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走私武器、彈藥罪(刑法第151條第1款)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犯罪構成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武器、彈藥的禁止進出口制度,對象是武器、彈藥。所謂槍枝彈藥武器及彈藥,是指各種具有直接殺傷力、破壞力的器械、裝置或其他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的規定,既包括各種軍用武器、彈藥和爆炸物,如手槍、步槍、衝鋒鎗、機槍等常規武器,核武器、化學武器、細菌武器等現代化武器,槍彈、炮彈、炸彈、地雷、手榴彈等彈藥;又包括各種類似軍用武器的槍枝、彈藥和爆炸物,如射擊運動用的槍枝,狩獵用的散彈槍及其子彈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的行為。所謂逃避海關監管,是指採用各種方法,躲避海關的監督、檢查,企圖將武器、彈藥通過國(邊)境。有的繞過關口,在沒有海關或邊卡檢查站的地方,非法攜帶、運輸武器、彈藥進出境;有的雖通過關口,但企圖以隱匿、偽裝、假報等手段,欺騙海關,矇混過關,有的則是採用藏匿、偽報等方法,以逃過郵檢和海關的查驗,非法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等。這些行為都是走私武器、彈藥的典型行為,此外,走私武器、彈藥還有一些非典型行為,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武器、彈藥的;(2)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武器、彈藥的;(3)與走私武器、彈藥的犯罪分子進行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條件的;等等。走私武器、彈藥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彈藥而仍然非法攜帶、運輸、郵寄,企圖使之進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不知自己所攜帶、運輸或郵寄的是武器、彈藥,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處罰。至於其目的,一般是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這種目的,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認定標準
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的區別
單位走私犯罪是單位內部的成員為了單位的利益按單位決策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旨意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走私行為。如果不是為了單位的利益、而是中飽私囊;或者不是經過單位決策機構決策或者主要負責人即批准、同意或認可,而是盜用、冒用單位的名義進行走私的,都因不符合單位犯罪構成的條件而不能構成單位犯罪,對之,應當按個人即自然人走私論處。
其區別主要是:(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貿易管理;後罪則是公共安全。(2)對象不完全相同。本罪對象為槍枝、彈藥,其中的槍枝、彈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口物品表》所規定,未加規定的則不能成為本罪對象。其範圍要比後罪的對象即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等規定的槍枝、彈藥爆炸物要小。(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旨在強調逃避海關監督,行為人實施攜帶、運輸、郵寄的行為是為了使走私物品進出國(邊)境:而後罪則是在邊境之內的非法運輸、郵寄、儲存等。當然,出於走私目的,進行走私行為,亦不可避免地要在國(邊)境之內從事一些非法運輸、郵寄、儲存的活動,這時雖然觸犯非法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罪,但屬本罪的手段牽連,應按本罪論處。
處罰
根據刑法第151條規定,犯本罪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指以下情況任一種: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數額特別巨大的;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嚴重的主犯;因走私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的;造成嚴重的國際影響的等等。
2、根據本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以本罪,依照第151條第1款、第4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根據本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以走私武器、彈藥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實行數罪併罰。
法律條文刑法條文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槍枝彈藥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五十六條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五十七條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二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L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井罰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槍枝彈藥
(2000.9.26法釋[2000]30號)
為嚴懲走私犯罪活動,根據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現就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於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上c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走私軍用子彈十發以上不滿五十發的;
(二)走私非軍用槍枝二支以L不滿五支或者非軍用子彈一巨發以上不滿五百發的;
(三)走私武器、彈藥雖未達到L述數量標準,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於實施其他犯罪等惡劣情節的。
走私武器、彈藥,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處七年以卜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走私軍用槍枝支或者軍用子彈五十發以上不滿一百發的;
(二)走私非軍用槍枝五支以上不滿十支或者非軍用子彈五百發以上不滿一千發的;
(三)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於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井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軍用槍枝二支以上或者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二)走私非軍用槍枝十支以上或者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三)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四)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走私其他武器、彈藥的,參照本條各款規定的量刑標準處罰。
