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歷
1976.05 ——1978.03,河南省沁陽縣柏香供銷社檢驗員;
1978.03—— 1982.01,鄭州大學經濟系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
1982.02—— 1985.01,河南省信陽師範學院政教系教師;
1985.01—— 1987.04,河南省信陽師範學院政治經濟教研室主任;
1987.04—— 1992.10,河南省信陽師範學院政教系副主任、副教授(其間:1988.09—1989.07在復旦大學做蔣學模、伍柏麟教授訪問學者);
1992.10—— 1993.12,中共海南省委政策研究室(體改辦)經改處副處級幹部;
1993.12—— 1995.06,中共海南省委政策研究室(體改辦)經改處副處長;
1995.06—— 1996.03,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調研一處副處長;
1996.03—— 1996.12,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調研員;
1996.12—— 1998.05,中共海南省海口市委副秘書長(正處級);
1998.05—— 2002.03,中共海南省海口市新華區委書記(其間:2001.09—2002.01在中央黨校市縣委書記進修班學習);
2002.03—— 2002.06,中共海南省海口市委常委;
2002.06—— 2002.11,中共海南省海口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2.11—— 2003.03,中共海南省儋州市委書記(副廳級);
2003.03 ——2003.12,中共海南省儋州市委書記、海南省儋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廳級);
2003.12—— 2005.07,中共海南省儋州市委書記、海南省儋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兼任洋浦工委副書記、洋浦管理局副局長(副廳級);
2005.07—— 2007.01,中共海南省儋州市委書記、海南省儋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廳級);
2007.01 ——2008.02,中共海南省儋州市委書記(副廳級);
2008.02 ——2013.03,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黨組書記、廳長;
2013.03——2014.05,海南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主任;
2014.05——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立案調查。
海南省第四、第五次黨代會代表、三屆海南省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在中央第七巡視組的指導下,海南省紀委對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主任趙中社(2002年11月至2013年3月,先後任儋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省海洋與漁業廳黨組書記、廳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調查。
雙開處理
2014年8月,海南省紀委對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原主任趙中社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趙中社在擔任儋州市委書記、省海洋與漁業廳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船載導航終端設備採購、漁船更新改造項目指標取得、海域使用權變更、幹部人事任用過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濫用職權,違規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違規辦理海域使用權證,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利,直接參與營利活動;包養情婦,與他人通姦。
趙中社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受賄等問題已涉嫌違法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省委省政府批准,決定給予趙中社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4年8月,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指定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對海南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原主任趙中社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犯罪事實
2003年至2013年4月,趙中社利用擔任儋州市委書記和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13家公司和個人謀取經濟利益,收受上述公司和個人給予的687.4萬人民幣、37萬美元、50萬元港幣、1110.01克黃金製品、33.3萬元購物卡、5萬元高爾夫球充值卡、1枚鑽戒和1套高爾夫球具,總計價值1077萬元人民幣。
趙中社超越職權,違規指令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工作人員辦理抵押登記,簽發《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表》,使海南一家公司以此海域使用權等進行抵押,從多家金融機構貸款4億元,並對應當補繳的海域使用金長期拒絕支付,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1575萬元。
三亞市一家公司向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提出了分期繳納海域使用金的申請。趙中社超越職權,違規指令廳工作人員給予辦理,並批示簽署契約,造成該公司未能及時繳納延遲支付的第二期海域使用金產生的滯納金1274萬元。趙中社還利用擔任儋州市委書記的便利,違反用地申請程式,要求儋州市政府及國土局違規操作,幫助儋州市一家酒店獨家、低價競拍取得一宗約11畝的商業用地使用權,造成國家土地資產流失達98萬元。
一審判決
2014年12月3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海南儋州市委書記、海洋漁業廳廳長趙中社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一案。
2015年5月4日,海南省二中院發布訊息稱,海南省儋州市原市委書記、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原廳長趙中社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海南省二中院日前一審判決,數罪併罰,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庭認為,趙中社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總計1077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違規審批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和海域使用金分期繳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構成濫用職權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其行為構成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後,趙中社表示將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