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規程
Safety regulation for chlorine
自 2009-12-1 起執行
前 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代替GB 11984—1989《氯氣安全規程》。
本標準與GB 11984—1989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修改了氯氣單位應遵守的防火和衛生相關標準(1989年版的4.2、4.3,本版的3.3、3.4);
——增加了氯氣生產企業應遵守的衛生防護距離要求(見3.5);
——修改了氯氣單位應配備的搶修器材和防護器材(1989年版的4.6,本版的3.8);
——增加了氯氣單位作業場所應設定報警儀(見3.10);
——增加了氯氣單位應編制應急預案(見3.17);
——增加了對三氯化氮指標的要求(見4.6);
——增加了液氯氣瓶及液氯汽車罐車和鐵路罐車的充裝安全(見5.2);
——增加了充裝量為100 kg的氣瓶的有關安全要求(見6.1.3、6.1.4、8.1.3、8.1.13);
——修改了氣瓶加熱水溫的指標(1989年版的6.1.10,本版的6.1.5);
——增加了液氯汽車罐車和鐵路罐車的使用安全(見6.2);
——增加了液氯貯罐區應設定事故圍堰(見7.2.4);
——增加了液氯汽車罐車和鐵路罐車的運輸安全(見8.2);
——刪除了預防泄漏和搶救的相關內容(1989年版的第7章)。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化學品安全分技術委員會(SAC/TC 288/SC 3)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鄧九蘭、岳濤、汪彤、劉利民、常虹、張志航、齊書芳、淡默、路念明、王小慶。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 11984—1989。
氯氣安全規程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氯氣在生產、充裝、使用、貯存、運輸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氯氣的生產、使用、貯存和運輸等單位。本標準所指氯氣系液氯或氣態氯。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5138 工業用液氯
GB 7144 氣瓶顏色標誌
GB 18071 氯鹼廠(電解法制鹼)衛生防護距離標準
GB 5001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AQ/T 900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一般要求
3.1 凡生產、貯存、運輸、使用氯氣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2 新建、擴建、改建的氯氣單位,應遵守國家相關行政許可制度,未經批准不應建設。
3.3 生產、使用、貯存氯氣的廠房、庫房建(構)築應符合GB 50016中的有關規定。
3.4 生產、使用、貯存氯氣的工業企業選址應依據國家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及衛生等法規、標準和擬建項目特徵進行綜合分析而確定。
3.5 新建、擴建、改建的氯氣生產企業應滿足GB 18071中的有關規定。
3.6 氯氣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單位相關從業人員,應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3.7 氯氣生產、使用、貯存、運輸車間(部門)負責人(含技術人員),應熟練掌握工藝過程和設備性能,並具備氯氣事故處理能力。
3.8 生產、貯存、運輸、使用等氯氣作業場所,都應配備應急搶修器材和防護器材(見表1、表2),並定期維護。
表1 常備搶修器材表
表2 常備防護用品表
3.9 對於半敞開式氯氣生產、使用、貯存等廠房結構,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條件換氣;不能採用自然通風的場所,應採用機械通風,但不宜使用循環風。對於全封閉式氯氣生產、使用、貯存等廠房結構,應配套吸風和事故氯氣吸收處理裝置。