走私成套槍枝散件的,以走私相應數量的槍枝計;走私非成套槍枝散件的,以每三十件為一套槍枝散件計。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槍枝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武器、彈藥”的種類,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第一款單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依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0月8日: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於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走私軍用子彈十發以上不滿五十發的;
(二)走私非軍用槍枝二支以上不滿五支或者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不滿五百發的;
(三)走私武器、彈藥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於實施其他犯罪等惡劣情節的。
走私武器、彈藥,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走私軍用槍枝一支或者軍用子彈五十發以上不滿一百發的;
(二)走私非軍用槍枝五支以上不滿十支或者非軍用子彈五百發以上不滿一千發的;
(三)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於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軍用槍枝二支以上或者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二)走私非軍用槍枝十支以上或者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三)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四)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走私其他武器、彈藥的,參照本條各款規定的量刑標準處罰。
走私成套槍枝散件的,以走私相應數量的槍枝計;走私非成套槍枝散件的,以每三十件為一套槍枝散件計。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槍枝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武器、彈藥”的種類,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的有關規定確定。
辯護詞
尊敬的審訊長、審訊員:
抗訴人劉勁因走私彈藥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國民法院(2009)浙杭刑初字第284號刑事判決,依法提出抗訴。受抗訴人劉勁及其母親的寄託,京衡律師團體事務所指派謝如程律師擔任其二審辯護人。
接受寄託後,辯護人見面了原告人,舉辦了閱卷,對案情有了鬥勁周到的認識。現根據本案案情和我國現行法律,事實上律師。提出以下無罪辯護私見,供法庭參考。鉛彈。
一、本案原告人劉勁自首的真相清楚,特徵明明,一審不予認定,是不當的,姜堰77式手槍。二審應予改良(略)
二、抗訴人劉勁在本案中,其位子和作用絕對主要,一審不予認定,對比一下辯護詞。是不當的(略)
四、一審認定劉勁在單位行為中的責任時,與真相有出入,屬於認定真相差池,不當推廣了抗訴人劉勁的責任規模,二審應予改良
1、書證《公司改革立案請求書》(偵查1卷,第7頁)誇口,抗訴人劉勁擔任知勝公司法定代表人,始於。
2、本案的真相是,原告人孫建平,是於經過議定知勝公司規劃的亦得網訂購氣槍鉛彈1200餘發的。此時的抗訴人劉勁,尚不是該知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以間接認真的主管人員對此筆代購鉛彈承當責任。安陽女子防狼噴霧。
一審的認定,大意了劉勁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整體時刻,而對其任職的整體情景亦未查清,這一認定,顯然不當。
3、值得提出的是,看待孫建平的此次代購鉛彈數量,檢察機關的起訴指控,也只是“1200發”,孫建平、劉勁的供述,也只是“1200餘發”,在此筆鉛彈實物未找到的情景下,其實浙江氣槍鉛彈。一審法院改變檢察指控和無視上述關鍵人物的言詞證據,貿然認定為“1250發”,違抗有益於原告人而從低認定的原則,依據不敷。
五、一審採信的鉛彈數量占定對象不全,本案占定結論“制式氣槍彈”只是針對海關查獲的4369發鉛彈,看待其他2400發鉛彈,並未經占定,乃至也欠缺同型號的樣品卻印證說明,在這種情景下,一審認定該2400發鉛彈也是“制式氣槍彈”,證據不充滿
本案一審檢察指控證據中,惟有針對局部鉛彈的占定結論。縱然本案訂單註明有try to beemthe good.177perfect rounds trustfootbthes ;try to beemthe good.177silver _ design;try to beemthe good crowmagnum hollow point.22cing:18.20gr hunting pellets 200ct ;try to beemthe good kodiak enear thergrenear the.22ca1:21.10grains:pointed:200/tin2;try to beemthe good.177cing:7.7grains:wadvertising ci ampaigncutter:coconsumedd、try to beemthe good kodiak extrgrenear the.22cing:2l.10grains pointed;eunjin.22cing:28.4grains:domed:125/tin這幾種型號的鉛彈,在司法認定上可以認定為(極恐怕)是同一系列的鉛彈,但要奪目到,這仍惟有局部鉛彈的占定結論,對其他型號的鉛彈,不光欠缺整體的占定結論,乃至沒有同型號的樣品予以說明或占定,學會事務所。在這種情景下,依據證據規則,事實上北票64式手槍。尚未到達“證據可靠、充滿”水平,依法不能全部認定,案件真相仍保存合理疑忌。對此,一審訊決未遵循“存疑從無”的訴訟原則,卻作全部認定,不夠周詳。此局部未占定的2400發鉛彈,靈武防身用具。應依法扣減。本案涉案的氣槍鉛彈總數應為4369發。
六、一審訊決既然判決認定為走私彈藥,卻在未依照司法解釋劃定將本涉案氣槍鉛彈折算成“其他非軍用子彈的情景下間接適用最高國民法院2000年《關於審理走私案件整體操縱法律若干題目的解釋》(以下稱2000年《走私解釋》),適用法律不當
最高法院就關於涉槍枝彈藥刑事案件題目,共作出4個司法解釋,除2000年《走私解釋》外,其他3件離別是:《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整體操縱法律若干題目的解釋》(法釋(2001)15號,以下簡稱2001年《槍枝彈藥解釋》)、《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整體操縱法律若干題目的解釋有關題目的關照》(法(2001)129號;以下簡稱2001年《槍枝彈藥關照》)、〈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整體操縱法律若干題目的解釋》(法釋〔2009〕18號;以下簡稱2009年《槍枝彈藥解釋》)。
1、最高法院經過議定2001年《槍枝彈藥解釋》)和2009年《槍枝彈藥解釋》,相隔近10年,但均相仿明了彈藥中的“彈”,包括“軍用子彈”、“氣槍鉛彈”和“其他非軍用子彈”這三大類。我不知道案二審。也就是說,本案氣槍鉛彈,是與“其他非軍用子彈”相併列的一個類型,三者互不包涵。
2、最高法院2001年《槍枝彈藥解釋》)和2009年《槍枝彈藥解釋》均明了劃定,“軍用子彈十發”、“氣槍鉛彈五百發”、“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三者之間具有等價對應干係,即五百發“氣槍鉛彈”,才相當於一百發“其他非軍用子彈”.
