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信息
制定目的
為保證安全生產,本規程對起重機械的設計、製造、檢驗、報廢、使用與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規定。
制定依據
起重機的強度、剛度、穩定性、結構件在腐蝕性工作環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傾復穩定性等,一般應滿足GB3811—83《起重機設計規範》的規定。
適用範圍
本規程適用於:橋式起重機(包括冶金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具。
本規程不適用於:浮式起重機、礦山井下 提升設備、載人起重設備。
規程內容
金屬結構
1.1 結構件的布置
應便於檢查、維修和排水。
1.2 結構件焊接要求
1.2.1 主要受力構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對接焊縫質量不得低於JB928—67《焊縫射線探傷標準》中二級焊縫,或JB1152—81《鍋爐和鋼製壓力容器對接焊縫超音波探傷》中一級焊縫的規定。
1.2.2 焊條、焊絲和焊劑應與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適應。
1.2.3 焊條應符合GB981—76《低碳鋼及低合金高強度鋼焊條》的規定:焊縫應符合GB985—80《手工電弧焊焊接接頭的基本型式與尺寸》與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頭的基本型式與尺寸》的規定。
1.2.4 焊接工作必須由考試合格的焊工擔任。主要受力構件的焊縫附近必須打上焊工代號鋼印。
1.3 高強度螺栓連線
必須按設計技術要求處理並用專用工具擰緊。
1.4 司機室
1.4.1 司機室必須安全可靠。司機室與懸掛或支承部分的連線必須牢固。
1.4.2 司機室的頂部應能承受2.5kN/立方米(250kgf/平方米)的靜載荷。
1.4.3 有高溫、有塵、有毒等環境下工作的起重機,應設封閉式司機室。露天工作的起重機,應設防風、防雨、防曬的司機室。
1.4.4 開式司機室應設有高度不小於1050mm的欄桿,並應可靠地圍護起來。
1.4.5 除流動式起重機外,司機室內淨空高度不應小於2m。
1.4.6 除流動式起重機外,司機室外面有走台時,門應向外開;司機室外面沒有走台時,門應向里開。司機室外有無走台都可採用滑動式拉門。
司機室底面與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距離超過2m時,一般應設定走台。
1.4.7 除流動式起重機和司機底部都無碰人危險的起動機外,與起重機一起移動的司機室,其底面距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淨空高度不應小於2m。
1.4.8 橋式起重機司機室,一般應設在無導電裸滑線的一側。
1.4.9 司機室的構造與布置,應使司機對工作範圍具有良好的視野,並便於操作和維修。
司機室應保證在事故狀態下,司機能安全地撤出,或避免事故對司機的危害。
1.4.10 司機室窗子的布置,應使所有的窗玻璃都能安全地擦淨。
窗玻璃應採用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並應只能從司機室裡面安裝。
1.4.11 內部工作溫度高於35℃的和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的起重機如冶金用的起重機司機室應設降溫裝置。
工作溫度低於5℃的司機室,應設安全可靠的採暖設備。
1.4.12 在高溫環境直接受熱輻射的司機室,應設有效的隔熱層。受熱輻射的窗玻璃應採用防紅外線輻射的鋼化玻璃。
1.4.13 司機室應設有舒適可調的座椅、門鎖、滅火器和電鈴或警報器,必要時還應設定通訊聯繫裝置。
1.5 欄桿
高度應為1050mm,並應設有間距為350mm的水平橫桿。底部應設定高度不小於70mm的圍護板。
欄桿上任何一處都應能承受1kN(100kgf)來自任何方向的載荷而不產生塑性變形。
因在空中潤滑或維修,而在臂架上設的欄桿,其扶手應能懸掛安全帶掛鈎,並應能承受4.5kN(450kgf)的載荷而不被破壞。
1.6 直立梯
梯級間距宜為300mm,所有梯級間距應相等;踏桿距前方立面不應小於150mm,梯寬不應小於300mm。
當高度大於10m時,應每隔6~8m設休息平台;當高度大於5m時,應從2m起裝設直徑為650~800mm的安全圈,相鄰兩圈間距為500mm。安全圈之間,套用5根均勻分布的縱向連桿連線。
安全圈的任何位置都應能承受1kN(100kgf)的力而不破斷。
直立梯通向邊緣敞開的上層平台時,梯兩側扶手頂端比最高一級踏桿,應高出1050mm,扶手頂端應向平台彎曲。
1.7 斜梯
應按表1的要求設定,在整架斜梯中,所有梯級間距應相等。
斜梯高度大於10m時,應在7.5m處設休息平台。在以後的高度上,每隔6~10m設休息平台。
梯側應設欄桿。
表1 對斜梯的要求
----------------------------------------------------------------------------------
與水平面夾角(°)|20 |35 |40 |45 |50 |55 |60 |65
------------------|------|------|------|------|------|------|------|------
梯級間距(mm) |160|175|185|200|210|225|235|245
踏板寬度(mm) |310|280|249|226|208|180|160|145
----------------------------------------------------------------------------------
1.8 起重機上的走台
寬度(由欄桿到移動部分的最大界限之間的距離)對電動起重機不應小於500mm,對人力驅動的起重機不應小於400mm。
上空有相對移動構件或物體的走台,其淨空高度不應小於1800mm。
走台應能承受3kN(300kgf)移動的集中載荷而無塑性變形。
1.9 防滑
梯子踏板、走台平面應有防滑性能。
1.10 金屬結構的報廢
1.10.1 主要受力構件失去整體穩定性時不應修復,應報廢。
1.10.2 主要受力構件發生腐蝕時,應進行檢查和測量。當 承載能力降低至原設計承載能力的87%時,如不能修復,應報廢。
對無計算能力的使用單位,當主要受力構件斷面腐蝕達原厚度的10%時,如不能修復,應報廢。
1.10.3 主要受力構件產生裂紋時,應根據受力情況和裂紋情況採取阻止裂紋繼續擴展的措施,並採取加強或改變應力分布的措施,或停止使用。
1.10.4 主要受力構件因產生塑性變形,使工作機構不能正常地安全運行時,如不能修復,應報廢。
對於一般橋式類型起重機,當小車處於跨中,並且在額定載荷下,主梁跨中的下撓
1值在水平線下,達到跨度的------時,如不能700修復,應報廢。
主要配件
2.1 吊鉤
2.1.1 吊鉤應有製造單位的合格證等技術證明檔案,方可投入使用。否則,應經檢驗,查明性能合格後方可使用。
使用中,應按本規程的有關要求檢查、維修和報廢。
2.1.2 起重機械不得使用鑄造的吊鉤。
2.1.3 吊鉤宜設有防止吊重意外脫鉤的保險裝置。
2.1.4 吊鉤表面應光潔,無剝裂、銳角、毛刺、裂紋等。
2.1.5 材料
a.吊鉤材料應採用優質低碳鎮靜鋼或低碳合金鋼;
b.鍛鉤一般套用GB696—65《優質碳素結構鋼鋼號和一般技術條件》中規定的20號鋼;
c.板鉤一般套用GB700—79《普通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中規定的A3、C3鋼,或GB1591—79《低合金結構鋼技術條件》中規定的16Mn鋼。
2.1.6 吊鉤的檢驗
a.人力驅動的起升機構用吊鉤,以1.5倍額定載荷作為檢驗載荷進行試驗;
b.動力驅動的起升機構用吊鉤.