3.10 生產、使用氯氣的車間(作業場所)及貯氯場所應設定氯氣泄漏檢測報警儀,作業場所和貯氯場所空氣中氯氣含量最高允許濃度為1 mg/m³(PPM)。
3.11 用氯設備(容器、反應罐、塔器等)設計製造,應符合壓力容器有關規定。液氯管道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應符合壓力管道的有關規定:
a)氯氣系統管道應完好,連線緊密,無泄漏;
b)用氯設備和氯氣管道的法蘭墊片應選用耐氯墊片;
c)用氯設備應使用與氯氣不發生化學反應的潤滑劑;
d)液氯氣化器、貯罐等設施設備的壓力表、液位計、溫度計,應裝有帶遠傳報警的安全裝置。
3.12 設備、管道檢修時應符合有關安全檢修作業規程。
3.13 使用液氯氣瓶,應執行氣瓶的有關安全規定。
3.14 使用液氯鐵路罐車應執行鐵路罐車的有關安全規定。
3.15 使用液氯汽車罐車應執行汽車罐車的有關安全規定,使用液氯貨櫃罐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16 貯罐按壓力容器加強管理,並按有關壓力容器安全規程中規定的周期定期檢驗。
3.17 氯氣生產、貯存和使用單位應制定氯氣泄漏應急預案,預案的編制應符合AQ/T 9002中的有關內容,並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備案,定期組織應急人員培訓、演練和適時修訂。
生產安全
4.1 液氯應符合GB 5138中的有關規定。
4.2 氯氣總管中含氫≤0.4%。氯氣液化後尾氣含氫應≤4.0%。
4.3 充裝液氯的壓力不應超過1.1 MPa。
4.4 液氯貯罐、計量槽、氣化器中液氯充裝量不應大於容器容積的80%。液氯充裝結束,應採取措施,防止管道處於滿液封閉狀態。
4.5 不應將液氯氣化器中的液氯充入液氯氣瓶。
4.6 液氯氣化器、預冷器及熱交換器等設備,應裝有排污(NCl3)裝置和污物處理設施,並定期分析NCl3含量,排污物中NCl3含量不應大於60 g/L,否則需增加排污次數和排污量,並加強監測。
4.7 為防止氯壓機或納氏泵的動力電源斷電,造成電解槽氯氣外溢,應採用下列措施之一:
a)氯氣生產系統安裝防止氯氣外溢的氯氣吸收裝置;
b)配備氯壓機、納氏泵出口氯氣連鎖閥門或逆止閥;
c)配備電解直流電源、氯壓機、納氏泵出口閥門以及氯氣吸收裝置啟動電源等與氯壓機、納氏泵動力電源聯鎖的裝置。
4.8 氯氣設備、管道和閥門,安裝前應經清洗、吹掃、乾燥處理,定期清除滯留在反應設備和管道內的反應生成物,消除堵塞。閥門應逐只做耐壓試驗,對於重要管道和閥門應建立定期更換制度。
充裝安全
液氯氣瓶的充裝安全
5.1.1每班應對計量器具檢查校零。充裝用的計量器具應由具有計量器具檢驗資質的檢驗檢測單位每三個月檢驗一次,計量器具的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的1.5~3.0倍。計量器具應設有超裝警報或自動切斷液氯裝置。
5.1.2 液氯氣瓶的充裝係數為1.25 kg/L,不應超裝。
5.1.3 充裝前的檢查記錄、充裝操作記錄、充裝後復驗和檢查記錄應完整,內容至少應包括:氣瓶編號、氣瓶容積、實際充裝量、發現的異常情況、檢查者、充裝者和復稱者姓名或代號、充裝日期,記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5.1.4 氣瓶充裝前應有專人對氣瓶逐只進行充裝前的檢查,確認完好無缺陷和無異物方可充裝,並做好記錄。氣瓶有以下情況時,不應充裝:
a)顏色標記不符合GB 7144規定或未對瓶內介質確認的;
b)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
c)新瓶無合格證;
d)超過技術檢驗期限;
e)瓶體存在明顯損傷或缺陷,安全附屬檔案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
f)瓶閥和螺塞(絲堵)上緊後,螺扣外露不足三扣;
g)瓶體溫度超過40℃。
5.1.5 充裝後的氣瓶應復驗充裝量,兩次稱重誤差不應超過允許充裝量的1%。復稱時應換人換衡器。充裝後應逐只檢查氣瓶,發現泄漏或其他異常情況,應妥善處理。
5.1.6 入庫前應有產品合格證。合格證應註明:瓶號、容量、重量、充裝日期、充裝人和復稱人姓名或代號。
液氯汽車罐車和鐵路罐車的充裝安全