3、在2000年《走私解釋》中,並沒有對氣槍鉛彈的劃定。即使是該2000年《走私解釋》中指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入口稅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遏止進入境物品表》”,仍未包括氣槍鉛彈。
綜上說明,辯護人以為,氣槍鉛彈與其他非軍用子彈有實質區別,對此,最高法院是有明了私見的,這在多個司法解釋,乃至在最新的司法解釋即2009年《槍枝彈藥解釋》也是如此劃定的。本案中,一審訊決援用並未劃定“氣槍鉛彈”的2000年《走私解釋》。屬於無視新的司法解釋劃定的情景下,招致的適用法律差池。對此,辯護人以為,對於鹽城防身武器。在適用法律上,一審法院應按2001年《槍枝彈藥解釋》)和2009年《槍枝彈藥解釋》劃定的5:1干係,即使按一審訊決認定的數量計算,陽泉打鳥氣槍。也應將本案涉案氣槍鉛彈的總數4369發折算為2000年《走私解釋》中的“非軍用子彈”874發,一審未作如此折算認定就間接適用2000年《走私解釋》,適用法律不當。焦作保全器材。
七、就劉勁而言,本案屬於單位行為,一審對抗訴人劉勁按小我行為處理,顯然不當,二審應予改良
單位坐法定罪量刑數額程式經常為天然人坐法的5倍的做法,作為司法常理,也應該遵循。而且,在現實上,上海等地的司法機關,都出台劃定,按此執行的。對比一下劉勁。如上海市初級國民法院、上海市國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關於本市收拾局部刑事坐法案件程式的私見》(2000年10月25日滬檢發(2000)122號)第3條就劃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蓄積槍枝、彈藥、爆炸物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出發點程式:浙江。……;到達前款各出發點程式5倍以上的,屬於“情節首要”;單位坐法的出發點程式為前兩款各出發點程式的5倍。”
本案是單位行為,不是抗訴人小我。一審訊決作此認定,是準確的,客觀的。但是,番禺92式手槍。在落實責任時,一審訊決則沒有研究到單位行為的數額程式經常為天然人行為的5倍這一法律劃定和司法執行做法,以天然人額程式來權衡,是不當的。
八、抗訴人劉勁客觀惡性淺,且系初度涉案。
九、本案所有鉛彈,均沒有流入社會,沒有釀成危害社會的效果。
十、對抗訴人劉勁而言,這是知勝公司單位行為,本案總案值惟有3000多元國民幣,該單位也只是收取了300元代購手續費,敦煌出售防身用具。無其他任何利益,沒有損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現實效果和驅動力,危害性很小。
十一、本案還有以下多個極度情形,一審未予充滿存眷,請求二審改良
1、一審時,本案受形狀成分影響,概念化地輿解“涉槍涉暴坐法”,丹江口女子防狼噴霧。招致案件處理不當。
涉槍涉暴坐法可靠是方今國度政法機關重點打擊、重點整治的坐法。相比看安慶手槍。但是,這不等於可以不顧案情性質和真相,人為地有心壓低量刑,而不依照真相真相、客觀惡性、客觀效果,僅憑罪名就都列入“嚴打”規模。本案抗訴人客觀上無走私彈藥有心,是一種法制觀念不強的情由釀成的對象歪曲,以為氣槍子彈不是國度嚴控的子彈,至少違反國度劃定受些行政處理,而不會觸及坐法。對抗訴人不藐視社會、沒無害人有心、沒有整體要侵犯的對象的主動地觸及走私汽槍子彈,作出本案的處理,對比一下靈武防身用具。是不當的。
2、抗訴人劉勁,是一個剛剛學成回國的完全可以走上支流社會的青年,一審訊決,就將其完全推到了無法復原的社會作對的效果,顯然是矯枉過正的。不適宜國度“復原性司法”的基本元氣。舒蘭女子防狼噴霧。
3、抗訴人劉勁的父母,都是美國公民。母親在美國一流、世界著名的哥倫比亞大學從屬醫院處置細胞病理診斷管事,常與國際有學術相易,對祖國的病理學研究,作出有巨大功勳。抗訴人劉勁的父親,又是一位愛國人士,在汶川大地震等事宜中,代表全家主動捐款,存眷和接濟祖國,取得了中國駐紐約領事館的感動信。抗訴人劉勁獨一的妹妹,你看走私。又身患癌症。對劉勁如此處理,社會效果不佳(見二審辯護人代交資料《乞請書》)。
十二、極度辯護私見一:走私坐法,最關鍵的行為是躲避海關監視,本案中,在境外採辦鉛彈的HYD公司、實施從境外郵寄並子虛報關行為的AAE快遞公司,彈藥。均沒有到案,從嚴刻意義上說,想知道浙江氣槍鉛彈。一審將全案認定為走私彈藥罪的真相不清,證據不敷,更與代購這一規划行為的性質不符,不能成立
從走私坐法的最實質特徵和最關鍵的行為看。走私坐法,在客觀上必需有走私的坐法貪圖,在客觀上,最為關鍵的,是實施了子虛報關、繞關等躲避海關監管的行為。
本案中,杭州海關查獲了從境外寄達、以“五金配件”為名子虛報關的氣槍鉛彈,你知道松滋54式手槍。保存走私行為,這是客觀真相。靈武防身用具。但是要奪目到,本案郵寄鉛彈並子虛報關的AAE公司並沒有到案,目前仍沒有充滿的證據證明代購公司及本案三名原告人參與實施了子虛報關的行為,故本案認定走私彈藥罪的證據不敷。