C.吊鉤卸去檢驗載荷後,在沒有任何明顯的缺陷和變形的情況下,開口度的增加不應超過原開口度的0.25%;
d.吊鉤應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的檢驗載荷而不脫落;
e.對工藝成熟、質量穩定、採用常用材料製造的吊鉤,應逐件檢查硬度;對每批具有同爐號、同噸位、同爐熱處理的吊鉤,除硬度外的其它機械性能,應按表3的要求抽檢。
採用新材料製造吊鉤,在質量未穩定前,應對全部吊鉤作100%的材料機械性能檢驗。檢驗結果應符合相應的材料標準。
2.1.7 檢驗合格的吊鉤,應在低應力區作出不易磨滅的標記,並簽發合格證。
2.1.8 吊鉤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裂紋;
b.危險斷面磨損達原尺寸的10%;
c.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d.扭轉變形超過10°;
e.危險斷面或吊鉤頸部產生塑性變形;
f.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應報廢襯套;
g.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2.1.9 吊鉤上的缺陷不得焊補。
2.2 鋼絲繩
2.2.1 起重機械用的鋼絲繩,應符合GB1102—74《圓股鋼絲繩》標準,並必須有產品檢驗合格證。
2.2.2 鋼絲繩的安全係數.
2 .2.3 鋼絲繩在捲筒上,應能按順序整齊排列。
2.2.4 載荷由多根鋼絲繩支承時,應設有各根鋼絲繩受力的均衡裝置。
2.2.5 起升機構和變幅機構,不得使用編結接長的鋼絲繩。使用其它方法接長鋼絲繩時,必須保證接頭連線強度不小於鋼絲繩破斷拉力的90%。
2.2.6 起升高度較大的起重機,宜採用不鏇轉、無鬆散傾向的鋼絲繩。採用其它鋼絲繩時,應有防止鋼絲繩和吊具鏇轉的裝置或措施。
2.2.7 當吊鉤處於工作位置最低點時,鋼絲繩在捲筒上的纏繞,除固定繩尾的圈數外,必須不少於2圈。
2.2.8 吊運熔化或熾熱金屬的鋼絲繩,應採用 石棉芯等耐高溫的鋼絲繩。
2.2.9 鋼絲繩端部固定連線的安全要求。
a.用繩卡連線時,應滿足表6的要求,同時應保證連線強度不得小於鋼絲繩破斷拉力的85%;
b.用編結連線時,編結長度不應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5倍,並且不得小於300mm。連線強度不得小於鋼絲繩破斷拉力的75%;
c.用楔塊、楔套連線時,楔套套用鋼材製造。連線強度不得小於鋼絲繩破斷拉力的75%;
d.用錐形套澆鑄法連線時,連線強度應達到鋼絲繩的破斷拉力;
e.用鋁合金套壓縮法連線時,套用可靠的工藝方法使鋁合金套與鋼絲繩緊密牢固地貼合,連線強度應達到鋼絲繩的破斷拉力。
2.2.10 鋼絲繩的維護
a.對鋼絲繩應防止損傷、腐蝕、或其它物理、化學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
b.鋼絲繩開卷時,應防止打結或扭曲;
c.鋼絲繩切斷時,應有防止繩股散開的措施;
d.安裝鋼絲繩時,不應在不潔淨的地方拖線,也不應繞在其它物體上,應防止劃、磨、碾壓和過度彎曲;
e.鋼絲繩應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所用潤滑劑應符合該繩的要求,並且不影響外觀檢查。潤滑時應特別注意不易看到和不易接近的部位,如平衡 滑輪處的鋼絲繩;
f.領取鋼絲繩時,必須檢查該鋼絲繩的合格證,以保證機械性能、規格符合設計要求;
g.對日常使用的鋼絲繩每天都應進行檢查,包括對端部的固定連線、平衡滑輪處的檢查,並作出安全性的判斷。
2.2.11 鋼絲繩應按有關鋼絲繩的檢驗和報廢標準報廢#。
2.2.12 對於符合GB1102—74《圓股鋼絲繩》標準的鋼絲繩,在斷絲與磨損的指標上,也可按下述要求檢查報廢:
a.鋼絲繩的斷絲數達某一數值時;
b.鋼絲繩有鏽蝕或磨損時,應將表7報廢斷絲數按規定折減,並按折減後的斷絲數報廢;
c.吊運熾熱金屬或危險品的鋼絲繩的報廢斷絲數,取一般起重機鋼絲繩報廢斷絲數的一半,其中包括鋼絲表面磨蝕進行折減。
2.3 起重用焊接環形鏈
2.3.1 焊接環形鏈的安全係數不得小於規定的數值:
2.3.2 焊接環形鏈的材料,應有良好的可焊性及不易產生時效應變脆性。一般套用YB6—71《合金結構鋼技術條件》中規定的20Mn2或20MnV鋼製造。
2.3.3 焊接環形鏈,在檢驗時應逐條進行50%額定破斷拉力檢驗。對合格的鏈條應簽發合格證,並在鏈條上作出下述標記:
a.質量等級標誌,每隔20個鏈環長度或每米長度(二者中取小值)上,明顯地壓印或刻印質量等級的代號;
b.在鏈條的所有端部,由檢查人員作出明顯的檢驗標誌。
2.3.4 焊接環形鏈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裂紋;
b.鏈條發生塑性變形,伸長達原長度的5%;
c.鏈環直徑磨損達原直徑的10%。
2.4 捲筒
2.4.1 捲筒上鋼絲繩尾端的固定裝置,應有防松或自緊的性能。對鋼絲繩尾端的固定情況,應每月檢查一次。
2.4.2 多層纏繞的捲筒,端面應有凸緣。凸緣應比最外層鋼絲繩或鏈條高出2倍的鋼絲繩直徑或鏈條的寬度。單層纏繞的單聯捲筒也應滿足上述要求。
2.4.3 用於起升機構的變幅機構的捲筒,採用筒體內無貫通的支承軸的結構時,筒體宜採用鋼材製造。
2.4.4 捲筒直徑與鋼絲繩直徑的比值h1不應小於規定的數值。
2.4.5 捲筒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裂紋;
b.筒壁磨損達原壁厚的20%。
2.5 滑輪
2.5.1 滑輪直徑與鋼絲繩直徑的比值h2,不應小於表10的數值。
平衡滑輪直徑與鋼絲繩直徑的比值h平不得小於0.6h2。對於橋式類型起重機,h平應等於h2。對於臨時性、短時間使用的簡單、輕小型起重設備,h2值可取為10,但最低不得小於8。
2.5.2 滑輪槽應光潔平滑,不得有損傷鋼絲繩的缺陷。
2.5.3 滑輪應有防止鋼絲繩跳出輪槽的裝置。
2.5.4 金屬鑄造的滑輪,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裂紋;
b.輪槽不均勻磨損達3mm;
c.輪槽壁厚磨損達原壁厚的20%;
d.因磨損使輪槽底部直徑減少量達鋼絲繩直徑的50%;
e.其它損害鋼絲繩的缺陷。
2.6 制動器
2.6.1 動力驅動的起重機,其起升、變幅、運行、鏇轉機構都必須裝設制動器。
人力驅動的起重機,其起升機構和變幅機構必須裝設制動器或停止器。
起升機構、變幅機構的制動器,必須是常閉式的。
2.6.2 起升機構不宜採用重物自由下降的結構。如採用重物自由下降結構,應有可操縱的常閉式制動器。
2.6.3 吊運熾熱金屬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以及發生事故後可能造成重大危險或損失的起升機構,其每一套 驅動裝置都應裝設2套制動器。
2.6.4 每套制動器的安全係數;
2.6.5 制動器應有符合操縱頻度的熱容量。
