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農村村民建房占補平衡管理辦法

補充耕地的數量和有關資料由鄉(鎮)國土資源所負責,補充耕地質量由鄉(鎮)農業服務中心負責,共同實施管理。 2、因規劃布局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等實際情況,造成建房確需占用耕地的,由村民組或村委會提出補充耕地方案,經鄉(鎮)國土資源所審核後上報。 驗收合格的新增耕地,鄉(鎮)國土資源所要及時進行土地變更,並建立農村村民建房占補平衡庫,實施動態管理。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要按照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赤府辦發[2006]78號)和年初與市政府簽訂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要求,依據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結合本轄區農村村民建房實際,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的,要將農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補充耕地計畫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一併編制實施,確保轄區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和動態平衡。
二、農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集體或其他農戶開發補充。補充耕地來源:宅基地復耕,零星荒草地、裸土地開發和廢棄地、災毀地整理等。補充耕地的數量和有關資料由鄉(鎮)國土資源所負責,補充耕地質量由鄉(鎮)農業服務中心負責,共同實施管理。
三、農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補充,屬原宅基地復耕的,由建房戶自行恢復耕地;屬另外選址開發、復墾和整理的,在鄉(鎮)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下,由村民或村民組、村委會組織村民開發、復墾和整理補充。按照耕地占補平衡的原則,農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必須先行上報補充耕地方案,經市土地整理中心審核,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後,方可呈報使用土地審批手續。否則,不予受理。
1、因地質災害等原因,造成原宅基地不能繼續使用,建房確需占用耕地的,需由建房戶出具原宅基地復耕保證書,經村民組和村委會審查後,由鄉(鎮)國土資源所審核其是否能復耕。能夠復耕地的,將復耕地的面積、地點及所在圖幅和圖斑號等情況,擬定補充耕地方案上報。
2、因規劃布局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等實際情況,造成建房確需占用耕地的,由村民組或村委會提出補充耕地方案,經鄉(鎮)國土資源所審核後上報。
3、備案所需資料包括:實施前現狀照片、補充耕地方案(文字、表冊和圖件)、資金來源等。
四、農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補充耕地竣工後,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驗收申請,市國土資源會同農業部門,組織有關領導和專家,按照《貴州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標準(試行)》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規程》進行驗收,確認所補充的耕地數量和質量。
(一)申請驗收應提交的資料:
1、驗收申請表及驗收申請報告;
2、農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補充方案備案核准意見;
3、標明補充耕地實施前後的土地利用現狀局部圖(國土資源所出具);
4、實施後的土壤測量報告(農業服務中心出具);
5、實施前後的照片;
6、竣工圖;
7、其他資料。
(二)驗收方法
1、採取對文字、圖表成果等進行室內檢查與新增耕地數量、土層厚度、土壤質量等實地抽查相結合的辦法。
實地隨機抽查標準分別是:新增耕地面積100平方米以內的,按十分之一比例抽查;新增耕地面積100—500平方米,按五分之一比例抽查;新增耕地面積大於500平方米以上,實行逐塊抽查。
2、質量評價。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部門收到驗收申請後,於15日內對補充耕地的土層厚度、土壤質地、耕地數量和質量是否達到新增耕地的標準和等級,並在30日內出具質量評價報告。鄉(鎮)國土資源和農業服務中心單位和人員,要對所承擔質量核定的所出具的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並實行責任追究制。
3、實地驗收。市國土資源會同農業部門深入實地,對補充耕地的成果進行驗收。經實地驗收,成果資料審查合格、質量評價達到要求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對新增耕地的面積進行確認,核發農村村民建房占用地補充合格證。驗收合格的新增耕地,鄉(鎮)國土資源所要及時進行土地變更,並建立農村村民建房占補平衡庫,實施動態管理。
五、對新增耕地成果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求整改的,鄉(鎮)人民政府應按照整改意見進行整改。整改後,達到驗收要求的,予以確認。
六、驗收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驗收職責。凡在驗收過程中,出現徇私舞弊的,從嚴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補充耕地方案
我鄉(鎮)此次報批農村村民建房用地,所涉及占用的耕地,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省土地開發整理及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2007]101號)和《赤水市農村村民建房占補平衡管理辦法》規定,為確保農村村民占補平衡實現,特擬定如下補充耕地方案。
一、建房占地情況(包括:建房擬占用地址、所在圖幅和圖斑號;土地總面積、農用地和耕地面積;土地權屬狀況;建房原因等情況)
二、補充耕地情況(包括:擬補充耕地位置,所在圖幅和圖斑號,土地利用現狀,地類和面積等情況;擬開發整理補充新增耕地類別、面積和土地權屬狀況等)
三、補充耕地措施(補充耕地措施包括:設計方案、資金來源、金額,組織形式、實施措施和管理措施,竣工完成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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