(一)從客觀行為看,全案仍欠缺證據證實知勝公司及抗訴人劉勁實施了子虛報關的走私行為,也沒有證據證實本案其他到案原告人有子虛報關的行為,恰恰相同,本案的現有證據證明的是劉勁對快遞公司子虛報關根基就不知情。黃南銷售防狼用品。
其一,從境外郵寄氣槍鉛彈的,不是知勝公司,不是劉勁,不是其他原告人,而是AAE公司。
其二,特快面單、報關清單的品名等外容,是由AAE公司填寫的,乃至是AAE公司“本身改的” 。舒蘭女子防狼噴霧。劉勁的屢次筆錄及一審庭審筆錄,均相仿、固定地敘述,郵寄管事、報關所用品名均由AAE公司作主完成的,學習番禺92式手槍。劉勁無法巡視AAE公司的報關資料,更沒有參與(劉勁《扣問筆錄》,偵查2卷,第59頁;第69—70頁;王巧華《扣問筆錄》,偵查2卷,第120-212頁;劉勁《訊問筆錄》,偵查2卷,第42頁,43頁)。
其三,目前並有關於知勝公司與AAE公司之間的《協定》,司法機關也未向AAE公司探訪取證,知勝公司與AAE公司之間的權柄任務如何商定,並未查明(偵查2卷,第59頁、68頁)。
其四,根據劉勁敘述,應是美國的HYD公司採辦鉛彈並由HYD公司寄託AAE公司快遞的,並不是知勝公司。更重要的是,對此形式,僅有劉勁的表面敘述,並無相應的協定書證或HYD公司、AAE公司的敘述舉辦印證,依法不能認定。
案例
被告人:楊亞六,男,31歲,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浦縣人,住廣東省湛江市,無業。1991年11月24日被收容審查,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陳紹榮,男,34歲,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人,農民。1991年11月28日被收容審查,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公勝,男,28歲,廣東省湛江市人,個體工商戶。1986年因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1990年6月刑滿釋放。1991年11月26日被收容審查,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項有行,化名亞七,男,37歲,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人,農民。1991年11月28日被收容審查,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貳,男,47歲,廣東省湛江市人,農民。1991年11月24日被收容審查,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沈開,男,39歲,廣東省湛江市人,農民。1991年11月24日被收容審查,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楊亞六、陳紹榮、項有行、王貳、沈開、林公勝因非法買賣槍枝、彈藥一案,由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檢察院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被告人陳紹榮在經營海鮮生意的過程中認識了竇振文(另案處理),竇振文要求陳紹榮和其買賣槍枝、彈藥,陳紹榮同意後,竇振文即糾集被告人楊亞六,陳紹榮糾集了被告人項有行,楊亞六糾集了被告人王貳和陳坤(另案處理),王貳又糾集了被告人沈開參與作案。1991年間,楊亞六單獨或分別夥同竇振文、王貳、陳坤、沈開先後到廣西防城縣垌中鄉找到陳紹榮,由陳紹榮從境外購買槍枝5次,陳紹榮又單獨或者夥同項有行到湛江市賣給楊亞六槍枝3次。其非法買賣槍枝、彈藥8次,計有美國產的左輪手槍、“柯爾特型”手槍、蘇制“馬卡洛夫式”手槍和德國制的6.35毫米51166號等軍用手槍共22支、子彈110發。其中楊亞六非法買賣槍枝、彈藥8次,買到各式軍用手槍共22支,子彈110發,已出賣手槍11支及子彈70發,獲得人民幣1.73萬元;陳紹榮非法買賣槍枝、彈藥7次,買賣各式軍用手槍共19支,子彈110發。楊亞六、陳紹榮非法買賣槍枝、彈藥的犯罪活動,致使軍用手槍9支、子彈51發流失未能追回。項有行參與非法買賣槍枝、彈藥3次,買賣各式軍用手槍共10支、子彈27發,獲得贓款人民幣480元。王貳參與非法買賣槍枝、彈藥2次,買賣各式軍用手槍共7支、子彈12發。沈開參與非法買賣槍枝一次,買賣各式軍用槍枝共3支。王貳、沈開參與買賣的槍枝、彈藥均集中由楊亞六、王貳帶到深圳等地交他人販賣,尚未賣出,即被繳獲。
被告人林公勝於1991年10月通過他人介紹,以人民幣2200元向楊亞六買得389512號手槍一支、子彈10發。
破案後,全案共追回手槍13支、子彈59發。