5.2.1 充裝前應有專人對汽車罐車和鐵路罐車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缺陷,對鐵路罐車按規定用乾燥空氣進行密封試驗後,方可充裝;充裝用裝卸軟管應每半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並有試驗結果記錄和試驗人員簽字。
5.2.2 汽車罐車和鐵路罐車充裝前應採用汽車衡或鐵路軌道衡核驗罐車的重量,充裝後的罐車應再次稱重,其充裝係數為1.20 kg/L,不應超裝。
5.2.3 罐車充裝結束後,應進行下列檢查並認真填寫罐車運輸交接單:
a)關閉壓力表座閥和緊急切斷閥;
b)各密封面進行泄漏檢查;
c)氣、液相閥門加盲板;
d)檢查封車壓力(不應超過環境溫度下的液氯飽和蒸汽壓力)。
5.2.4 充裝前後和復檢的計量值均應登記,作為使用期的跟蹤檔案。
5.2.5 充裝後按規定填報運輸路單及充裝記錄。
5.2.6 罐車有以下情況之一時,不應充裝:
a)新罐車無合格證;
b)超過技術檢驗期限(包括車輛行駛部分);
c)安全附屬檔案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
d)車輛行駛部分或罐體部分有缺陷不符合規定;
e)罐體溫度超過40℃;
f)其他有安全隱患的情況。
5.2.7 罐車上卸液氯用的壓縮空氣,應經過乾燥處理,保證乾燥後空氣含水量低於0.01%。
5.2.8 鐵路罐車卸氯時,罐車的壓力應高於貯罐壓力0.15 MPa~0.2MPa。罐車最高壓送壓力不應超過1.4 MPa。
5.2.9 罐車液氯卸車完畢後,應通過氣相連線管將罐車氣體進行泄壓處理。罐體內應保留有不少於充裝量0.5%或100 kg的餘量,且應留有不低於0.1 MPa的余壓。
5.2.10 液氯充裝站應負責液氯氣瓶和罐車的統一管理,包括統一編號、原始檔案、檢驗周期和周轉去向等。
液氯的貯罐的充裝安全
5.3.1 充裝液氯貯罐時,應先緩慢打開貯罐的通氣閥,確認進入罐車內的乾燥壓縮空氣或氣化氯的壓力高於貯罐內的壓力時,方可充裝。
5.3.2 採用液氯氣化法向貯罐壓送液氯時,要嚴格控制氣化器的壓力和溫度,液氯氣化器套用熱水加熱,不套用蒸汽加熱,進口水溫不應超過40℃,氣化壓力不應超過1 MPa。
5.3.3 充裝結束時,應先將罐車的閥門關閉,再關閉貯罐閥門,然後將連線管線殘存液氯處理乾淨,並做好記錄。
使用安全
液氯氣瓶的使用安全
6.1.1 液氯用戶應持公安部門的準購證或購買憑證,液氯生產廠方可為其供氯。生產廠應建立用戶檔案。
6.1.2 使用液氯的單位不應任意將液氯自行轉讓他人使用。
6.1.3 充裝量為50 kg和100 kg的氣瓶,使用時應直立放置,並有防傾倒措施;充裝量為500 kg和1000 kg的氣瓶,使用時應臥式放置,並牢靠定位。
6.1.4 使用氣瓶時,應有稱重衡器;使用前和使用後均應登記重量,瓶內液氯不能用盡;充裝量為50 kg和100 kg的氣瓶應保留2 kg以上的余氯,充裝量為500 kg和1000 kg的氣瓶應保留5 kg以上的余氯。使用氯氣系統應裝有膜片壓力表(如採用一般壓力表時,應採取矽油隔離措施)、調節閥等裝置。操作中應保持氣瓶內壓力大於瓶外壓力。
6.1.5 不應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熱氣瓶。可採用40℃以下的溫水加熱。
6.1.6 不應將油類、棉紗等易燃物和與氯氣易發生反應的物品放在氣瓶附近。
6.1.7 氣瓶與反應器之間應設定截止閥,逆止閥和足夠容積的緩衝罐,防止物料倒灌,並定期檢查以防失效。
6.1.8連線氣瓶用紫銅管應預先經過退火處理,金屬軟管應經耐壓試驗合格。
6.1.9 不應將氣瓶設定在樓梯、人行道口和通風系統吸氣口等場所。
6.1.10 開啟氣瓶應使用專用扳手。
6.1.11 開啟瓶閥要緩慢操作,關閉時亦不能用力過猛或強力關閉。
6.1.12 氣瓶出口端應設定針型閥調節氯流量,不允許使用瓶閥直接調節。
6.1.13 作業結束後應立即關閉瓶閥,並將連線管線殘存氯氣回收處理乾淨。
6.1.14 使用液氯氣瓶處應有遮陽棚,氣瓶不應露天曝曬。
6.1.15 空瓶返回生產廠時,應保證安全附屬檔案齊全。
6.1.16 液氯氣瓶長期不用,因瓶閥腐蝕而形成“死瓶”時,用戶應與供應廠家取得聯繫,並由供應廠家安全處置。
液氯汽車罐車和液氯鐵路罐車的使用安全
6.2.1 汽車罐車和鐵路罐車的押運員和駕駛員應熟悉其所運輸介質的物理、化學性質和安全防護措施,了解裝卸的有關要求,具備處理故障和異常情況的能力。
6.2.2 液氯用戶不應將腳踏車式汽車罐車作為貯罐和氣化罐使用。