2.6.6 制動器對制動帶摩擦墊片的磨損應有補償能力。
2.6.7 制動帶摩擦墊片與制動輪的實際接觸面積,不應小於理論接觸面積的70%。
2.6.8 帶式制動器的制動帶摩擦墊片,其背襯鋼帶的端部與固定部分的連線,應採用鉸接,不得採用螺栓連線、鉚接、焊接等剛性連線型式。
2.6.9 人力控制制動器,施加的力與行程的要求:
2.6.10 控制制動器的操縱部位,如踏板、操縱手柄等,應有防滑性能。
2.6.11 正常使用的起重機,每班都應對制動器進行檢查。
2.6.12 制動器的零件,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裂紋;
b.制動帶摩擦墊片厚度磨損達原厚度的50%;
c.彈簧出現塑性變形;
d.小軸或軸孔直徑磨損達原直徑的5%。
2.7 制動輪
2.7.1 制動輪的制動摩擦面,不應有妨礙制動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
2.7.2 制動輪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裂紋;
b.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輪,輪緣厚度磨損達原厚度的40%;
c.其它機構的制動輪,輪緣厚度磨損達原厚度的50%;
d.輪面凹凸不 平度達1.5mm時,如能修理,修復後輪緣厚度應符合本條中b、c的要求。
2.8 在鋼軌上工作的車輪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裂紋;
b.輪緣厚度磨損達原厚度的50%;
c.輪緣厚度彎曲變形達原厚度的20%;
d.踏面厚度磨損達原厚度的15%;
e.當運行速度低於50m/min時,橢圓度達1mm;當運行速度高於50m/min時,橢圓度達0.5mm時。
2.9 傳動齒輪
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裂紋;
b.斷齒;
c.齒麵點蝕損壞達嚙合面的30%,且深度達原齒厚的10%時;
d.齒厚的磨損量達表13所列數值時;
e.吊運熾熱金屬或易燃、易爆等危險
2.12 液壓系統
2.12.1 液壓系統應有防止過載和衝擊的安全裝置。
採用溢流閥時,溢流閥壓力應取為系統工作壓力的110%。
2.12.2 液壓系統應有良好的過濾器或其它防止油污染的裝置。
2.12.3 液壓系統中,應有防止被吊重或臂架驅動,使液壓馬達超速的措施或裝置。
2.12.4 液壓系統工作時,液壓油的 溫升不應超過40℃。
2.12.5 支腿油缸處於支承狀態時,液控單向閥必須保證可靠地工作。當基本臂在最小工作幅度、懸吊最大起重量15min後,變幅油缸和支腿油缸活塞桿回縮量不應大於15mm。
2.12.6 平衡閥必須直接或用鋼管連線在變幅油缸、伸縮臂油缸和液壓馬達上,不得用軟管連線。
2.12.7 手動換向閥在操縱時的阻力,應均勻、無衝擊跳動。
2.12.8 液壓系統應按設計要求用油;按說明書要求定期換油。
2.13 潤滑
設備應有潤滑圖,潤滑點應有標誌。潤滑點的位置應便於安全接近,使用中應按設計要求定期潤滑。
2.14 為吊運各類物品而設的專用輔具。
應有自緊傾向;無自緊傾向的應有防止滑落的裝置或措施。
上述專用輔具及吊掛、捆綁用的鋼絲繩或鏈條,應每六個月檢查一次;用其允許承載能力的2倍,懸吊10min後按2.2.11和2.3.4等條款的報廢要求對照檢查,確認安全可靠後,方可繼續使用。
2.15 常用簡易起重設備
2.15.1 新桅桿組裝時,中心線偏差不應大於總支承長度的1/1000;多次使用過的桅桿,在重新組裝時,每5m長度內中心線偏差和局部塑性變形均不應大於40mm;在桅桿全長內,中心線偏差不應大於總支承長度的1/200。
組裝桅桿的連線螺栓,必須緊固可靠;
桅桿的基礎應平整堅實,不積水;
桅桿的連線板,桅桿頭部和迴轉部分等,應每年對變形、腐蝕,鉚、焊或螺栓連線進行一次檢查。在每次使用前也應進行檢查。
2.15.2 地錨的埋設,應與現場的土質情況和地錨的受力情況相適應。
地錨坑在引出線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兩側在2m的範圍內不應有溝洞、地下管道和地下電纜等。
地錨引出線露出地面的位置和地下部分,應作防腐處理。
地錨的埋設應平整、不積水。
2.15.3 纜風繩應合理布置,鬆緊均勻。
纜風繩與桅桿頂部套用卸扣或其它可靠的方法連線;與地錨的連線應牢固可靠。
纜風繩越過公路或街道時,架空高度不應小於7m。
纜風繩與輸電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表18的規定。
2.15.4 卷揚機與支承面的安裝定位,應平整牢固。
卷揚機捲筒與導向滑輪中心線應對正。捲筒軸心線與導向滑輪軸心線的距離:對光捲筒不應小於捲筒長的20倍;對有槽捲筒不應小於捲筒長的15倍。
鋼絲繩應從捲筒下方捲入。
卷揚機工作前,應檢查鋼絲繩、離合器、制動器、棘輪棘爪等,可靠無異常,方可開始吊運。
重物長時間懸吊時,套用棘爪支住。
吊運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斷開總電源,手柄扳回零位,並將重物放下。對無離合器手控制動能力的,應監護現場,防止意外事故。
2.15.5 手拉葫蘆的懸掛支承點應牢固,懸掛支承點的承載能力應與該葫蘆的承重能力相適應。
2.15.6 千斤頂的構造,應保證在最大起升高度時,齒條、螺桿、柱塞不能從底座的筒體中脫出。
齒條、螺桿、柱塞在表15的試驗載荷下不得失去穩定。
當千斤頂置於與水平面成6°角的支承面上,齒條、螺桿、柱塞在最大起升高度,頂頭中心受垂直於水平面的額定載荷,並且不少於3min時,各部位不得有塑性變形或其它異常現象。
千斤頂使用時,不應加長手柄。
千斤頂底座應平整、堅固、完整。
千斤頂的支承應穩固、基礎平整堅實。
多台千斤頂共同使用時,各台動作應同步,均衡。
電氣設備
3.1 總要求
起重機的電氣設備必須保證傳動性能和控制性能準確可靠,在緊急情況下能切斷電源安全停車。在安裝、維修、調整和使用中不得任意改變電路,以免安全裝置失效。
起重機電氣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GBJ232—8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3.2 供電及電路
3.2.1 供電電源
起重機應由專用饋電線供電。對於交流380V電源,當採用軟電纜供電時,宜備有一根專用芯線做接地線;當採用滑線供電時,對安全要求高的場合也應備有一根專用接地滑線,即四根滑線。
凡相電壓500V以上的電源,應符合高壓供電有關規定。
3.2.2 專用饋電線總斷路器
起重機專用饋電線進線端應設總斷路器。總斷路器的出線端不應連線與起重機無關的其它設備。
3.2.3 起重機總斷路器
起重機上宜設總斷路器,短路時,應有分斷該電路的功能。在地面操作的小型單梁起重機上可以不設總斷路器。
3.2.4 匯流排路接觸器
起重機上應設定匯流排接觸器,應能分路斷所有機構的動力迴路或控制迴路。起重機上已設總機構的空氣開關時,可不設匯流排路接觸器。