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亞六、陳紹榮買賣槍枝、彈藥,被告人項有行、王貳、沈開、林公勝買賣槍枝,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第(4)項的規定,分別構成非法買賣槍枝、彈藥罪和非法買賣槍枝罪。上述被告人結夥作案,屬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共同故意犯罪。楊亞六、陳紹榮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應當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項有行、王貳、沈開、林公勝參與共同犯罪,是從犯,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應當比照主犯從輕處罰。楊亞六、陳紹榮、項有行所犯罪行特別嚴重,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貳的犯罪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林公勝是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據此,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楊亞六、陳紹榮犯非法買賣槍枝、彈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項有行犯非法買賣槍枝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沈開犯非法買賣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林公勝犯非法買賣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第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楊亞六、陳紹榮均以不是主犯且有立功表現為由,被告人林公勝以其買到的手槍是壞槍為由,提出抗訴,請求從輕處罰。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抗訴人楊亞六、陳紹榮、林公勝和原審被告人項有行、王貳、沈開共同結夥,從境外攜帶槍枝、彈藥入境後販賣的事實,有證人證言、收繳的槍枝、子彈等證據證實,各抗訴人和原審被告人也有供述在案,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關於“走私鴉片等毒品、武器、彈藥……”的規定,各抗訴人和原審被告人從境外攜帶槍枝、彈藥入境販賣的行為,構成走私武器、彈藥罪,原審以非法買賣槍枝、彈藥罪定罪不妥,應予糾正。抗訴人楊亞六、陳紹榮、林公勝的抗訴理由,經查,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據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996年4月24日判決:以走私武器、彈藥罪,判處抗訴人楊亞六、陳紹榮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抗訴人林公勝有期徒刑四年;判處原審被告人項有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原審被告人王貳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判處原審被告人沈開有期徒刑五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將判處楊亞六、陳紹榮死刑的終審判決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後認為,被告人楊亞六、陳紹榮夥同他人從境外攜帶槍枝、子彈入境販賣,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武器、彈藥罪。二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於1996年5月6日裁定:核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彈藥罪判處楊亞六、陳紹榮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新修正
2014年10月27日,刑法新修正案草案取消走私武器項 死刑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