液氯貯罐的使用安全
6.3.1 貯罐的貯存量不應超過貯罐容量的80%。
6.3.2 貯罐輸入和輸出管道,應分別設定兩個截止閥門,定期檢查,確保正常。
貯存安全
液氯氣瓶的貯存安全
7.1.1 氣瓶不應露天存放,也不應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設的棚架存放,應貯存在專用庫房內。
7.1.2 空瓶和充裝後的重瓶應分開放置,不應與其他氣瓶混放,不應同室存放其他危險物品。
7.1.3 重瓶存放期不應超過三個月。
7.1.4 充裝量為500 kg和1000 kg的重瓶,應橫向臥放,防止滾動,並留出吊運間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應超過兩層。
液氯貯罐的貯存安全
7.2.1 貯罐區20 m範圍內,不應堆放易燃和可燃物品。
7.2.2 大貯量液氯貯罐,其液氯出口管道,應裝設柔性連線或者彈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礎下沉引起安裝應力。
7.2.3 貯罐庫區範圍內應設有安全標誌,配備相應的搶修器材,有效防護用具及消防器材。
7.2.4 地上液氯貯罐區地面應低於周圍地面0.3 m~0.5 m或在貯存區周邊設0.3 m~0.5 m的事故圍堰,防止一旦發生液氯泄漏事故,液氯氣化面積擴大。
運輸安全
液氯氣瓶的運輸安全
8.1.1 氣瓶裝卸、搬運時,應戴好瓶帽、防震圈,不應撞擊。
8.1.2 充裝量為50 kg的氣瓶裝卸時,套用橡膠板襯墊,用手推車搬運時,應加以固定。
8.1.3 充裝量為100 kg、500 kg和1000 kg的氣瓶裝卸時,應採用起重機械,起重量應大於重瓶重量的一倍以上,並掛鈎牢固。不應使用叉車裝卸。
8.1.4 夜間裝卸時,場地應有足夠的照明。
8.1.5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運輸氣瓶時,應嚴格遵守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行車路線,不應在人口稠密區和有明火、高熱等場所停靠。
8.1.6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按規定懸掛危險品標誌。
8.1.7 不應同車混裝其他物品或讓無關人員搭乘。
8.1.8 車輛停車時應可靠制動,並留人值班看管。
8.1.9 高溫季節應根據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運輸。
8.1.10 充裝單位應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行檢查,證照不齊全的,不應充裝。
8.1.11 運輸液氯氣瓶的車輛不應從隧道過江。
8.1.12 車輛運輸氣瓶時,瓶閥一律朝向車輛行駛方向的右側。
8.1.13 充裝量為50 kg的氣瓶應橫向裝運,堆放高度不應超過兩層;充裝量為100 kg、500 kg和1000 kg的氣瓶裝運,只允許單層放置,並牢靠固定防止滾動。
8.1.14 不套用自卸車、掛車、畜力車運輸液氯氣瓶。
8.1.15 船舶裝運液氯氣瓶應嚴格遵守交通、港口部門制定的船舶運輸危險化學物品規定。
液氯汽車罐車和液氯鐵路罐車的運輸安全
8.2.1 應選派持有押運員證的人員跟車押運監護。
8.2.2 鐵道押運人員在押運過程中不應擅離職守,到編組站應及時與車站聯繫,辦妥有關手續。
8.2.3 押運人員在發生氯氣泄漏時應迅速處理,防止事態擴大,並應立即通知當地政府有關部門。
管理
9.1 防護用品應定期檢查,定期更換。防護用品放置位置應便於作業人員使用。
9.2 若吸入氯氣,應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呼吸困難時給輸氧,給予2%~4%碳酸氫鈉溶液霧化吸入,立即就醫。
(校對:蘇立智 責任編輯:黎竹勛)
發布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8-12-23發布
提出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起草單位: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
批准單位: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