3.2.5 控制電路
起重機控制電路應保證控制性能符合機械與電氣系統的要求,不得有錯誤迴路,寄生迴路和虛假迴路。
3.2.6 遙控電路及自動控制電路
遙控電路及自動控制電路所控制的任何機構,一旦控制失靈應自動停止工作。
3.2.7 起重電磁鐵電路
交流起重機上,起重電磁鐵應設專用 直流供電系統,必須時還應有備用電源。
3.2.8 饋電裸滑線
3.2.8.1 起重機饋電裸滑線與周圍設備的安全距離與偏差應符合表16的規定。否則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3.2.8.2 滑線接觸面應平整無鏽蝕,導電良好,安裝適當,在跨越建築物伸縮縫時應設補償裝置。
3.2.8.3 滑線的安全標誌
供電主滑線應在非導電接觸面塗紅色油漆,並在適當的位置裝設安全標誌,或表示帶電的指示燈。
3.2.9 電線及電纜
起重機必須採用銅芯多股導線。導線一般選用橡膠絕緣電線、電纜。採用多股單芯線時,截面積不得小於1.5平方毫米;採用多股多芯線時,截面積不得小於1.0平方毫米。對電子裝置、伺服機構、感測元件等能確認安全可靠的連線導線的截面積不作規定。
電氣室、操縱室、控制屏、保護箱內部的配線,主迴路小截面積導線與控制迴路的導線,可用塑膠絕緣導線。
港口工作的起重機宜用船用電纜。
3.2.10 電纜捲筒和收放裝置
電纜供電的起重機,移動距離10m以上時,應設定電纜捲筒或其它收放裝置。電纜收放速度與起重機運行速度同步。
3.2.11 電氣配線
3.2.11.1 室外工作的起重機,電線應敷設於金屬管中,金屬管應經防腐處理。如用金屬線槽或金屬軟管代替,必須有良好的防雨及防腐性。
3.2.11.2 室內工作的起重機,電線應敷設於線槽或金屬管中,電纜可直接敷設,在有機械損傷、化學腐蝕或油污浸蝕的地方,應有防護措施。
3.2.11.3 不同機構、不同電壓等級、交流與直流的導線,穿管時應分開。照明線應單獨敷設。
3.3 對主要電氣元件的安全要求
3.3.1 總要求
電氣元件應與起重機的機構特性、工況條件和環境條件相適應。在額定條件下工作時,其溫升不應超過額定允許值。起重機的工況條件和環境條件如有變動,電氣元件應作相應的變動。
3.3.2 自動開關
自動開關應隨時清除灰塵,防止相互飛弧;並應經常檢查維修,保證觸頭接觸良好、端子連線牢固。
3.3.3 接觸器
接觸器應經常檢查維修,保證動作靈活可靠,鐵芯端面清潔,觸頭光潔平整、接觸緊密,防止粘連、卡阻。可逆接觸器應定期檢查,確保聯鎖可靠。
3.3.4 過電流繼電器和延時繼電器
過電流繼電器和延時繼電器的動作值,應按設計要求調整。不可把觸頭任意短接。
3.3.5 控制器
控制器應操作靈活,檔位清楚,零位手感明確,工作可靠。控制器的操作者,應力求減少,不得任意拆除定位元件。
操作手柄或手輪的動作方向應與機械動作的方向一致。
直立式手柄應設有防止因意外碰撞而使電路接通的保護裝置。
3.6 制動電磁鐵
電磁鐵的銜鐵應動作靈活準確,無阻滯現象,吸合時鐵芯接觸面應緊密接觸,無異常聲響。電磁鐵的行程應符合機構設計要求。
電磁鐵的中間氣隙應符合原設計要求。
3.4 電氣保護裝置
3.4.1 主隔離開關
起重機進線處宜設主隔離開關,或採取其它隔離措施。在地面操縱的小型單梁起重機可以不設。
3.4.2 緊急斷電開關
起重機必須設定緊急斷電開關,在緊急情況下,應能切斷起重機總控制電源。緊急斷電開關應設在司機操作方便的地方。
3.4.3 短路保護
3.4.3.1 起重機上宜設總斷路器來實現短路保護。
3.4.3.2 起重機的機械機構由籠型 異步電動機拖動時,應單獨設短路保護
3.4.4 失壓保護和零位保護
起重機必須設失壓保護和零位保護。
3.4.5 失磁保護
直流並激、復激、他激電機,應設失磁保護。
直流供電的能耗制動、渦流制動器調速系統,應設失磁保護。
3.4.6 過流保護
3.4.6.1 每套機構必須單獨設定過流保護。對籠型異步電動機驅動的機構、輔助機構可例外。
3.4.6.2 三相繞線式電動機可在兩相中設過流保護。用保護箱保護的系統,應在電動機第三相上設總過流繼電器保護。
3.4.6.3 直流電動機可用一個過流繼電器保護。
3.4.7 超速保護
鑄造、淬火起重機的主起升機構,以及用可控矽定子調壓、渦流制動器、能耗制動、可控矽供電、直流機組供電調速的起重機起升機構和變幅機構,應有超速保護。
3.4.8 接地
3.4.8.1 接地的範圍
起重機的金屬結構及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管槽,電纜金屬外皮和變壓器低壓側,均應有可靠的接地。檢修時應保持接地良好。
3.4.8.2 接地的結構
3.4.8.2.1 起重機金屬結構必須有可靠的電氣聯接。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一般可通過車輪和軌道接地。必要時應另設專用接地滑線或採取其它有效措施。
3.4.8.2.2 接地線連線宜用截面不小於150平方毫米的扁鋼或10平方毫米的銅線,用焊接法連線。接地線連線,應按GBJ232—8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第十五篇〈接地裝置篇〉規定檢驗。
3.4.8.2.3 嚴禁用接地線作載流零線
3.4.8.3 起重電磁鐵接地的要求
由交流電網整流供電的起重電磁鐵,其外殼與起重機之間必須有可靠的電氣聯接。
3.4.8.4 懸掛式控制按鈕站接地的要求
懸掛式控制按鈕站金屬外殼與起重機之間必須有可靠的電氣連線。
3.4.9 接地電阻與絕緣電阻
3.4.9.1 接地電阻
起重機軌道的接地電阻,以及起重機上任何一點的接地電阻均不得大於4Ω。
3.4.9.2 對地絕緣電阻
主迴路與控制迴路的電源電壓不大於500V時,迴路的對地絕緣電阻一般不小於0.5MΩ,潮濕環境中不得小於0.25MΩ。測量時套用500V的兆歐表在常溫下進行。
司機室地面應鋪設絕緣墊。
3.5 照明、信號
3.5.1 起重機應設正常照明及可攜式照明。
3.5.2 照明應設專用電路。電源應由起重機主斷路器進線端分接,當主斷路器切斷電源時,照明不應斷電。各種照明均應設短路保護。
嚴禁用金屬結構做照明線路的迴路。單一蓄電池供電,而電壓不超過24V的系統除外。
3.5.3 手提行燈應採用不大於36V的雙圈變壓器供電,嚴禁採用自耦變壓器。還必須符合2.4.8.2.3規定。
3.5.4 起重機司機室內照明,照度應不低於30lx。
3.5.5 起重機的機器房、電氣室及機務專用電梯的照明,照度不應低於5lx。
3.5.6 障礙信號燈
總高大於30m的室外起重機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設定紅色障礙燈。
a.周圍無高於起重機頂尖的建築物等設施時;
b.有相碰可能時;
c.有可能成為飛機起落飛行的危險障礙時。
障礙燈的電源不得受起重機停機影響而斷電。
3.5.7 起重機應有指示總電源分合狀況的信號,必要時還應設定故障信號或報警信號。
信號指示應設定在司機或有關人員視力、聽力可及的地點。
安防裝置
4.1 設定
各種起重機應按表17要求裝設安全防護裝置,並須在使用中及時檢查、維護,使其保證正常工作性能。如發現性能異常,應立即進行修理或更換。
