點清理了兩江的胥役。他了解到不法胥役利用其特殊地位為非作歹、刻剝百姓,而有些官員卻加以縱容或串通漁利,遂嚴示徹底革除。趙弘恩先後查辦江蘇丹徒、上元兩縣侵蝕銀米的貪役,懲處山陽、武進、嘉定等縣逼死人命、誣拷良善的惡捕,又恢復按里甲挨次明令催征之法徵收賦稅,以杜絕胥役侵民之源。雍正帝對此舉作了“好,竭力整理,務使弊絕風清”“胥役不可絲毫稍有寬假”等多次朱批,以示肯定。

雍正十二年秋,徐州銅山縣發生李、郭兩族械鬥案,事涉直隸總督李衛的堂弟李縉、堂兄李綰(wǎn)。為此,趙弘恩特別奏報兩次,表示將“秉公執法窮究,既不使奸豪逞志欺凌良懦,亦不得因系宦弟故為屈抑”。雍正帝在朱批中答覆:“汝其揆情酌理,秉公執法審理具奏。”李衛堪稱大義滅親,就此事在雍正帝前屢次詳奏,直指堂兄李綰為“授計主使”,必須並究。“北李南趙”兩位總督不避權貴,不徇私情,成為古代廉政史上的一段佳話。

興利除弊

趙弘恩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來整治當地風俗。其一,禁游惰,勸樂業。地方上有些不法之徒,游惰喜賭,不事生業,趙弘恩增設保正、族長,對不事生業者教以耕織,免其游惰,並宣講法規、以戒其性。其二,移惡習,易陋俗。趙弘恩大力禁賭,嚴禁地方生產賭具,並令各地限期銷毀;還努力禁娼,嚴厲打擊販賣良家女的惡行;並著力勸禁將去世親人露棺不葬舊俗。其三,倡儉樸,清世風。趙弘恩從喪事鋪排、彩禮過重等習俗引起的窮家停棺不舉以及家庭失和等後果考慮,飭令有司“各勤加訓導,不得以習俗所尚聽其自然”。

在整治鹽務方面,趙弘恩從加強緝私、改善鹽運和改進鹽課方法入手。在治理鹽運壅(yōng,堵塞)滯問題上,他實行考成法,對囤鹽者重罰,對運鹽迅速者明獎;在課鹽稅時,他支持鹽運司將明朝用於征糧的公開滾單(催征田賦所用的一種通知單,防止官吏私行科派)征糧法引入征鹽課,以提高效率。

在興修水利方面,趙弘恩實地考察了蘇、松、常、鎮一帶港渠河湖,松江一帶的海塘和黃河、運河的河道,進行了多處整治工程。在籌劃普修江南港渠的同時,他建議以當年各地清革之陋費為修港渠費用,稱之為“以無益之陋費,為水利之正用”。

在保護和規範民間經濟方面,趙弘恩嚴令查禁奸徒冒充官役、官衙“濫差滋擾”的行為,還下令公開榜示,革除有司勒借當鋪、商家的各項陋規,要求對侵害當鋪的兵捕、胥役嚴加查拿。他還規定,當鋪計息“總宜照當出本銀實數計算”,不得作捨入計算,務必做到公平計息。

四、善為善政

趙弘恩為官兩江,還實行了一些惠民政策。其一,在省城江寧等地設立育嬰、普濟堂。雍正十二年二月,趙弘恩從所徵收的江西鹽規項中撥出3500兩銀子作為育嬰、普濟堂建堂費用;又從總督衙門養廉銀中歲捐100兩作為長久之需。

其二,設立義冢,收葬荒骨。當趙弘恩了解到蘇州、松江等處因災荒或陋俗而遭棄置的荒骨慘況後,立即通飭各地多設義冢,還要求蘇州官員倡捐辦理,使城內外及虎丘一帶月內“掃數通完”。他自己特捐銀40兩,以激勵善舉形成風氣。

其三,整治刑獄,減少濫刑。趙弘恩多次嚴飭各屬在審案時“務須細心反覆,詳審確實,方許關拘質訊”,捉拿鹽犯要當場人贓並獲,不得任意妄拿,波及無辜。他開列了多種監獄非刑的名目,嚴令盡行革除,並嚴禁再犯,還下令改善監獄設施條件,使“高燥潔淨,溝洫清通”,讓罪囚不致因染病而暴死。

趙弘恩在兩江任職期間,肅貪除蠹果決、考成賞罰嚴明、民本色彩濃厚、勤政而富熱情,頗為雍正帝賞識,倚重一時。雍正十三年一月,皇帝在朱批中直接稱讚並勉勵趙弘恩:“自汝到此任以來,恪勤庶務,有何可諭。但勉始終一轍,莫移此志。”這類勉勵還可以找到很多。不料在兩年後的乾隆二年,趙弘恩卻連受參劾,疊遭斥革,罪名竟然是之前他所痛斥的“納賄”和“瀆職”。此案詳情失載,尚是未解之謎。不過在乾隆二十二年春,趙弘恩又得出任左都御史(大約相當於今天的總檢察長)一職,從此來看其時他的罪名應已解除。

趙弘恩兩江任內經歷,與史上多位廉吏、名宦,如明代海瑞、清代于成龍(老於成龍)等的江南經歷相似,都曾受某些地方官員與士民非難、攻訐。張居正曾對海瑞感嘆“三尺法不行於吳久矣”,不能奈其何。從中可以看出,作為外地人,他們沒有注意和當地胸懷天下之志、富有實學素養的望族士紳聯手,以移風易俗、形成風尚,而是僅靠行政號令施政,必然造成一些困難。同時,趙弘恩的一些措施明顯有雍正帝個人色彩、比較激切,當雍正帝逝世後,出身低微、缺乏人脈的趙弘恩也就難以為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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