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木、鋸材、竹材、木片、樹蔸、木炭及胸徑5厘米以上的活體樹木等林木產品為徵收範圍。不包括林副產品、經濟林產品以及其他林產品。
二、徵收標準
(一)集體(含個人)生產的林木產品按其銷售收入的10%計征。
(二)國有森工企業自營部分按照所生產林木產品銷售收入的3%計征,轉讓經營部分按林木產品銷售收入的10%計征。
(三)銷售胸徑10厘米以下的間伐材,減半徵收育林基金。
三、徵收基價
(一)國有森工企業自營部分按其林木產品的實際銷售價格確定,轉讓經營部分按測算的徵收基價標準計征。
(二)集體(含個人)生產的林木產品,有銷售契約的,育林基金按契約價計征;無銷售契約的,育林基金按測算的徵收基價標準計征。
(三)將木竹原料直接用於加工的,育林基金按照測算的徵收基價標準和實際耗用木竹原料測算計征。
(四)紙漿竹原料按全市農民最低保護收購價300元/噸徵收。
四、徵收辦法
(一)國有森工企業由市林業局計財科每季度末按其林產品實際銷售額查帳徵收。
(二)集體(含個人)生產的林木產品,由各林業站在辦理採伐證時徵收,在辦理運輸證時扣減。不足的在辦理運輸證時和在木材檢查站查實後補征。實行日清月結,按規定及時入庫。
(三)市林業局及其委託徵收單位,不得在多次銷售林木產品時重複徵收育林基金。嚴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費用。凡按規定應徵收的育林基金,不得拒繳、截留、占用。市林業局及其委託單位有權向繳納單位和個人催繳清算。
(四)林業行政部門徵收的育林基金,按行政區劃分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財政票據,實行就近解繳的黨務政務中心“非稅收入繳款視窗”開票,將所徵收的育林基金統一繳入市財政非稅收入結算專戶,市財政非稅收入結算專戶按比例全額繳入各級國庫。
(五)育林基金專項用於森林資源的培育、保護和管理。使用範圍包括:種苗培育、造林、森林撫育、森林病蟲害預防和救治、森林防火和撲救、森林資源調查監測、林業技術推廣、林區道路維護以及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等。
(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事業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予以核撥,不得從育林基金中列支。
(七)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編制育林基金收支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根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核定育林基金支出預算。
(八)育林基金應嚴格按照預算安排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育林基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五、監督管理
(一)育林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對徵收單位多征、減征、停徵或者侵占、截留、挪用育林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進行處罰和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六、其他
(一)本意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意見由市財政局商市林業局負責解釋。