4.2 安全防護裝置及要求
4.2.1 超載限制器
a.超載限制器的綜合誤差,不應大於8%;
b.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時,應能發出提示性報警信號;
c.起重機械裝設超載限制器後,應根據其性能和精度情況進行調整或標定,當起重量超過額定起重量時,能自動切斷起升動力源,並發出禁止性報警信號。
4.2.2 力矩限制器
a.力矩限制器的綜合誤差不應大於10%;
b.起重機械裝設力矩限制器後,應根據其性能和精度情況進行調整或標定,當載荷力矩達到額定起重力矩時,能自動切斷起升或變幅的動力源,並發出禁止性報警信號。
4.2.3 上升極限位置限制器,必須保證當吊具起升到極限位置時,自動切斷起升的動力源。對於液壓起升機構,宜給出禁止性報警信號。
4.2.4 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在吊具可能低於下極限位置的工作條件下,應保證吊具下降到下極限位置時,能自動切斷下降的動力源,以保證鋼絲繩在捲筒上的纏繞不少於設計所規定的圈數。
4.2.5 運行極限位置限制器,應保證機構在其運動的極限位置時,自動切斷前進的動力源並停止運動。
4.2.6 偏斜調整和顯示裝置,應保證大跨度的門式起重機和裝卸橋,當兩端支腿因前進速度不同而發生偏斜時,能將偏斜情況向司機指示出來,使偏斜得到調整。
4.2.7 幅度指示器,應保證具有變幅機構的起重機能正確指示吊具所在的幅度。
4.2.8 聯鎖保護裝置
a.動臂的支持停止器與動臂變幅機構之間,應設聯鎖保護裝置,使停止器在撒去支承作用前,變幅機構不能開動;
b.進入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的門和由司機室登上橋架的艙口門,應設聯鎖保護裝置。當門打開時,起重機的運行機構不能開動;
c.司機室設在運動部分時,進入司機室的通道口,應設聯鎖保護裝置。當通道口的門打開時,起重機的運行機構不能開動。
4.2.9 水平儀,應具有檢查打支腿的起重機傾斜度的良好性能。
4.2.10 防止吊臂後傾裝置,應保證當變幅機構的行程開關失靈時,能阻止吊臂後傾。
4.2.11 極限力矩限制裝置,應保證當鏇轉阻力矩大於設計規定的力矩時,能發生滑動而起保護作用。
4.2.12 緩衝器,應具有吸收運動機構的能量並減少衝擊的良好性能。
4.2.13 夾軌鉗和錨定裝置或鐵鞋,對於在軌道上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其夾軌鉗及錨定裝置或鐵鞋應能各自獨立承受非工作狀態下的 最大風力,而不致被吹動。
4.2.14 風級風速報警器,應保證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機,當風力大於6級時應發出報警信號並宜有瞬時風速風級的顯示能力。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可定為當風力大於7級時能發生報警信號。
4.2.15 支腿回縮鎖定裝置,應保證工作時打支腿的流動式起重機,當支腿回縮後能可靠地鎖定。
4.2.16 迴轉 定位裝置,應保證流動式起重機在整機行駛時,使上車保持在固定位置。
4.2.17 登機信號按鈕,應裝於起重機上易於安全觸及的位置。
4.2.18 防傾翻安全鉤,應保證在主梁一側落鉤的單主梁起重機,當小車檢修時不能傾翻。
4.2.19 檢修吊籠,用於高空中導電滑線的檢修,其可靠性應不低於司機室。
4.2.20 掃軌板和支承架,掃軌板距軌面不應大於10mm,支承架距軌面不應大於20mm;兩者合為一體時,距軌面不應大於10mm。
4.2.21 軌道端部止檔,應具有防止起重機脫軌的良好性能。
4.2.22 導電滑線防護板。
a.橋式起重機司機室位於大車滑線端時,通向起重機的梯子和走台與滑線間應設定防護板;
b.橋式起重機大車滑線端的端梁下,應設定防護板,以防止吊具或鋼絲繩與滑線的意外接觸;
c.橋式起重機作多層布置時,下層起重機的滑線應沿全長設定防護板;
d.其它使用滑線的起重機,對易發生觸電的部位應設定防護裝置。
4.2.23 倒退報警裝置,流動式起重機向倒退方向運行時,應發出清晰的報警音響信號和明滅相間的燈光信號。
4.2.24 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傷人可能的活動零部件,如開式齒輪、聯軸器、傳動軸、鏈輪、鏈條、傳動帶、皮帶輪等,均應裝設防護罩。
4.2.25 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其電氣設備應裝設防雨罩。
使用管理
5.1 使用
5.1.1 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a.司機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
b.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鈴聲或報警;
c.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d.當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後才可閉合主電源;
e.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於零位;
f.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
g.在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當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住,當風力大於6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並將起重機錨定住。對於門座起重機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當風力大於7級時,應停止工作,並將起重機錨定住;
h.司機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並掛上標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司機。
5.1.2 安全技術要求
5.1.2.1 有下述情況之一時,司機不應進行操作:
a.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及斜拉斜吊等;
b.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
c.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重物稜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
d.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
e.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
5.1.2.2 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下述要求:
a.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b.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c.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d.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
e.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並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地吊運;
f.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捲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g.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表18的規定;
表18 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
------------------------------------------------------------
輸電線路電壓 |<1 |1~35| ≥60
V(KV) | | |
--------------|------|--------|--------------------------
最小距離(m)|1.5| 3 |0.01(V--50)+3
------------------------------------------------------------
h.流動式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i.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5.1.2.3 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
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應降低額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吊運時,總工程師應在場指導。
5.1.2.4 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對於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5.1.3 起重一般安全要求
a.指揮信號應明確,並符合規定;
b.吊掛時,吊掛繩之間的夾角宜小於12°,以免吊掛繩受力過大;
c.繩、鏈所經過的稜角處應加襯墊;
d.指揮物體翻轉時,應使其重心平穩變化,不應產生指揮意圖之外的動作;
e.進入懸吊重物下方時,應先與司機聯繫並設定支承裝置;
f.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5.2 管理
5.2.1 對 製造廠和自製、改造的要求
製造廠應對起重機的金屬結構、零部件、外購件、安全防護裝置等質量全面負責。產品質量應不低於專業標準和其它有關標準的規定。
5.2.1.1 對於自製或改造的起重機械,應先提出設計方案、圖紙、計算書和所依據的標準、質量保證措施,報主管部門審批,同級勞動部門備案後,方可投入製造或改造。
5.2.1.2 起重機械製造和改造後,應按有關標準的要求試驗合格。
5.2.1.3 起重機的專業製造廠,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要的設備、技術力量、檢驗條件和 管理制度。起重機械產品應向勞動人事部委託的單位登記、檢驗並取得合格證。
5.2.1.4 起重機發生重大設備事故,如確屬設計、製造原因引起的,製造廠應承擔責任。對產品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製造廠應吊銷合格證。
5.2.2 對使用單位的要求
使用單位應根據所用起重機械的種類、複雜程度、以及使用的具體情況,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術要求細則、操作規程細則、綁掛指揮規程、檢修制度、培訓制度、設備檔案制度等。
5.2.2.1 購置
購置起重機時,應遵守下述要求:
a.必須在指定的,並有勞動部門發給合格證的專業製造廠選購;
b.起重機的安全、防護裝置應齊全完善。並有產品合格證。
5.2.2.2 設備檔案
使用單位必須對本單位的起重機械、重要的專用輔具建立設備檔案。
設備檔案內容應包括:
a.起重機出廠技術檔案,如圖紙、質量保證書、安裝和使用說明書;
b.安裝後的位置、起用時間;
c.日常使用、保養、維修、變更、檢查和試驗等記錄;
d.設備、人身事故記錄;
e.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
5.2.2.3 在起重機的明顯位置應有清晰的金屬標牌,標牌應有下述內容:
a.起重機名稱、型號;
b.額定起重能力;
c.製造廠名、出廠日期;
d.其它所需的參數和內容。
5.2.2.4 起重機無論在停止或進行轉動狀態下與周圍建築物或固定設備等,均應保持一定的間隙。凡有可能通行的間隙不得小於400mm。
5.2.3 對司機的要求
5.2.3.1 司機
起重機的操作,只應由下述人員進行:
a.經考試合格的司機;
b.司機直接監督下的學習滿半年以上的學徒工等受訓人員;
c.為了執行任務需要進行操作的維修、檢測人員;
d.經上級任命的勞動安全監察員。
5.2.3.2 司機應符合下述條件:
a.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b.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在0.7以上,無色盲;
c.聽力應滿足具體工作條件要求。
5.2.3.3 司機應熟悉下述知識:
a.所操縱的起重機各機構的構造和技術性能;
b.起重機操作規程,本規程及有關法令;
c.安全運行要求;
d.安全、防護裝置的性能;
e.原動機和電氣方面的基本知識;
f.指揮信號;
g.保養和基本的維修知識。
5.3 檢驗維修
5.3.1 檢驗
5.3.1.1 下述情況,應對起重機按有關標準的要求試驗合格。
a.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兩年進行一次;
b.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在交付使用前;
c.閒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d.經過暴風、大地震、重大事故後,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機構的重要性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5.3.1.2 經常性檢查應根據工作繁重、環境惡劣的程度確定檢查周期,但不得少於每月一次。一般應包括:
a.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b.所有的安全、防護裝置;
c.線路、罐、容器閥、泵、液壓或氣動的其它部件的泄漏情況及工作性能;
d.吊鉤、吊鉤螺母及防松裝置;
e.制動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損情況;
f.鋼絲繩磨損和尾端的固定情況;
g.鏈條的磨損、變形、伸長情況;
h.捆綁、吊掛鏈和鋼絲繩及輔具。
5.3.1.3 定期檢查應根據工作繁重、環境惡劣的程度,確定檢查周期,但不得少於每年一次,一般應包括:
a.在5.3.1.2項中經常性檢查的內容;
b.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縫、鉚釘、螺栓等連線情況;
c.主要零部件的磨損、裂紋、變形等情況;
d.指標裝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e.動力系統和控制器等。
5.3.2 維修
5.3.2.1 維修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5.3.2.2 結構件需焊修時,所用的材料、焊條等應符合原結構件的要求,焊接質量應符合要求。
5.3.2.3 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時,不應進行保養、維修及人工潤滑。
5.3.2.4 維修時,應符合下述要求:
a.將起重機移至不影響其它起重機的位置,對因條件限制,不能作到以上要求時,應有可靠的保護措施,或設定監護人員;
b.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於零位;
c.切斷主電源、加鎖或懸掛標誌牌。標誌牌應放在有關人員能看清的位置。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編制說明
GB6067--85
概 述
起重安全,象其他方面的安全工作一樣,都是由勞動人事部歸口管理的。在1962年,我國當時的勞動部發布了第一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這一規程(以下簡稱62規程)經企業部門的執行和充實(制訂細則等),已經成為起重機械安全工作的基礎,對於保護起重安全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但是,在十年動亂中,許多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都被否定了。安全工作也受到了嚴重影響,起重工作的事故時有發生,從表1中列出的我國某地區的起重事故情況,明顯的表明了這一點。
隨著十年動亂的結束,從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必要的規章制度重新確立,傷亡事故也開始降下來了。在這樣的形勢下,勞動人事部下達了重新制訂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簡稱本規程)的任務,並由 遼寧省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承擔了起草工作。
在起草過程中,得到了許多科研單位、學校、設計製造單位、設備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大力支持。徵求了幾十個單位的意見。1 |ISO4309-81 |檢驗|起升裝置用鋼絲繩的檢驗和報廢規範 |部分等效 |用其報廢規範 |
2 |ISO4310-81 |檢驗|起重機的試驗規範和方法 |完全等效 |試 驗 用 |
3 |ANSI B30.2.0-76|安全|橋式起重機安全規則 |大部分等效|是合適的安全標準 |
4 |NF E52-122-75 |安全|橋式起重機安全規則 |部分採用 |是較合適的安全標準|
5 |ANSI B315-73 |安全|自行式液壓起重機安全標準 |部分等效 |是合適的安全標準 |
6 |NF E52-082-75 |安全|塔式起重機安全規則 |部分採用 |是較合適的安全標準|
7 | |安全|起重機構造規範( 日本勞動省1971) |部分採用 | |
8 |BS1757-64 |專業| 自行式起重機性能標準 |部分採用 | |
9 |JIS D6301-76 |專業|自行式起重機結構和性能標準 |部分參照 | |
10|JIS B2803-78 |專業|吊 鉤 |部分採用 | |
11|ISO 2141-72 |專業|吊鉤一般特性 |部分等效 | |
12| |檢驗|起重機零部件報廢標準 |部分等效 | |
| | | (日本裝卸運輸委員會1963年) | | |
13| |管理|起重機技術管理規程 |部分參照 | |
| | | 1957( 蘇聯黑色冶金部) | | |
14|DIN 3100-79 |安全|工業設備安全設計通則 |部分參照 | |
15|ICS 3-442 |專業|起重機控制器通用標準 |部分參照 |取有關部分 |
16|ICS 3-443 |專業|起重機交直流控制器 |部分參照 |取有關部分 |
17|ANSI C119.7-73 |專業|工業控制裝置的控制器和控制器組 |部分參照 |取有關部分 |
18|BC 2-99-77 |專業|工業和民用建築用塔式起重機設計規範|部分參照 |取有關部分 |
19|AISEN0 6-69 |專業|電動橋式冶金起重機設計規範 |部分參照 |取有關部分 |
20|CMAAN0 70-75 |專業|電動橋式起重機設計規範 |部分參照 |取與安全有關部分 |
21|BS 3579-63 |專業|鋼廠用重級橋式起重機設計規範 |部分參照 |取與安全有關部分 |
22|ISO 1834-80 |專業|起重用短環鏈驗收總則 |部分等效 |取與安全有關部分 |
---------------------------------------------------------------------------------------------
註解
用語解釋
完全等效採用——國家標準局規定的“完全等效”範圍。
部分等效採用——國家標準局規定的“部分等效”範圍。
部分採用——所用措詞、文字對比譯文稍有修飾,且不能集中大段採用,而是分散在各部分的採用。
部分參照採用——取其技術內容,用於安全要求,較靈活的運用。
理由——表中的本項,是參考性的解釋,不盡準確。械安全標準和起重機設計規範,以及一些專業標準,還有一些企業的有關規章制度、資料、書籍等。其中採用或參照採用國外標準情況見表2。
在文稿的起草中,有下述二點考慮:
a.防止事故,保護安全,預防在先的觀點。
b.從人—機關係上考慮,加強了對設備本身安全性的要求,同時要求對操作者的工作環境的舒適性。
對於本規程的考慮,有下述幾點說明:
1.整機的安全性就象一根受拉的繩索,它中間哪一環節薄弱就在哪個環節出現問題。起重工作的事故常常造成很大的危害,所以在可能的條件下,在設計製造、安裝檢查、使用管理和報廢等方面作了層層的要求。
2.關於尺寸和數據的取法
(1)對於較具體的要求,設計、研究單位不希望規定得太細太死,太細太死不便於他們的工作,還怕影響了技術的發展。而有關的管理檢查和維護單位則希望越細越肯定越好,希望有個衡量標準,便於他們的工作。
從現有安全標準來看,國外的規定,法律性較強,使用者各自注意,各自負責任,較重視安全技術。而我國較重視思想工作,這一點從哲學思想方面來說是先進的,但是事故出現後的責任者的經濟責任、法律責任,相對於事故本身常常顯得較小或很小,事故的損失由國家承擔,人的工作有保障,所以在優越的條件下有時就注意不夠了。
以上是實際存在的情況,也影響到對數據的定與否,要求的深度等。
(2)再細一點的考慮,尺寸,數據的取法是處於“安全性”和設備的“高指標”的矛盾中。本規程在此條件下只能首先著眼於必要的安全要求,然後在照顧設備性能,布置安排,減輕自重等的同時去考慮較充分的安全條件。由於工作缺乏延續性,是從頭開始,資料缺乏,所以是有一定難度的。
3.與《起重機設計規範》的關係是比較清楚的
“規範”——是設計方法,主要是從設計計算上保證設備具有符合工作要求的技術性能。
“本規程”——是安全規定,是安全工作在設計、製造、安裝、檢查、使用、維護修理和管理等方面總結出的經驗和要求。因為設備性能也影響安全工作,所以在此也有要求。
兩者在範圍方面有些部分是重疊的,因為設計時必須要考慮安全性、可靠性。但也有各自為主的範圍,所以,相互間有一定關係,但不能互相取代。
4.本規程的說明部分對於通常認為是合理的內容,不作過多的解釋。
二、規程中的內容說明
在GB3811—83《起重機設計規範》中對起重機的強度、剛度、穩定性、最小尺寸等,都有規定。其中的剛度,對於橋式起重機比以前有所提高,從我們的調查反映看,是需要的。但是數值的大小是個問題,本規程暫按“規範”的值。
因為“規範”是設計計算標準,所以,雖然強度計算涉及到安全,也由“規範”去處理。1 金屬結構
(1)1.4司機室:
關於淨空高度,各國規定情況見表3。
根據我國司機身高情況、我國以前的使用情況和國際標準的情況,取為2.0m,認為是合適的。
關於按司機室外有無走台規定門的開向,是考慮建立一種習慣,當出現緊急情況時,不必多費思考就能順利地退出。
關於1050mm高度的欄桿,從安全考慮要求每根欄條中間能承受100Kgf的力而無
--082明顯彎曲,是按NF E52 數值。對於工
--122作中,持物狀態下發生事故時,認為對防止墜落是夠用的。
關於司機室內的溫度界限,是按國務院1956年5月25日全體會議第29次會議通過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要求的。
關於高溫工作環境,受熱輻射的窗玻璃規定採用防紅外線鋼化玻璃,從徵求意見情況看,沒有明顯的反對意見,但是有的單位提出購買困難。對此,經了解國外標準的規定,是普遍要求裝鋼化玻璃(或叫安全玻璃)的,所以我們認為要求不高,是能夠做到的。
(2)1.5~1.9 關於欄桿、梯子、走台:
關於其他欄桿的安全要求,直梯、階梯的安全要求及平台、走台的安全要求,基本上與1983年發布的幾份相應的國家安全標準是一致的。
(3)1.10 關於金屬結構的報廢
主要零部件
(1)2.1 吊鉤:
關於吊鉤的材料,主要要求採用塑性好且不易產生時效應變脆性的材料。對於具體材料只作“一般套用”的提法,因為技術還要發展,定死幾種材料對技術的發展是不利的, 英國有BS2903《高強度吊鉤》標準。
關於人力驅動起升用吊鉤的試驗載荷,因為使用頻繁程度和使用中的加速度都很小,又考慮人力驅動起重設備要求小型、輕量化,以便於移動,故定為1.5倍額定載荷。 日本工業標準JIS B2803—1978《吊鉤》中也是這樣規定的。
(2)2.2 鋼絲繩:
關於鋼絲繩的合格證,因鋼繩結構不同,而相同結構,尺寸的又在機械性能方面有所區別,又因起重用鋼絲繩有不同安全係數要求,所以換用新繩時如果沒有驗證合格證上的規格性能等項目就很可能換錯,用了低機械性能的鋼繩,此時安全係數實際上低於規定值了,也就是不符合安全要求了,所以作此要求。
關於“機構用鋼絲繩安全係數”的表4,是取自GB3811--83《起重機設計規範》,此表制定時考慮了機構的繁重程度,所取的值比起過去沿用的蘇聯標準基本上沒有降低。
(3)2.3 焊接環形鏈:
正文中表9的數值取自62規程第29條,但用於手動鏈輪的安全係數從“5.4”改為“4”,這是因為機械工業部 起重運輸機械研究所正起草有關標準,準備等效採用ISO有關標準,因此本規程也等效採用,安全係數改為“4”,和ISO標準一致。
關於合格證內容與標記,全部按ISO1834--80的要求,基本上沒什麼改動。
(4)2.4 捲筒:
關於多層纏繞時捲筒凸緣高度,蘇聯鍋爐監察手冊第27章和BS3579—1963及BS1757—1964中都有類似規定。其中蘇聯規定凸緣高於外層繩面值是一個鋼絲繩直徑的尺寸,本規程取為2倍,稍有不同,後二個英國標準取值皆為2倍鋼絲繩直徑。
(5)2.5 滑輪:
滑輪的主要問題是平衡滑輪的h平值小,鋼絲繩易斷絲又不易檢查,並且不易潤滑。
(6)2.6 制動器:
關於起升機構不宜帶載自由下降,因為帶載自由下降難於做到十分安全,國外也在逐漸停用,但我國現有不少起重機仍在使用,所以暫時作“不宜”的要求。
2.8 車輪:
(9)2.9 傳動齒輪:
起升機構用的,齒厚磨損達10%時;運行機構用的,齒厚磨損達25%時報廢。
(10)2.11、2.12 關於氣動、液壓傳動部分,雖有一些標準和資料可供參考,但都不如BS1757—64標準對安全要求的系統、清晰,本部分主要參考了BS1757—64的要求,同時採用了JB2629—79《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技術條件》的一些規定。
(11)2.14 專用輔具自緊性傾向的要求在實際工作中是不難作到的。
3 電氣設備說明
4 安全保護裝置
關於橋式起重機裝設超載限制器的要求,我國目前實際使用的不太多。雖然國內外對超載限制器的介紹很多,但是在有關外國標準中,如ANSI B30.2.0《橋式起重機安全規則》和NF E52--122《橋式起重機安全規則》及JIS B8801《橋式起重機標準》等標準中都在使用中提出不得超載要求,但在安全裝置的設備中都沒有規定要裝設超載限制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